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外资企业的概念和特征
1.外资企业的概念
外资企业,是指依照中国有关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全部资本由外国投资者投资的企业。但不包括外国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在中国境内的分支机构。
2.外资企业的特征
(1)外资企业不同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它的全部资本来自外国投资者的投资。这里,外国投资者可以是外国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也可以是外国的个人。
(2)外资企业也不同于外国企业,外国企业是按照国外的法律在中国境外设立的、经我国法律的许可在我国境内从事经营活动的企业。
(3)外国企业在我国设立的分公司或常驻代表机构,虽可以从事一些经营活动,但因其不实行独立核算,不能对外独立承担法律责任,只是外国企业的分支机构,所以也不属于外资企业的范畴。
二、外资企业的组织形式
根据《实施细则》第18条的规定,外资企业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经批准也可以为其他责任形式。
采用有限责任公司形式的外资企业,外国投资者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企业承担有限责任,企业以其全部资本对外承担责任。
采用其他组织形式的外资企业,外国投资者对企业的责任适用法律的相关规定。
三、外资企业的设立
(一)外资企业的设立条件
根据《外资企业法》与《实施细则》的规定,设立外资企业必须有利于中国国民经济的发展,能够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并应当至少符合一项下列条件:
(1)采用先进技术和设备,从事新产品开发,节约能源和原材料,实现产品升级换代,可以替代进口的。
(2)年出口产品的产值达到当年全部产品产值值50%以上,实现外汇收支平衡或有余的。
禁止设立外资企业的行业包括: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电影、国内商业、对外贸易、保险、邮电通信;中国政府规定的禁止设立外资企业的其他行业。
限制设立外资企业的行业包括:公用事业、交通运输、房地产、信托投资、租赁。
(二)外资企业的设立程序
1.申请前的准备
外国投资者在提出设立外资企业的申请前,应当就下列事项向拟设立外资企业所在地的县级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提交报告。报告内容包括:设立外资企业的宗旨;经营范围、规模;生产产品;使用的技术设备;用地面积及要求;需要用水、电、煤、煤气或者其他能源的条件及数量;对公共设施的要求等。县级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外国投资者提交的报告之日起30日内以书面形式答复外国投资者。
2.申请与审批
外国投资者设立外资企业,应当通过拟设立外资企业所在地的县级或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向审批机关提出申请,并报送下列文件:设立外资企业申请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外资企业章程;外资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人选)名单;外国投资者的法律证明文件和资信证明文件;拟设立外资企业所在地的县级或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书面答复;需要进口的物资清单;其他需要报送的文件。
两个或两个以上外国投资者共同申请设立外资企业,应当将其签订的合同副本报送审批机关备案。
设立外资企业的申请,由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或国务院授权的地方人民政府审查批准。审批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设立外资企业的全部文件之日起90日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如果发现报送文件不齐备或有不当之处,可以要求限期补报或修改。设立申请经过审批后,应发给审批证书。
3.登记
设立外资企业的申请批准以后,外国投资者应当在接到批准证书之日起30日内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四、外资企业的资本
1.外资企业的注册资本
外资企业的注册资本,是指为设立外资企业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的资本总额,即外国投资者认缴的全部出资额。外资企业的投资总额,是指开办外资企业所需资金总额,即按其生产规模需要投入的基本建设资金和生产流动资金的总和。外资企业的注册资本要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的比例应当符合法律有关规定。
外资企业注册资本的增加、转让,须经审批机关批准,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2.出资方式
根据《实施细则》第25条的规定,外国投资者可以用可自由兑换的外币、机器设备、工业产权、专有技术等作价出资。经审批机关批准,外国投资者还可以用其从中国境内举办的其他外商投资企业获得的人民币利润出资。
外国投资者以工业产权、专有技术作价出资时,该工业产权、专有技术应当为外国投资者自己所有。其作价金额不得超过外资企业注册资本的20%。
3.出资期限
出资可以分期缴付,但其中第一期出资不得少于外国投资者认缴出资额的15%,并应当在外资企业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90日内缴清,最后一期出资应当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3年内缴清。
五、外资企业的经营管理
1.物资购买与产品销售
外资企业在生产经营管理过程中,其生产经营计划、物资采购、产品销售等方面享有充分的自主权。
外资企业应当独立核算,其自制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会计报表,应当用中文书写,用外文书写的,应当加注中文。企业的年度会计报表和清算会计报表,应当依照中国财政、税务机关的规定编制,并聘请中国的注册会计师进行验证并出具报告。以外币编报会计报表的,应当同时编报外币折合为人民币的会计报表。
3.外资企业的职工和工会(www.xing528.com)
《实施细则》第64、65条规定,外资企业在中国境内雇用职工,企业和职工双方应当依照中国的法律、法规签订劳动合同。
外资企业的职工有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规定,建立基层工会组织。外资企业研究决定有关职工奖惩、工资制度、生活福利、劳动保护和保险问题时,工会代表有权列席会议。
六、外资企业的经营期限、终止、清算
1.外资企业的经营期限
外资企业的经营期限,根据不同行业和企业的具体情况,由外国投资者在设立外资企业的申请书中拟订,经审批机关批准。经营期满需要延长经营期限的,应当在距经营期满180日前向审批机关报送延长经营期限的申请书。审批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书之日起30日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
外资企业经批准延长经营期限的,应当自收到批准延长期限文件之日起30日内,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2.外资企业的终止
根据《实施细则》第72条的规定,外资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以终止:
(1)经营期限届满。
(2)经营不善,严重亏损,外国投资者决定解散。
(3)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而遭受严重损失,无法继续经营。
(4)破产。
(5)违反中国法律、法规,危害社会公共利益被依法撤销。
(6)外资企业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已经出现。
3.外资企业的清算
外资企业终止后应当依法进行清算,根据《实施细则》的规定,外资企业因上述第(1)~(3)、(6)项原因而终止的,应当在终止之日起15日内对外公告并通知债权人,并在公告发出之日起15日内,提出清算程序、原则和清算委员会人选,报审批机关审核后进行清算。
本章小结
外商投资企业法的最大特点在于其投资人中有外国自然人或者组织,但是却属于中国的企业,因此兼顾保护外商的法定权益以及实现我国有效利用外资的目标,就成为外商投资企业法的价值追求。本章主要介绍了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外资企业法等内容。
基本训练
(1)外商投资企业的特征和种类有哪些?
(2)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概念和特征是什么?
(3)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概念和特征是什么?
(4)简述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区别。
(5)简述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设立条件和出资方式。
(6)简述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组织机构和回收投资。
(7)简述外资企业的概念和特征。
【案例分析】
某境外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准备向中国境内投资,拟订了一份投资计划。
甲公司与境内乙公司共同出资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向我国商务部报送的协议的部分要点如下:
第一,合营各方投资总额900万美元,成立合资企业的注册资本为400万美元。公司注册资本中,外方投入60万美元。第二,中方的出资一次缴清,外方的出资分期缴纳。外方的第一期出资,自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6个月内缴清。第三,合营企业设立董事会,董事每届任期4年。共同出资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协议经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修改后,按法定程序设立了合营企业。
合营企业设立后,出现了以下问题:
①外方合营者未经中方合营者同意,决定将自已持有合营企业的部分股份转让给丙公司。中方得知后,表示反对。
②中方认为合营企业应设总会计师,但外方投资者不同意。
③该公司共有7名董事,经外方A董事提议,召开临时董事会,出席会议的董事有4名。董事会上,外方投资者提出将合营企业变更为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方案,方案要点是:变更后外方合作者在前4年先行收回投资,每年固定收回投资12万美元;该部分支出列入合作企业的每年生产成本。并规定合作期满后,合作企业的固定资产归中方所有,但中方合作者要给予外方合作者15万美元的残值补偿。
问题:根据上述事实及有关外商投资企业法律制度的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①合营企业协议中有哪些内容不合法?说明理由。
②外方合营者向丙公司转让股份的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说明理由。
③外方投资者不同意设总会计师的观点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说明理由。
④董事会的召开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说明理由。
⑤外方投资者提出的变更为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方案存在哪些不合法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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