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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名称和股东会_经济法

时间:2023-08-0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有限责任公司由50个以下的股东出资设立。例如,按照我国《公司法》规定,凡为有限责任公司者,必须在公司名称中标明“有限责任公司”字样。公司营业执照的签发日期为有限责任公司的成立日期。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是公司的最高决策机构,对公司的重大问题进行决策。

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名称和股东会_经济法

一、有限责任公司的概念和特征

有限责任公司又称为有限公司,是指由两个以上的股东共同出资,每个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有限责任公司具有以下几个主要特征:

(1)股东仅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超过限额不再负责。如果公司破产,则股东不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2)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3)股东人数最多50人,可以是法人,也可以是自然人,但国有独资公司可以是1人。

(4)不能发行股票,以出资证明书证明股东出资份额。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出资或者部分出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出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对该出资有优先购买权。

二、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

(一)设立有限公司应当具备的条件

(1)股东符合法定人数。有限责任公司由50个以下的股东出资设立。

(2)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3)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公司章程是关于公司组织及其活动的基本规章。制定公司章程既是公司内部管理的需要,也是外部对公司监督管理以及对外交往的需要。

(4)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公司名称同一个人的名字一样,具有主体识别作用。所以我国《公司法》规定,公司名称是公司成立必须具备的条件之一。

公司名称的第一个意义是实现公司法人的人格特定化。为此,公司必须含有足以与其他民事主体相区别的标记。根据我国的现行规定,在同一登记机关的辖区内,同行业的企业不允许有相同或类似的名字。因此,一般要求公司名称中必须冠以公司登记地的地名。而冠有“中国”、“中华”、“全国”、“国际”字样的公司,则必须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同时,公司名称还必须表明公司的法律性质。例如,按照我国《公司法》规定,凡为有限责任公司者,必须在公司名称中标明“有限责任公司”字样。

公司名称的第二个意义是公司商业信誉的维系和表现。由于公司名称的识别作用,一家公司长期的诚实经营和优良业绩能够通过公司名称得以传播和标示。于是,公司名称便具有一定的经济价值。所以,在法律上,公司名称权(又称为商号权)既是一种人身权,又是一种财产权。作为财产权的公司名称,是一种可以有偿转让的无形财产。公司名称权受法律保护。根据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引起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的,为法律禁止的行为。

公司名称是公司的标志,有限责任公司在设定自己的名称时,必须符合以上法律、法规的规定。

(5)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同自然人一样,公司也应该有自己的住所。住所的意义在于赋予民事主体以空间上的确定性。住所的法律效用主要有:据以确定公司的诉讼管辖地;据以确定公司的受送达地点;在一定条件下,据以确定合同的履行地;在一般情况下,据以确定公司的登记地机关。

《公司法》规定:“公司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当公司只有一个办事机构时,即以该机构所在地为住所。若公司有位于不同地方的两个以上的办事机构,则应确定其中之一为主要办事机构。习惯上,公司在不同地方设有分支机构的,以公司总部为主要办事机构。但在法律上,应以公司的登记为准。

根据现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申请设立公司,应当提交住所证明,即“能够证明公司对其住所享有使用权的文件”。如房屋产权证、房屋租赁合同等。

生产经营条件是指与公司经营范围相适应的条件。

(二)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程序

1.制定公司章程

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必须依照《公司法》的规定制定公司章程。所有股东应当在公司章程上签名盖章。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经理均具有约束力。

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公司名称和住所。

(2)公司经营范围。

(3)公司注册资本

(4)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

(5)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6)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7)公司法定代表人。

(8)股东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股东应当在公司章程上签名、盖章。国有独资公司的章程由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制定,或者由董事会制定报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国家授权的部门批准。

2.办理工商登记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全部出资经法定验资机构验资后,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公司营业执照的签发日期为有限责任公司的成立日期。

3.签发出资证明书

出资证明书是证明股东已缴纳出资额的文件,由公司在登记注册后签发。出资证明书必须由公司盖章。

根据《公司法》规定,出资证明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公司名称、公司登记日期、公司注册资本、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缴纳的出资额和出资日期、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和核发日期。

三、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机构

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机构主要包括股东会、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经理、监事会或者监事。

(一)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会

1.股东会的性质和职权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是指公司的出资人。在我国,除国家有某些限制的特别规定外,有权代表国家投资的政府部门或者机构企业法人、具有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自然人均可依法成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公司股东作为出资人按投入公司的资本额享有所有者的资产收益、做出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是公司的最高决策机构,对公司的重大问题进行决策。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3)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4)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5)审议批准监事会或监事的报告。

(6)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和决算方案。

(7)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8)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9)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10)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

(11)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12)修改公司章程。

2.股东会议事规则

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按照公司章程规定按时召开。临时会议是在公司章程规定的会议时间以外召开的会议。代表1/4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以上的董事或者监事,均可提议召开临时会议。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除首次会议之外,有限责任公司设立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指定的副董事长或者其他董事长主持。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股东会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合并、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以及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必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公司法》有规定的以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二)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

1.董事会的设立和组成

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会是公司的执行机构,有限责任公司设立董事会,其成员为3~13人。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者其他两个以上的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其董事会成员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董事会中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

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可以设副董事长1~2人。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办法由公司章程规定。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规定,但每届任期不得超过3年。董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2.董事会的职权

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2)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3)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4)制定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和决算方案。

(5)制定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6)制定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7)拟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www.xing528.com)

(8)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9)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总经理)(以下简称经理),根据经理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10)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3.董事会议事规则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其职务时,由董事长指定副董事长或者其他董事召集和主持。1/3以上董事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召开董事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0日前通知全体董事。

董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公司法》有规定的以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4.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人数较少和规模较小的,可以设1名执行董事,不设立董事会。执行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执行董事的职权,应当参照《公司法》第46条的规定,由公司章程规定。

(三)有限责任公司的经理

1.经理的设立

有限责任公司应设立经理。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负责公司日常经营管理工作,对董事会负责。

有限责任公司依法不设立董事会而设1名执行董事的,执行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经理。

2.经理的职权

经理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2)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3)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4)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6)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7)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8)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四)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会或者监事

1.监事会或者监事的设立

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会是公司内部监督机构。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规模较大的,设立监事会,其成员不得少于3人。监事会应在其组成人员中推选一名召集人。监事会由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组成,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人数较少和规模较小的,可以设1~2名监事。董事、经理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国家公务员也不得兼任监事。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3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2.监事会或者监事的职权

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1)检查公司财务。

(2)对董事、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3)当董事和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和经理予以纠正。

(4)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5)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监事列席董事会会议。

3.不得担任公司监事的情况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

(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2)因犯有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

(3)担任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并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4)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

(5)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公司违反前款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监事或者聘任经理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

四、国有独资公司

(一)国有独资公司的概念

国有独资公司是指国家授权的投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投资部门(以下简称“国家授权投资机构”)单独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

其特点有以下两点:

(1)投资者主体的单一性和法定性。即它的投资者只有一个,而且只能是法律规定的授权机构。这是国有独资公司和一般有限责任公司相区别之处。

(2)投资者责任的有限性。即它的投资者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这是国有独资公司与一般企业相区别之处。

《公司法》规定,国务院确定的生产特殊产品的公司或者属于特定行业的公司,必须采用国有独资公司的形式。

(二)国有独资公司的设立

国有独资公司的章程由授权机构依照《公司法》的规定制定,或者由董事会制定,报授权机构批准。国有独资公司设立登记的申请人为国家授权机构。

(三)国有独资公司的组织机构

1.董事会、经理

(1)国家授权投资机构。国有独资公司不设立股东会,由国家授权投资机构授权公司董事会行使股东会的部分职权,决定公司的重大事项,但是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增减资本和发行公司债券,必须由国家授权投资机构决定。

(2)董事会。国有独资公司设立董事会,董事会每届任期3年。董事会成员为3~9人,由国家授权机构委派或者更换。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民主选举的职工代表。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可以视需要设立副董事长,均由国家授权投资机构从董事会成员中指定。董事会为公司法定代表人。

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会,除了行使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的一般职权外,还被授权行使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的部分职权(但不包括必须由国家授权投资机构行使的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增减资本和发行公司债券的决定权)。

(3)经理。国有独资公司设立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

(4)任职限制。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经理,未经国家授权投资机构的同意,不得兼任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公司或者其他经营组织的负责人。

2.监事会

国有独资公司设立监事会,国有独资公司监事会应遵守以下规定:

(1)监事会的组成。国有独资公司监事会与普通的有限责任公司一样也是公司行使内部监督管理的职能部门,为了有效地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国有独资公司监事会主要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机构、部门委派的人员组成,并有公司职工代表参加。监事会的成员不得少于3人。

(2)监事会的职权。监事会检查公司的财务,对董事、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监事会列席董事会会议。

(3)监事任职的限制。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经理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四)国有独资公司的管理

国家授权投资机构依法对国有独资公司的国有资产实施监督管理。国有独资公司的资产转让,由国家授权投资机构依法办理审批和财产权转移手续。经营管理制度健全、经营状况较好的大型国有独资公司,可以经国务院授权行使资产所有者的权利。

(五)国有独资公司的法律适用

国有独资公司是一种特殊的有限责任公司。因此,国有独资公司的法律适用,在《公司法》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有特殊规定时,适用特殊规定;无特殊规定时,适用有关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或者对有限责任公司的共同规定共同适用。

五、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特别规定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2)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公司登记中注明自然人独资或者法人独资,并在公司营业执照中载明。

(3)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章程由股东制定。

(4)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设立股东会。股东做出《公司法》第38条第1款所列决定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股东签名后置备于公司。

(5)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6)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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