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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制度设计中引入支持性政治参与是关键

时间:2023-08-0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值得注意的是,推进支持性政治参与的宗旨在财政法的立法中并不一定要明确写在法律条文中。首先,以推进支持性政治参与为宗旨应当是所有维护权威化治理秩序的制度的共同宗旨,而财政法仅为这些制度的拼图之一,该宗旨并非财政法所独有。综上,财政法的制度设计上应当以推进支持性政治参与为宗旨,但该宗旨仅有指导制度设计的普适性,没有在法条中明示的必要性。

在制度设计中引入支持性政治参与是关键

财税制度的设计和执行要从整个社会政治秩序的权威性、民主性、稳定性出发,协调不同阶层的关系,调动民众的政治参与积极性,使制度的设计、政治秩序的生成和政治权威的维护都因拥有广泛的支持性政治参与而具有正当性。换句话说,经济民主与经济集中应当在财政法中相协调,既要维护权威政府的决断权,又要维护民众表达意愿的途径,使人民的意愿真正可以影响政府活动并反映在权威决断中。正如米格代尔所云,国家领导要寻求的不应当仅仅是服从,还应当“寻求通过组织民众进入国家机构的制度性组成部分,以实现各种特定任务,从而强化国家能力”“国家的能力,尤其是其试行其社会政策、动员公众的能力,和社会结构十分相关”。[23]从逻辑顺序上来讲,民众的支持性参与是维护政治权威的手段,而权威化治理的生成其原因是为了更好地服务民众,二者相辅相成。

值得注意的是,推进支持性政治参与的宗旨在财政法的立法中并不一定要明确写在法律条文中。首先,以推进支持性政治参与为宗旨应当是所有维护权威化治理秩序的制度的共同宗旨,而财政法仅为这些制度的拼图之一,该宗旨并非财政法所独有。其次,亨廷顿指出,一般来说政治参与更多是作为实现某一特定目标的副产品,而难以作为一个独立的价值目标予以追求。[24]这意味着支持性政治参与作为结果也难以直接追求,因此政府和公民双方都应当本着更开放、更理性的态度来面对政治参与,[25]政府应当着重培育公民理性参与政治的文化环境,[26]其做法是将制度设计的过程加入对有利于政治参与的考量,而不宜直接将其写入法条。最后,从立法表达技术来讲,虽然法律也是政治上层建筑的一部分,但在立法语言的表述上应当尽量做到中性而去政治化。综上,财政法的制度设计上应当以推进支持性政治参与为宗旨,但该宗旨仅有指导制度设计的普适性,没有在法条中明示的必要性。(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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