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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合同法概述及合同定义和适用范围

时间:2023-08-0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这一规定,并未否定该条第1款所确立的合同定义,亦即没有否定上述“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的合同性质,只是限定了合同法的适用范围。单务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仅有一方负担给付义务的合同。合同自愿原则,作为我国合同法的一项基本原则,

经济法:合同法概述及合同定义和适用范围

一、合同概述

(一)合同的概念与法律特征

合同也称为契约,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义务关系的协议。

合同具有下列法律特征:

(1)合同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设立、变更或者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民事法律行为以意思表示为要素,并且按意思表示的内容发生法律效果,从而有别于事实行为。对于法律行为,民法对行为人的行为能力和意思表示均有一定的要求,并以此作为其有效要件。合同是民事法律行为的一种,因此民法上关于民事法律行为的一般规定,如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民事法律行为的无效和撤销等,均适用于合同。

(2)合同以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义务关系为目的。任何民事法律行为均有其特定目的,合同的目的在于设立、变更或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关系。这意味着,首先,尽管合同主要是债权和债务关系的协议(即债权合同),但并不以此为限,而是涉及各类民事权利和义务关系(如物权关系、身份关系)。其次,合同的目的不仅在于设立民事权利和义务关系,也包括变更和终止民事权利和义务关系。所谓设立民事权利和义务关系,是指合同依法成立后,即在当事人之间原始地发生一定的民事权利和义务关系;所谓变更民事权利和义务关系,是指当事人通过成立合同使他们之间原有的民事权利和义务关系发生变化,形成新的民事权利和义务关系;所谓终止民事权利和义务关系,是指当事人通过成立合同使他们之间原有的民事权利和义务关系归于消灭。

(3)合同是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协议。首先,合同是双方或多方法律行为,须有双方或多方当事人。其次,合同的成立须各方当事人相互为意思表示,即当事人各方均从自己的利益出发做出意思表示,并且其意思表示是交互做出的。最后,须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达成一致。所谓意思表示一致,也称为合意,是指当事人各方做出的意思表示在内容上互相吻合、不存在分歧。

在理解合同概念时,应将民法上的合同概念与合同法的适用范围加以区别。合同法规定: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这一规定,并未否定该条第1款所确立的合同定义,亦即没有否定上述“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的合同性质,只是限定了合同法的适用范围。

(二)合同的分类

依据不同标准可以对合同进行不同的分类。

1.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

法律法规是否对其名称做出明确规定为标准,将合同分为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

有名合同,又称为典型合同,是指由法律作出规定并赋予一个特定名称的合同。如我国合同法规定的买卖合同、赠与合同、租赁合同、建设工程合同、承揽合同、运输合同、供用电水热力合同、仓储合同、保管合同、借款合同等都是有名合同。

无名合同,又称为非典型合同,是指法律上尚未规定有明确名称与规则的合同,如劳务交换合同。无名合同只要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范或社会公共利益,同样具有法律效力。

2.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

以除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外,是否尚须交付标的物才能成立为标准,将合同分为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

诺成合同,是指双方意思表示一致时合同即告成立,不需具备其他形式和手续,也无须以标的物的交付为成立要件的合同。

实践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达成合意之外,还须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给付才能成立的合同。现代合同绝大多数都是诺成合同,只有少数是实践合同。

3.要式合同和非要式合同

以法律法规是否特别要求具备特定形式和手续为标准,将合同分为要式合同和非要式合同。

要式合同,是指法律要求具备一定的形式和手续的合同。在我国现行法律中,要式合同包括法律要求采用书面形式的合同以及要求鉴证或公证的合同,另有少数合同法律要求必须经过国家有关机关审批。如房屋买卖合同就属于要式合同,因房屋买卖合同非经房管部门登记不能成立。

非要式合同,是指法律不要求必须具备一定的形式和手续的合同。如即时清结的买卖合同,虽未规定具体形式,但只要能够有证据证明的即为合同有效。

4.双务合同和单务合同

以双方是否互负义务为标准,将合同分为双务合同和单务合同。

双务合同,是指当事人双方相互承担对待给付义务的合同,即一方当事人愿意负担履行义务,旨在使他方当事人因此负有对待给付的义务。如买卖合同、租赁合同、保险合同等均为双务合同。(www.xing528.com)

单务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仅有一方负担给付义务的合同。即合同当事人双方并不互相享有权利和义务,而主要由一方负担义务,另一方并不负有相对义务。如赠与合同、无偿保管合同等。

5.有偿合同和无偿合同

以当事人权利的获得是否支付代价为标准,将合同分为有偿合同和无偿合同。

有偿合同,是指当事人为了从合同中得到权利或利益需要支付相应代价的合同。如买卖合同、租赁合同等。

无偿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给付某种利益,对方取得该利益时并不支付任何报酬的合同。如赠与合同。

6.主合同和从合同

以合同是否具有从属性为标准,将合同分为主合同和从合同。

当两个以上的合同相互关联时,其中一个合同的存在是另外的合同存在的前提,那么起决定性作用的合同即为主合同,自身不能独立存在的合同就是从合同。如借贷合同是主合同,为借贷合同而设立的抵押合同是从合同。

二、合同法概述

(一)合同法的概念

合同法是调整合同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我国现行的合同法律制度是1999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该法自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

《合同法》分为总则、分则、附则3篇,共23章428条。《合同法》的实施在于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

(二)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我国合同法确立的基本原则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平等原则

平等原则是指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主体有凌驾于他人之上的优越地位。合同法是以平等主体之间的合同关系为调整对象,因而平等是合同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本质特征。

2.自愿原则

自愿原则是指任何人包括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者公民个人,是否签订合同、同谁签订合同、签订什么样的合同以及变更、解除合同,完全取决于他们的自由意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合同自愿原则,作为我国合同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反映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本质要求。自愿原则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当事人享有订立合同的自由,而并非随心所欲的自愿,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并不得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3.公平原则

合同当事人在合同订立、合同履行、合同解释等过程中,要根据公平原则,确定各自的合同权利和合同义务的内容。公平原则将有助于保障公平交易、公平竞争、公平处理纠纷,从而保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4.诚信原则

当事人在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时应该诚实守信,不得有欺诈等恶意行为,以实现当事人之间的利益以及当事人与社会之间的利益平衡。订立合同时,要真实地向对方当事人陈述与合同有关的情况,相互合作,努力促成合同的成立和生效;在合同订立后,要认真做好履行合同的准备工作;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要积极履行法律和合同规定的义务;在合同履行完毕以后,当事人还要履行必要的附随义务;当事人就合同条款发生争议时,要依据诚实信用原则对合同进行解释。

5,合法原则

合同主体在订立和履行合同时,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秩序,不得损害社会公众利益。合法原则一方面要求当事人遵守法律,另一方面法律又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只要是依照法律和政策进行的合同行为,合同法均予以确认和保护;任何机构和个人都不得侵犯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否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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