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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法概论》:继承权主体及继承资格详解

时间:2023-08-0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扩大了代位继承权主体范围。此外,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五条规定,“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娩出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而依法定继承相关亲属关系的确定,则是依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所规定的亲属关系间权利义务来明确是否具有继承资格的。

《婚姻家庭法概论》:继承权主体及继承资格详解

所谓继承权主体,也就是享有继承权、行使继承权的主体。根据《民法典》继承编的相关规定,继承权主体可以通过法律的直接规定明确,或者是由合法有效的遗嘱指定,也可以通过被继承人与他人签订的遗赠扶养协议指定。具体为以下三类:

(一)法定继承

法定继承人即指被继承人的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1)配偶:合法婚姻中夫妻双方互为配偶,它是其他亲属关系赖以发生的基础。配偶关系因合法有效的婚姻关系而产生,反之,如果双方不存在合法有效的婚姻关系,则不能称之为配偶。夫妻双方若一方死亡,另一方作为配偶则当然地成为其遗产继承人。但是,如果二者之间只存在非法同居、姘居的事实或者存在已经离婚的事实,则不构成或不再构成配偶,因而无法取得遗产继承权。如果由于历史或民族等原因导致被继承人拥有多个配偶,则这些配偶都享有遗产继承权。

(2)子女:父母的儿子和女儿。《民法典》继承编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规定:“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婚生子女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生的子女;非婚生子女是指在婚姻关系以外所生的子女;养子女是指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被收养人所收养的子女;继子女是指丈夫与前妻或妻子与前夫所生的子女。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享有同等的继承权利。

(3)父母:与子女构成亲子关系,是子女的直系血亲。《民法典》继承编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规定:“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生父母是指与子女有直接血缘关系并且生育他们的父母;养父母是指因收养关系成立而养育别人所生子女的父母;继父母是指子女对父亲或者母亲的后婚配偶的称谓。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都对子女的遗产享有继承权。

(4)兄弟姐妹:兄弟姐妹属于最近的旁系血亲,因此是除了配偶、子女和父母以外的第二顺位继承人。《民法典》继承编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规定:“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抚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它们依法互相享有继承权。

(5)祖父母、外祖父母:分别指父亲的父母和母亲的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的法律地位相当于兄弟姐妹,在继承时,仅次于配偶、父母和子女。当第一顺位继承人不存在时,祖父母、外祖父母具有抚养孙子女、外孙子女的义务,有继承他们遗产的权利。(www.xing528.com)

《民法典》中还新增确定了侄子(侄女)、外甥(外甥女)的代位继承权。代位继承是指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则被继承人的晚辈直系血亲可以代位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代位继承权被限定在晚辈直系血亲范围内。《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扩大了代位继承权主体范围。此扩大,不是指第一顺位、第二顺位上范围的变化,而是仅指被继承人没有第一顺位继承人时,第二顺位继承人中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去世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其应继承的部分。

(二)遗嘱指定的继承人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数人继承,也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

(三)遗赠扶养协议指定的继承人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八条规定:“自然人可以与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该组织或者个人承担该自然人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此外,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五条规定,“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娩出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在遗产继承纠纷中,首先要确定的便是继承权主体,即哪些主体具有遗产继承资格。而遗产继承资格的确定,在没有遗嘱的情况下,应依法定继承的方式来办理。而依法定继承相关亲属关系的确定,则是依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所规定的亲属关系间权利义务来明确是否具有继承资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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