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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文书语言研究:质朴庄重的意义

时间:2023-08-0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为了保证法律文书的通俗易懂,现代的法律文书中称“双方当事人”或“当事人一方”。(二)质朴庄重是法律文书权威的显现法律文书的庄重性风格是由法律本身的权威性决定的。法律文书的庄重就是语言的庄严肃穆,也只有做到庄严肃穆才能保证诉讼活动及各项法律事务严肃而顺利地进行。与此同时,鉴于法律文书的指令性和执行性,要求用语规范统一,表意精确明晰,分析合情合理合法,表述逻辑严密,才不会失去庄重严谨的格调。

法律文书语言研究:质朴庄重的意义

(一)质朴庄重是法律文书语体特征的要求

法律文书是一种专门性的带有公务语体性质的专门性文书。所以它既具有公文语体的一般性特征,又具有作为法律领域内专门性文书的独特之处,学术界有时也将其可以称为法律语体。法律语体质朴性的风格特征是指用词朴实无华、平白简明,没有故意雕饰的痕迹,制作法律文书时,选用词语的信息应该坚持客观、理性、平实的表达策略,不使用抒情和描写等带有明显情感倾向的表达方式。相应地限制甚至排斥词语修饰、渲染和堆砌的运用,既通俗易懂,又简练明快,只有这样,才便于司法机关和案件当事人知晓、执行。给人以清新、大方、务实的感觉。其实包括法律文书在内的所有文体的表达,语言越是朴素平实,阅读者越容易理解,而不用联想猜测,明白的人就越多,就越能达到明确表达事理的目的。法律文书之所以要求形成质朴平易的语言风格,最主要的原因在于法律是以国家强制力来保证实施的,其传达的是法律精神甚至国家意志,法律是社会大众必须人人遵守的,如果晦涩难懂,就不容易被社会大众所理解,自然也就起不到法律文书应起到的作用。再者,法律作为一种集体意志的集中体现,贯穿其中的应该是理性而不是感性,它是用于表达人的理智思维,而不是用于表达人的情感及想象,因而法律文书也排斥感情色彩浓烈的词语,不宜对法学用语加上各种外表的装饰。尽量不使用深奥古僻的词语,力求使用社会大众通俗易懂的普通词语,使辞质而义近,是保证质朴格调的途径之一。其实,我国所颁布的各项法律法规用词都很质朴,完全摒弃难懂的和不明确的词语,或者对旧法中的词语加以改造,使之通俗易懂。如我国1950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大纲草案第十条第六项有提出“褫夺政治权”的说法,其中第七项有“褫夺亲权”的表述。毫无疑问,其中的“褫夺”一词就显得比较生僻,不易理解。正因为如此,到1954年9月30日,我国《刑法指导原则》草案中将其改为了“剥夺政治权利”,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法律条文中也一律用通俗易懂的“剥夺政治权利”。又如古代诉讼案件中把诉讼行为的双方当事人称为“两造”,也就是原告人和被告人,若仅指一方即称“一造”,就令阅读者不知所云。为了保证法律文书的通俗易懂,现代的法律文书中称“双方当事人”或“当事人一方”。在法律文书制作过程中,有时适当使用浅近文言词语是为了简约、庄重,但滥用文言词语则会造成文意晦涩,难于理解。例如有的司法文书出现“翌日”“须臾”“俟”“系”“遂”等,这类文言词应在文书中避免。至于杜撰的文言词语,如“被告人怀揣事意,寻机作案”“被告人报复之心复萌”“被告当即血染衣片红”等,则更是十分令人费解,而且不合语法了。

(二)质朴庄重是法律文书权威的显现

法律文书的庄重性风格是由法律本身的权威性决定的。法律文书基于其工具性、应用性,往往需要通过适切的语言形式把法律条文化、具体化,把形形色色的案件事实呈现出来,以逻辑严密的释法说理得出正确的处理结论,并以国家强制力来保证实施。一般来说,大多数法律文书都是要向社会公众公布或送达当事人的,有的则在司法机关内部使用或存入案卷档案,以保证法律的实施,体现法律的权威和尊严,因而法律文书语体必然具有庄重性。法律文书的庄重就是语言的庄严肃穆,也只有做到庄严肃穆才能保证诉讼活动及各项法律事务严肃而顺利地进行。

比如某份起诉意见书中关于犯罪事实的叙述:

“犯罪嫌疑人李××于2009年9月15日上午在××购销社门市部门口,发现85岁的村民马××身带现金,遂起歹意。当马××回村时,李××伙同孙××尾随其后。行至峡口,犯罪嫌疑人从马××身后猛打上去,用手拉住马××的背篓,用脚对马××狠踢,将马××摔倒在地。孙××从旁配合。犯罪嫌疑人李××抢去马全部现金人民币276元6角,作案后逃跑。李××获赃款200元6角,孙××分得赃款70元。”

在上面这篇起诉意见书中,大量使用色彩严肃并且严谨的法学专业术语和书面语词,不加任何修饰,不但表意准确、缜密,而且庄重严肃,规范沉稳。这就有利于对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进行科学的分析判断,保证司法的公平正义

反之,如果文书制作者把这段文字表达的内容写成如下形式就会出现不同效果:(www.xing528.com)

“1998年9月15日上午,在××购销社门口,看见85岁的马××身上有钱,李××就动了心。等马××回村的时候,李××和孙××就跟在后面,等走到峡口,李××就从后面向马××扑过去,拉住他身上的背篓,还用脚使劲踢他,把他摔倒在地上。孙××也在一边帮着,李把马××身上的钱抢走了,共有276元6角,完了事就逃了。李××要了200元6角,分给孙××70元。”

尽管上面这段陈述中,并没有使用太多的修饰性词语,虽然意思上也没有变化,但是与原文相比,语言风格上却大相径庭。后者显得轻松、随便,口语色彩非常浓厚,不合乎法律文书写作的格调要求。

除此之外,其他的法律公文也具有鲜明的权威性和强制性,因而其语言也要庄重而不得卖弄乖巧,玩弄文字游戏。它要求文书制作者反复掂量每一个词句,认真组织每一句话,把庄重性与确切性和质朴性高度统一起来,而绝对不能“失体”。

如某公安机关通知中的一段话:

“现将省公安厅《关于坚决打击流氓强奸犯罪活动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即报告党委,在党委领导下,按照省厅通知要求抓紧研究部署。4月底至5月中旬这段时间,各级公安机关要把打击流氓强奸犯罪活动作为工作重点,确定一名领导负责此项工作,采取有效措施,务求取得好的效果。”

这段话有上级指示,既有具体要求又有工作部署,还有任务期限,语义分明,层次清楚,语句严肃、果断而有分量,读罢使人倍觉明确、可信、严肃、庄重。

从理论层面来看,法律文书语言庄重性风格,在语言材料上有多种因素,专业术语、书面词语、惯用语词的大量运用是十分鲜明也是非常必要的特征。单就词语运用的原则来讲,使用词语要明确而不含糊、实在而不浮泛、语义单一而不语义两歧。与此同时,鉴于法律文书的指令性和执行性,要求用语规范统一,表意精确明晰,分析合情合理合法,表述逻辑严密,才不会失去庄重严谨的格调。当案件性质涉及社会阴暗面,比如处理强奸、侮辱、奸情杀人以及某些婚姻纠纷等类型的案件时,一定要注意材料的取舍,涉及有伤风化的材料尽量不选,把握叙述的分寸,尽量不要给恶毒诽谤及脏话留下余地,最大程度来维护法律文书语言的纯洁文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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