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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司法传统:维系司法主权的现代视角

时间:2023-08-0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从司法主权是国家主权的重要构成这一维度来看,当下中国司法主权在国家主权稳固独立的情形下不再面临清末民初时丧权辱国式的侵犯,但其独立完整性在实践层面依然面临不少问题。从管辖对象来看,中国司法主权对其领土范围内的纠纷与涉及其公民人身、财产等权益的纠纷具有管辖权,也即通常所说的属人管辖和属地管辖原则。

人民司法传统:维系司法主权的现代视角

司法主权事关审判权的归属问题。近代中国司法经历了以领事裁判权制度的确立与废除为标志的司法主权的沦丧与收回[20],并于新中国成立后才获得了现代意义上的司法主权。从司法主权是国家主权的重要构成这一维度来看,当下中国司法主权在国家主权稳固独立的情形下不再面临清末民初时丧权辱国式的侵犯,但其独立完整性在实践层面依然面临不少问题。

从管辖对象来看,中国司法主权对其领土范围内的纠纷与涉及其公民人身、财产等权益的纠纷具有管辖权,也即通常所说的属人管辖和属地管辖原则。就属人管辖而言,经济全球化背景下,个人、组织与国家之间跨国的互动与合作越发频繁,这导致:一方面涉外案件越来越多,另一方面个案牵动的利益越来越具战略意义。这时,无论是国家整体利益,还是公民与法人的权益,国家都有义务提供司法保护。在国际规则约束力较弱、国家之间存在激烈竞争的环境下,国家积极争取对这些争端的司法解决主动权是其对公民和法人提供司法制度保护的前提,也只有切实提供了司法保护,才能真正彰显主权的意义。这一逻辑同样适用于属地管辖,在一国领地内行使司法主权是国家主权的应有之义。以海事司法主权为例,“长期以来,我国海洋权益的维护在管辖权层面上更多地集中于立法和执法,如出台海岛保护法、确定南海定期巡航执法等,专门化的海事司法主要集中于管辖与航运贸易相关民商事纠纷案件,对海洋缺乏全面管辖”[21]。换句话说,我国司法主权的独立完整性仍是一件努力争取与维护的事。

有言道,国际关系中“弱国无司法”。尽管各国之间签订了诸多国际规则,并建立了以国际法院为核心的诉讼解决机制,但由于国际关系的复杂性与敏感性,司法的争端解决方式受到诸多外在因素的约束,其裁判结果也鲜有执行力。一国内的涉外案件在是否以及如何行使管辖权问题上亦受到国际关系考量的约束,这时,常常是国家之间力量强弱的对比决定了该国司法主权的自主性与完整性程度。在这一背景下,人民司法传统对于我国司法主权的维系亦然具有重要意义。从整体上看,人民司法传统的重要意义体现在观念与话语层面,详言之,可以从如下两个方面来考察:

首先,在观念层面,如笔者在第一章中提及,人民司法传统体现的司法观是人民民主的政权理念在司法领域的折射。“人民”是一个集合概念,与之相应,“人民司法”蕴含着一种高度总体性的司法观念,其所具有的至高道义性在抽象的观念维度建构起人们对于中国司法的想象。无论这一总体性的司法观念与现代充满流变的经济社会所要求的具有工具理性特点的司法存在怎样的张力,其总体性都有助于中国对外彰显其司法主权的独立性。再者,从司法实践方面考察,尽管司法机关的权威不高,但民众对司法机关的信任度并非一视同仁,而是随着机关层级的不同存在差异。在最高的国家一级,国人对司法主权独立的坚定信念又是不可否认的事实,这从近些年来较为高涨的民族情绪和爱国热情中可窥一斑。在国际关系不确定性提升的大环境下,总体性的司法观能够捍卫司法主权的统一与独立,继而为保护个案中中国公民和法人以及国家整体利益提供强有力的后盾。(www.xing528.com)

其次,在话语层面,以人民司法为核心的一套话语体系内在包含了中国现代性发生过程中的平等诉求,在与其他国家尤其是发达资本主义国家的司法交互中,这套话语一来在司法主权的竞争中具有道义方面的优势,二来又可以作为发展中国家抵制发达资本主义国家霸权的话语工具。前文指出,作为现代伦理价值的平等诉求出现在第一、第二波现代化国家资本主义发展到晚期时,且不说这些国家由此产生的内生于现代性的困境,在国际环境下,随着国际经济社会的发展越来越遵循资本增殖的规律,资本作为一种强力成为影响政治决策的重要因素,各国话语权在资本造就的“中心—边缘”结构下很难获得实质上平等的协商资格。在这一结构难有实质性的改变甚至进一步固化的情形下,在“中心—边缘”占据中心位置的国家在使用表达其利益诉求的话语时,这一话语对处于边缘位置的国家来说构成事实上的霸权。司法是对社会各个领域进行规制的法律制度的事后救济,在国际司法实践中,人民司法的相关话语传递出后发现代化国家要求与发达国家享有同等司法权力以及享受实质司法公正的要求,继而为各国竞争营造更为公平自主的制度环境。这事实上是要求中国自身的经验“参与对普遍性的新的界定”,在政治文化层面作为平等主体与其他国家竞争“普遍性概念定义权和主导权”[22]

值得强调的是,在用人民司法的话语捍卫中国司法主权、要求司法公正的同时,要以尊重他国的司法主权为前提,不能陷入相似的霸权逻辑中。如前所述,两次世界大战的经历事实上宣告了绝对主权观的不合时宜,而中国民族国家建构在文化民族主义维度的诉求所暗含的“为中心而中心”的逻辑以及可能激发的民族优越感都有可能使司法主权的运作放大绝对主权的弊端,从而走向保守、封闭,丧失其可能具有的竞争优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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