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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侵占罪:财产犯研究及反思

时间:2023-08-0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事发后公安机关网上追逃许霆,被抓获后的许霆也表示愿意退赔银行的损失。许霆案件发生后,2010年11月24日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对何鹏案进行了改判,判处何鹏有期徒刑8年6个月,并处罚金3万元。案件了结,但再次引起对此类案件争议。近十年了,不仅法律界和学界,包括社会和网民们一直以来对不断出现的“许霆案”议论纷纷,甚至有许多激烈讨论和反对的声音。

修订侵占罪:财产犯研究及反思

李晓明

摘 要:自2001年以来尤其是2006年以来,“许霆案”不断发生,特别是于德水案及其判决的出现进一步提示人们:此类案件屡办屡犯且案件又如此难办,是否应当反思是不是我们的立法出了问题。本文对何鹏、许霆、于德水等案件进行了深入分析和反思,认为此类案件的性质是侵占不是盗窃,不仅在量刑上存在极大困难,而且存在以量刑“绑架”定罪的嫌疑,甚至办案程序包括在法定刑以下判处的“核准程序”也存在问题。特别强调提出,许霆案的处理过程过于功利,只关注个案,没能及时修订“侵占罪”的立法,而且在社会上尤其是在法律诚信和严格依法办事上造成了很坏影响,种种教训值得反思。本文主张,应坚持定罪与量刑两分离,严格遵守“罪刑法定”和“无罪推定”,重视公民个人权利的保护。

关键词:许霆案 盗窃罪 侵占罪 罪刑法定 司法程序 定罪与量刑分离

2006年4月21—22日因广州市商业银行[1]天河区黄埔大道西平云路ATM机的故障,许霆和郭安山分171次取款17.5万元。事发后公安机关网上追逃许霆,被抓获后的许霆也表示愿意退赔银行的损失。2007年12月17日〔2007〕穗中法刑二初字第196号刑事判决书以“盗窃罪”“判处许霆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许霆上诉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简称“省高院”)于2008年1月9日〔2008〕粤高法刑一终字第5号刑事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2008年3月31日〔2008〕穗中法刑二重字第2号刑事判决以“盗窃罪”“判处许霆五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2万元”,许霆再次上诉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5月23日〔2008〕粤高法刑一终字第170号“维持原判”,最高人民法院(简称“最高院”)于2008年8月20日〔2008〕刑核字第18号刑事裁定书“核准”。至此,许霆“盗窃案”画上句号,但学界对此案一直争论不休。(www.xing528.com)

其实,早在2001年3月2日云南省公安专科学校大一学生何鹏发现自己仅有10元的银行卡多了好几个“0”,于当天晚上和第二天在建行、中行、工行的取款机上分224次取款42.97万元,2002年7月12日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判处何鹏无期徒刑,何鹏上诉后于同年10月17日云南省高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许霆案件发生后,2010年11月24日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对何鹏案进行了改判,判处何鹏有期徒刑8年6个月,并处罚金3万元。十多天后,此判决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后生效。

“许霆案”发生后,山东、南京等全国各地多处发生类似“许霆案”的情况,以致引起社会与法学界的持续思考。尤其是去年广东又出现了一个“二许霆案”——惠州“于德水案”,2013年10月30日于德水用其邮政储蓄银行卡到惠阳区某邮政储蓄银行ATM柜员机存款,几次存入300元均遇现金被退回,后在柜员机上查询发现账户余额在增加。于是于德水先后如此17次操作存款,并恶意取走9万元,案发后退还9.28万元。2014年3月12日惠州市惠阳区检察院向法院指控于德水犯诈骗罪,2014年10月16日惠阳区法院〔2014〕惠阳法刑二初字第83号刑事判决以“盗窃罪”“判处于德水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1万元”。宣判后惠阳区检察院提出抗诉,惠州中院在审理过程中,惠州市检察院认为抗诉不当,向惠州中院撤回抗诉。惠州中院认为,依法裁定准许惠州市检察院撤回抗诉;惠阳区法院原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案件了结,但再次引起对此类案件争议。

近十年了,不仅法律界和学界,包括社会和网民们一直以来对不断出现的“许霆案”议论纷纷,甚至有许多激烈讨论和反对的声音。广东律协曾召开“网络计算机刑事犯罪研讨会”,专题研讨许霆案,国内十余名知名专家参加,超过80%的与会者认为许霆的行为不构成犯罪,超过90%的与会者认为许霆案将推动立法走向完善。[2]也有业内人士称,“对于许霆的案子,一百个人有五十个观点。”[3]难道类似“许霆案”就如此夸张和难判吗?本文想就此问题做些反思,并从法律规定和法理上做些分析,以求教于各位同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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