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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法院制度的基本原则:中国司法制度(第4版)

时间:2023-08-0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我国法院制度的基本原则主要包括:审判权由人民法院统一行使原则;审判权独立行使原则;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诉讼效益原则等。《人民法院组织法》、诉讼法均明确规定了这一原则。以事实为根据要求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时,要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调查证据,证据必须经过当事人举证、质证和法院的认证,在证据确实、充分的基础上准确认定案情,作出裁判,即“证据裁判”。

我国法院制度的基本原则:中国司法制度(第4版)

我国法院制度的基本原则主要包括:审判权由人民法院统一行使原则;审判权独立行使原则;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诉讼效益原则等。

(一)审判权由人民法院统一行使原则

审判权作为国家权力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宪法、人民法院组织法和诉讼法明文规定,人民法院是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的专门机关。审判权由人民法院统一行使原则包含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1.人民法院是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的唯一机关,即是说,除人民法院外,其他任何国家机关、团体或组织都不能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有些国家机关,如工商税务海关、审计等行政执法机关,对违反行政法律、法规的行为和某些权益争议也会作出处理,但这种处理是代表国家行使行政管理权。仲裁组织对一些民事、商事纠纷有时也会作出裁决,但仲裁机构作出裁决的行为不具有审判权性质,属于民间性质的行为。

2.人民法院的级别设置不影响审判权的统一性,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共同构成人民法院的统一体系,依据各自的权责分工统一行使审判权。

3.法律适用的统一性保障了审判权的一致性和完整性,国家依据统一的《人民法院组织法》组建人民法院,各级人民法院依据三大诉讼法规定的统一的诉讼程序审理各类案件,而且在实体法的适用上,各级人民法院以统一的、生效的实体法作为办案依据。严格遵循法律适用的统一性确保了审判权的一致性和完整性。

需要说明的是,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依据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在“一国两制”的前提下,实行不同于内地的法制度,拥有相对独立和完整的司法权。从整体来看,这没有影响审判权由人民法院统一行使原则。

(二)审判权独立行使原则

审判权独立行使原则,是指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人民法院组织法》、诉讼法均明确规定了这一原则。该原则包含以下两层意思:①人民法院审判案件只服从法律,任何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干涉;②在我国,审判权独立行使是指人民法院作为一个整体独立行使,而不是西方法治国家的法官个人独立。坚持审判权独立行使原则时必须明确以下几个关系:

1.接受党的领导。中国共产党是我国宪法确认的执政党,国家的各个机关和部门在发挥职能作用时,都要严格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人民法院亦不例外,不能以“审判独立”为名排斥党在政治、思想和组织上的领导。(www.xing528.com)

2.接受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监督。《宪法》第3条第3款规定:“国家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人民法院组织法》第9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对本级人民法院的工作实施监督。”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对人民法院的工作进行监督是其法定权力,各级人民法院应当主动向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工作,认真听取人大代表、人大及其常委会对法院工作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大代表对法院工作的质询和评议。

3.依法接受上级人民法院对审判工作的监督。《宪法》第132条和《人民法院组织法》第10条规定,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受上级人民法院的监督。这一规定明确了上下级法院之间是监督和被监督的关系。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监督,主要通过二审程序和审判监督程序进行。

(三)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

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是我国诉讼法规定的一项基本原则。《刑事诉讼法》第6条和《民事诉讼法》第7条规定,人民法院进行刑事诉讼和审理民事案件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以事实为根据,是指人民法院在对案件作出处理决定时,必须以经过证据证明了的案件事实为依据,而不能以主观想象、臆测的事实为依据。对于事实的理解,我们认为,由于时间的一维性和不可逆转性、案件审理的时限性,以及特定时空条件下人们认识能力的局限性,人民法院对案件作出处理决定时所依据的事实不能苛求其全部是客观存在的事实,而只能是经过庭审查明并由证据证明了的法律事实。这种法律事实在绝大多数情况下与客观存在的事实是一致的,但在有些时候,也存在不一致的情况。由于这种不一致而导致的败诉风险,根据证明责任的风险分配规则,由举证不能或举证不力者承担。以事实为根据要求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时,要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调查证据,证据必须经过当事人举证、质证和法院的认证,在证据确实、充分的基础上准确认定案情,作出裁判,即“证据裁判”。

以法律为准绳有两层含义:①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必须严格遵守法定程序;②人民法院在对案件进行实体处理时必须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也就是说,这里的法律不仅包括实体法,还包括程序法。值得注意的是,我国长期以来就有“重实体、轻程序”的传统,在推进依法治国的今天,程序法的价值和作用日益凸显,加强程序法制和程序意识实属必要。

(四)诉讼效益原则

诉讼效益原则,是指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时,在保障公正的前提下,必须以最小的投入获得最大的产出。随着社会的发展、各类纠纷的增多,法院面临着日益增长的案件积压现象日趋严重,提高诉讼效率已成为当代各国诉讼制度设计的重要价值取向之一。作为规范审判机构的法院制度,当然应当服从诉讼效益这一原则。

诉讼效益原则有以下几点基本要求:①人民法院在机构设置上应尽量地符合经济原则,如我国基层人民法院的派出法庭就是根据这一原则而设置的;②人民法院的审判方式、审判活动应当经济,如我国的就地审判制度、巡回审判制度就是应这一要求而设立的;③在程序设计上讲求效益,人民法院的审判程序包括审判的各类规则等都应当讲求经济,如我国现行的简易程序以及地方各级人民法院正在进行的审判方式改革所追求的主要目标之一就是诉讼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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