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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中突出问题的解决对策及财产犯研究成果

时间:2023-08-0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协作各方在各自工作管辖范围内查办案件时涉及经济犯罪的信息情报应及时向公安机关通报。充分发挥公安、检察机关与各行政执法机关的职能作用和专业优势,从而形成对经济犯罪的打击合力。采取培训班、联席会、研讨会、讨论会等多种形式,交流在办理经济犯罪案件中发现的突出问题和遇到的法律适用方面的疑难问题,达到业务沟通与统一认识的目的。

工作中突出问题的解决对策及财产犯研究成果

1.进一步加强与公安机关以及工商税务等行政执法机关的工作协作配合机制。协作各方在各自工作管辖范围内查办案件时涉及经济犯罪的信息情报应及时向公安机关通报。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在办案件过程中涉及专业性较强的事项,相关行政单位应积极配合协助查证。充分发挥公安、检察机关与各行政执法机关的职能作用和专业优势,从而形成对经济犯罪的打击合力

2.加强与公安机关、人民法院的业务交流。采取培训班、联席会、研讨会、讨论会等多种形式,交流在办理经济犯罪案件中发现的突出问题和遇到的法律适用方面的疑难问题,达到业务沟通与统一认识的目的。

3.进一步拓展公诉人员知识结构,提高公诉人员的综合素质。犯罪涉及领域的不断扩张以及犯罪形式和犯罪手段的不断更新,对公诉人员单一的法律知识结构提出了挑战。拓展公诉人员知识结构,一是公诉人员要对办案形势有敏锐的洞察力,主动、自觉地更新和补充自己的知识储备;二是各级检察机关应邀请有关经济领域的专家对公诉人员进行相关知识的培训,尤其是建筑保险银行和工商等相关领域的专项培训;三是在全国范围内组织具有办理某类经济犯罪案件丰富经验的公诉人员,结合办案实践,进行实务性授课。

4.积极探索分类分组审查案件机制,推行专家公诉模式。即案件按性质、繁简等分类,办案人员按能力水平、专业特长等分组,不同案件由专门办案小组办理。这种分类分组的办案模式,不仅有利于办案人员对该类案件在法律适用、证据标准、司法解释等方面的熟练掌握,也有利于办案人员对该类案件形成经验的积累,从而进行总结研究分析,最终使公诉人员从杂家转变为专家。因此,探索实行分类分组审查案件机制,推行专家公诉模式,可以形成机制创新与能力建设之间的良性互动,对新形势下打击经济犯罪等复杂案件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参考文献

[1]麻锐:《论我国经济犯罪法律责任制度体系的构建》,《法学杂志》2014年第11期。

[2]彼得·亚迪科拉、车同侠:《经济犯罪:监管与控制面临的挑战》,《经济论坛》2014年第10期。(www.xing528.com)

[3]杨晓培:《聚讼与规范:经济犯罪概念的认定与特征的“限制”性释义》,《江西科技师范大学学报》2014年第5期。

[4]孟卫红、刘航:《办理新型经济犯罪案件的有效对策》,《中国检察官》2014年第19期。

[5]齐美、赵兰君、刘文斐:《关于涉众型经济犯罪情况的调研报告》,《法制社会》2014年第26期。

【注释】

[1]陈立毅,男,法律硕士,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助理检察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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