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纯粹规范化的占有概念和财产犯研究

时间:2023-08-0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纯粹规范化的占有概念,最终都会导致盗窃罪的构成要件被虚置。这样一来,所有不能被其他财产犯罪的构成要件所涵摄的案件,几乎都可以认定为盗窃罪。类似于在盗窃罪场合这样,为了避免惩罚漏洞,不惜通过使占有概念空泛无用化的方式,完全架空盗窃罪的构成要件内容,使之成为一个只要出现物或利益的损害后果就可以无障碍定罪的工具,这种在理论上为司法实践冲开构成要件束缚、大开方便之门的做法,并不值得赞赏。

纯粹规范化的占有概念和财产犯研究

纯粹规范化的占有概念,最终都会导致盗窃罪的构成要件被虚置。按照理论上没有争议的共识,盗窃罪的构成要件是一种打破他人对财物的占有的行为,可是,按照将占有理解为是“法律上的支配”,或者是“对权利的控制”的观点,打破占有就是打破他人“在法律上支配现金”的状态或者打破他人“对权利的控制”。这种说法会对一般人的想象力提出挑战,因为无法把握这里说的到底是一个什么样的行为举止;最后会发现,根本找不到一个具体的行为轮廓或类型,而只能看权益是否最终受到侵害来反向认定行为。换言之,这种说法完全取消了盗窃实行行为的定型化,而是通过一个权益损害的结果,反过来判断盗窃行为。这样一来,打破他人占有就被置换或者等同于损害他人的权益,除了一个权益损害的结果之外,盗窃罪的客观构成要件部分就再也没有什么实质性的内容了。因为无论犯罪对象是有体物,还是无形的财产性利益,只要造成了权利人权益损害的后果,就总是可以通过“事实上的控制”或者“法律上的支配”,通过“对物的控制”或者“对财产性利益的控制”这样的说法,毫无遗漏和障碍地得到一个“打破占有”的结论,也因此得出构成盗窃罪的结论。这样一来,所有不能被其他财产犯罪的构成要件所涵摄的案件,几乎都可以认定为盗窃罪。

将占有概念纯粹规范化的动力,主要来自于堵截刑法漏洞和惩罚必要性。学者们的论证理由,充分说明了这一点。“将财产性利益认定为盗窃罪的对象,可以有效解决司法实务中的诸多困惑,使得刑事处罚上不再存在空隙。”[84]“如果说因为财产性利益不能成为盗窃罪的对象而将上述行为不作为犯罪处理,则会导致刑法处罚上的重大破绽。……从行为性质以及预防的必要性的角度来看,与利益诈骗行为相比,利益盗窃行为更有必要受到处罚。”[85]通过解释达到“天下无贼”的理想状态的愿望是良好的,但是,基于惩罚必要性而展开的这种堵截性解释,不能朝着与罪刑法定原则相反的方向以将构成要件面目模糊化为代价。类似于在盗窃罪场合这样,为了避免惩罚漏洞,不惜通过使占有概念空泛无用化的方式,完全架空盗窃罪的构成要件内容,使之成为一个只要出现物或利益的损害后果就可以无障碍定罪的工具,这种在理论上为司法实践冲开构成要件束缚、大开方便之门的做法,并不值得赞赏。(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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