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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括继承和有限继承:《婚姻家庭法概论》一书

时间:2023-08-0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司法实践创造了“不参与遗产权”“财产分别利益”和“财产清册利益”等制度。“不参与遗产权”允许继承人在死者资产状况不好时放弃遗产处理,并将遗产交由遗产债权人出卖用于偿债,不足清偿时,继承人也不负责清偿。“接受与放弃继承制度的立法宗旨是,寻求继承人及其债权人与遗产债权人利益的最佳平衡点,从而充分体现继承自愿原则和公平、诚信原则。”

概括继承和有限继承:《婚姻家庭法概论》一书

早期的继承都带有地位承袭与财产承继的双重意义。在财产继承方面,继承人所继承的既包括财产权利也包括财产义务,即概括继承。所谓概括继承,是指“继承人接替死者原有的法律地位,接替死者原有的全部财产关系,因而也继承死者的负担,继承债权和债务[1]。无限责任继承则意味着“继承人要总括地继承被继承人一切财物和财产上的一切权利义务,而不问资产、负债的多少,纵使死者遗产中的负债远远超过资产,继承人仍然要全部继承下来,替死者还清负债”[2]。“父债子偿”的说法便是此种继承典型的历史烙印。

在法的发展过程中,概括继承、无限责任继承等做法不断受到限制,并且被新的制度和司法裁判所动摇。司法实践创造了“不参与遗产权”“财产分别利益”和“财产清册利益”等制度。“不参与遗产权”允许继承人在死者资产状况不好时放弃遗产处理,并将遗产交由遗产债权人出卖用于偿债,不足清偿时,继承人也不负责清偿。“财产分别利益”是当奴隶被主人立为继承人时,可以对家主资产不足以清偿的“有损遗产”申请以自己的名义把它出卖,以清偿死者的债务,不足之数不另负责。[3]“遗产清偿利益”则允许所有的继承人要求将死者的财产和自己的财产区别开来,并且不对超过遗产负荷力的债务部分负责,只要他按照财产清单向死者的债权人做出清偿保证。[4]这些做法赋予继承人以被继承人的遗产范围为限承担责任的权利,而立法不应该强制继承人为他人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在遗产债务超过的情况下,继承人可以自由决定是否放弃继承,限定继承制度由此正式确立。

限定继承将继承人从无限责任的深渊中解救出来,体现了现代法治的基本精神,但却给遗产债权人的利益带来了前所未有的挑战。遗产债权人在死者遗产处理中处于相对弱势地位,他们对遗产的状况既不能充分了解,也无权参与处理,其债权能否公平受偿就仰赖于继承人的行为是否公允。如果继承人利用占有遗产的便利挥霍、浪费、隐匿、侵吞、毁坏、转移、虚报死者遗产,就会给遗产债权的实现制造种种障碍,侵害遗产债权人的正当权益。鉴于上述情形,遗产债务清偿问题已经不能被财产继承所吸收和涵盖,遗产债权人利益的保护成了继承法不得不正视的一个独立问题。也正是如此,近世的学者将保障继承人生活和保护继承债权人作为继承法的两大课题,并认为二者为平行关系,无上下之分。[5]各国继承立法的目的也呈现出双重性,一方面要保障继承权的实现,使财产私有的秩序在继承法律领域能够继续体现和延伸,另一方面也要确保遗产债权人的利益不因继承的发生而受到影响。(www.xing528.com)

“接受与放弃继承制度的立法宗旨是,寻求继承人及其债权人与遗产债权人利益的最佳平衡点,从而充分体现继承自愿原则和公平、诚信原则。”[6]如果被继承人的债务明显超过其资产,继承人可以放弃继承,但继承人若有隐匿财产等不当行为,法律则会强制其接受无限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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