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 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转送通知和终止措施规定

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转送通知和终止措施规定

时间:2023-08-0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根据本条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声明后,应当将该声明转送发出通知的权利人,并告知其可以向有关部门投诉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本条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在转送声明到达权利人后的合理期限内,未收到权利人已经投诉或者提起诉讼通知的,应当及时终止所采取的措施。需要说明的是,通知与反通知程序只是为快速应对纠纷而采取的一种程序性救济手段,网络服务提供者并非司法机关,其没有能力具体判断当事人之间的争议。

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转送通知和终止措施规定

网络用户接到转送的通知后,可以向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交不存在侵权行为的声明。声明应当包括不存在侵权行为的初步证据及网络用户的真实身份信息。

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声明后,应当将该声明转送发出通知的权利人,并告知其可以向有关部门投诉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网络服务提供者在转送声明到达权利人后的合理期限内,未收到权利人已经投诉或者提起诉讼通知的,应当及时终止所采取的措施。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反通知制度的规定。

条文解读

本条是此次编纂民法典新增加的条文。侵权责任法第36条没有规定反通知制度,在起草侵权责任编过程中,有些意见提出,反通知制度对于平衡权利人与网络用户之间的利益至关重要,权利人有权发出侵权通知,相对应地,网络用户应当有权进行申辩。反通知程序是“通知—取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设置反通知制度,就是赋予网络用户以抗辩的权利。未经正当程序,仅凭自称权利人的一纸通知,就将涉嫌侵权的信息从网络上取下,是对网络用户合法权益的重大限制,若不对权利人的权利加以适当限制,将会对信息自由流动构成极大威胁。因此,为了平衡和保障网络用户的合法权益,本条增加规定了反通知制度。

一、反通知的要件

根据本条规定,网络用户提交的声明应当包括不存在侵权行为的初步证据及网络用户的真实身份信息。

1.不存在侵权行为的初步证据。有的意见对这一要件提出不同看法,认为根据民事诉讼一般举证规则,积极的构成要件由原告提出证据,被告没有义务提出消极的构成要件,有时也难以拿出证据。这一意见有一定道理,但在大部分权利类型下,初步证据是可以提出的,如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等,涉嫌侵权的网络用户可以提供文章底稿、著作权登记证书、专利证书、商标权证书、原产地证明、授权法律文书等,证明其具有相应的权利;诚然,有些情形下确实难以提出,如权利人主张某篇文章侵犯了其隐私权,这既是一个事实问题,更是一个法律问题,即使在法庭上,也不是三言两语就能够判断清晰的。(www.xing528.com)

2.网络用户的真实身份信息。不少网络用户对外表现为昵称、笔名,而非其真实身份,实践中,这使得很多权利人在起诉时,无法准确确定被告,维权十分困难。网络不是法外之地,每个人都需要对自己的行为负责,在网络上也是一样。在权利人表明自己真实身份,指称其涉嫌侵权时,网络用户有义务表明其真实身份。

二、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义务

1.转送义务。根据本条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声明后,应当将该声明转送发出通知的权利人,并告知其可以向有关部门投诉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纠纷主要发生在权利人与网络用户之间,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反通知后,立即产生转送义务,应当及时将反通知转送发出通知的权利人,让权利人及时知道网络用户提出了抗辩;同时履行告知义务,让权利人知晓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投诉或者向法院起诉,以解决纠纷。

2.及时终止所采取的措施。根据本条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在转送声明到达权利人后的合理期限内,未收到权利人已经投诉或者提起诉讼通知的,应当及时终止所采取的措施。

网络用户的声明到达权利人后,权利人应当作出适当反应,可以表示认可,也可以表示反对,可以明示,也可以默示。如果在合理期限内,权利人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其已经向有关部门投诉或者向法院起诉,表明权利人以明示方式对反通知的内容表示反对,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继续维持此前采取的必要措施,直至有关部门或者法院有进一步指令;如果权利人在合理期限内没有投诉或者起诉,表明权利人默示认可反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及时终止所采取的措施,恢复相关信息。这样规定,既是为了促使权利人尽快行使权利,避免相关权利纠纷长期处于不确定状态,也是为了尽量减少因错误通知给网络用户和网络服务提供者增加的负担。

需要说明的是,通知与反通知程序只是为快速应对纠纷而采取的一种程序性救济手段,网络服务提供者并非司法机关,其没有能力具体判断当事人之间的争议。即便权利人在合理期限内没有采取相应的法律行动,也不影响其实体权利,权利人仍然可以在合理期限届满后向有关部门投诉或者向法院起诉。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