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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中个人利益与企业利益的关系

时间:2023-08-0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有的同志把物质利益原则直接与个人物质利益等同,并把它与社会共同利益对立起来,认为只有眼前个人的“实惠”才能成为生产的真正动力。可见,社会利益和个人利益是统一的,没有脱离个人物质利益的社会共同利益,也没有离开社会共同利益的个人物质利益。社会主义社会完全能在兼顾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利益和兼顾长远利益、当前利益的条件下,自觉地调节这一矛盾发展的整个过程。

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中个人利益与企业利益的关系

一般说来,在人类社会中,阶级共同利益与个人利益是一种对立的统一关系。阶级共同利益是该阶级每个成员的个人利益的集中,前者建立在后者的基础上,而且是由它产生的;没有个人利益,也就没有阶级共同利益;否定了个人利益,也就否定了阶级的共同利益。我们为无产阶级的彻底解放而斗争,也就是为每一个劳动者个人的解放而斗争,正如恩格斯所说:“要不是每一个人都得到解放,社会本身也不能得到解放。”[5]如果离开了个人利益谈共同利益,那共同利益就成为空话,劳动者不会关心这种所谓的“共同利益”。列宁指出:“不直接而迅速地改善劳动群众的状况,劳动群众是永远也不会同意去想象什么全国的共同‘进步’的。”[6]毛泽东同志也精辟地阐明了这两者的关系。他说,为了使群众了解革命战争的任务,拥护革命,为使革命的胜利斗争到底,“就得关心群众的痛痒,就得真心实意地为群众谋利益,解决群众的生产和生活问题……解决群众的一切问题。我们是这样做了么,广大群众就必定拥护我们,把革命当作他们的生命,把革命当作他们无上光荣的旗帜”。[7]我国在粉碎四人帮反革命集团以前相当长的一个时期,生产虽然得到了很大的发展,但人民的生活却没有得到相应的改善和提高,这就可能在群众中造成一种印象,似乎社会共同利益是与他们的个人利益相对立的,这就使社会主义的信誉受到了损害,挫伤了劳动者的政治的、生产的积极性。理论和实践都告诉我们,在任何条件下,我们都应当重视个人物质利益,尽可能地满足每个人物质利益的要求,这是使劳动群众理解和关心社会共同利益的根本条件。

在社会主义阶段,还存在企业这种经济组织形式。社会主义经济不是各个孤立的单个生产者的综合体,而是以生产资料公有制和采用现代化大机器生产为基础的企业的综合体。企业是社会主义生产最基本的基层组织,它是在国家直接领导下实行独立核算的一个完整的机体,这就决定了存在着企业物质利益。不过,企业物质利益主要的或归根结底的是在企业中进行劳动和工作的包括管理人员、科学技术人员和直接生产者在内的全体职工的个人物质利益的集中表现。

个人(包括企业)物质利益既然是社会共同利益的基础,那么,它是否构成社会主义生产的根本的内在动力呢?有的同志把物质利益原则直接与个人物质利益等同,并把它与社会共同利益对立起来,认为只有眼前个人的“实惠”才能成为生产的真正动力。这种看法是片面的。

首先,我们应当看到,阶级共同利益是个人利益的集中,也正是因为它的这种特性,阶级共同利益高于个人利益。无产阶级政党一向反对把历史唯物主义篡改为庸俗的经济唯物主义。正确的领导应当是引导群众正确理解和处理个人利益与阶级共同利益之间的关系,使个人利益服从整体利益,反对把个人利益放在第一位,把个人利益看得高于一切。从上面我们所引的列宁和毛泽东同志的论述中,可以清楚地看到,他们总是通过对群众个人利益的无微不至的关怀,提高群众的觉悟,引导他们去认识阶级共同利益和长远利益,从而使他们自觉地为阶级的根本利益献身。

其次,社会主义制度资本主义制度不同,在社会主义制度下,全社会利益与个人利益不仅在根本上是一致的,而且个人利益直接依赖社会共同利益。社会主义社会的共同利益,从总的方面看,它表现在发展社会生产力,最大限度地满足全体人民的消费需要,建设社会主义,最后实现共产主义。从物质内容上看,它具体体现在社会总产品量的不断增长上。社会总产品分为两大部分,一部分用来维持和扩大再生产以及社会消费,一部分用来直接满足生产者的个人消费的需要。可见,社会利益和个人利益是统一的,没有脱离个人物质利益的社会共同利益,也没有离开社会共同利益的个人物质利益。社会利益中包括每个成员的个人利益,为社会利益生产就是为每个个人的利益和需要服务,所以,在社会主义制度下,没有与个人利益相对立的社会利益。

把个人物质利益同社会利益对立起来,并把它置于第一位,说它是社会主义生产真正的内在动力,不符合社会主义的本质关系,从而也不符合社会主义客观的经济利益。只有把社会共同利益放在第一位,作为整个经济活动的出发点,才能实现社会利益和个人利益的一致。

当然,社会、集体与个人经济利益上的一致和统一,并不排除它们各自的特点和相互之间的非对抗性矛盾。这个矛盾的性质是人民的长远利益和当前利益、社会整体利益和个人利益的矛盾。社会主义社会完全能在兼顾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利益和兼顾长远利益、当前利益的条件下,自觉地调节这一矛盾发展的整个过程。但是,无论如何不能看到存在这一矛盾而模糊三方面利益的正确结合,不能通过把个人物质利益提到首位,把它规定为生产的内在动力,来解决这一矛盾。否则,由于解决矛盾的方式不符合客观规律,必然达不到预期的效果。

为什么有的同志把个人(或企业)物质利益看作是社会主义生产的内在动力,把它提到首位,颠倒了社会共同利益与个人物质利益的地位呢?我认为从理论上、认识上说,有下面一些原因。

1.把个人物质利益抽象化,即离开客观经济条件来谈论个人利益。正如我们前面所说的,没有一般的个人物质利益,正如没有抽象的个人一样,人的本质是社会关系的总和,个人的物质利益不是由抽象的人的本性产生的某种主观欲望,它也是由一定的生产关系规定的。马克思、恩格斯明确指出,这种欲望“决定于现实关系的组成以及这些关系所给予每个个人发展的可能性。”[8]在资本主义条件下,资本家的个人利益是占有日益增多的剩余价值,工人的个人利益则只能是得到自己劳动力商品的价值。在社会主义条件下,这些性质的个人利益不存在了,每个人的利益,首先是由必要产品的总量所决定的;其次,是根据每个人向社会提供的劳动量来获取,除此之外,不存在任何别的形式的个人物质利益。不对利益做出明确的规定,只是抽象地谈论个人或企业物质利益,将不能使人对社会主义制度下的个人利益有真正的理解。恩格斯把按照个别人或少数人的主观动机作为社会发展动力的看法批评为“本质上也是实用主义的”[9]。把这种没有明确规定的个人物质利益(企业利益)当作生产发展的内在动力,模糊了社会主义社会中的个人物质利益的性质,那就会引起思想混乱,在实践上导致企业和个人为了个人或集团的私利而行动,从而“合法地”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2.没有区分开个人物质利益的两个不同方面。个人物质利益的实现有两个不同方面,一是国家和个人的关系,即国民收入中必要产品总量占的比重问题,这是属于积累与消费的比例安排得是否恰当的问题,这个方面最清楚地显示了个人利益直接依赖于社会整体利益的关系。另一个是劳动者之间的关系,即在必要产品总量已定的前提下,劳动者之间如何分配的问题。一些同志只是在反对“大锅饭”、平均主义的意义上提出重视个人物质利益问题,这表明他们只看到第二个方面,而忽视了前一个方面。很明显,如果社会总产品不增加,从而必要产品总量不增加,仅仅反对平均主义,是不能解决个人物质利益提高的问题的。大锅里的饭总量不增加,平均主义也是反不了的,因为一般说来我们不能靠缩减一部分人的收入来提高另一部分人的收入,这种做法也达不到调动全体劳动者积极性的目的。因此,在反对平均主义的正确口号下,把个人物质利益看成生产的主要内在动力则是片面的。

当然,这绝不是轻视反对平均主义。为了克服“吃大锅饭”的现象,应当十分重视改革工资制度,研究工资奖励制度和生活福利制度,以便更好地体现按劳分配原则。这是经济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但若只是在如何满足个人物质利益的愿望上兜圈子,鼓励在劳动者之间斤斤计较,不去用共产主义精神教育群众,启发蕴藏在他们身上的为社会共同利益而奋斗的积极性,那就错了。这一点,是导致一部分干部和群众产生了“一切向钱看”的错误思想和行为的重要原因。

邓小平同志说:“我们提倡按劳分配,承认物质利益,是要为全体人民的物质利益而奋斗。每个人都应该有他一定的物质利益,但这决不是提倡个人抛开国家、集体和别人,专门为自己的物质利益奋斗,绝不是提倡各人都向‘钱’看。要是那样,社会主义和资本主义还有什么区别?”[10]这正确地阐明了个人物质利益和全体人民利益的地位和二者之间的关系。它清楚地表明,社会主义条件下的个人物质利益要服从全体人民的共同物质利益,社会主义性质的个人物质利益不是像私有制那样是为私人利益而斗争;按劳分配决不是要把公有制基础上结成共同利益伙伴的全体人民再分割成相互对立的、各自为自己的私人利益而斗争的独立的个体。如果把个人物质利益片面夸大,就会在实际上导致否认社会共同利益的存在,从而抹杀社会主义同资本主义的区别,给社会生产和全体人民的利益带来不良后果。以这种对个人物质利益的片面认识来指导我们的经济工作,指导经济体制改革,后果必将与人们的主观愿望相反,不是全体劳动者社会主义生产积极性的普遍提高,不是“四化”建设的迅速发展,而是导致每个个人和各小集团共同来挖社会主义公有制墙角,极端个人主义和小集团主义膨胀。

企业的经济利益与个人物质利益一样,在正确思想指导下,都是推动企业职工努力挖掘企业潜力,提高经济效益,为国家提供更多财富和盈利的一种物质激励力量。在国家对企业的物质激威和企业对职工的物质激励一致时,物质利益原则就会产生最大的效果,这也是经济体制改革中应当很好解决的一个问题。

但是,如果把企业的特殊利益看作是企业经济活动的内在的根本动力,把全体人民的共同利益看作是对企业来说一种外在的东西,则是片面的。因为这种看法没有正确表明社会主义企业的特殊利益同社会共同利益的正确关系,因而是不符合社会主义制度的本质的。(www.xing528.com)

有的同志说,让每个企业都为自己的特殊利益,为自己的利润去努力经营,其结果就是全社会利益的实现,国家的作用只是在外部对它们之间的利益加以协调。这种看法更是不对的。社会主义公有制所决定的全社会的共同利益包括企业和个人利益,但并不是个人利益或企业利益的简单总和,不能认为有益于个人的或有益于企业的,就自然有益于社会。从思想体系来说,这种看法实质上属于资产阶级个人主义,英国功利主义的鼻祖边沁就是宣扬这种思想的。他把个人利益、利己主义看作是人类道德行为的主要动机,是人类生活所有领域的指导原则。他批判“个人利益必须服从社会利益”的说法,他说:“这种社会利益只是一种抽象,它不过是个人利益的总和。”他认为有益于个人的也就是有益于社会,“个人利益是唯一现实的利益”。资产阶级思想家边沁的这种观点对资本主义来说是恰当的,它反映了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本质,但是,它绝对不符合社会主义制度的本质和现实。

在社会主义制度下,国家、集体和个人的利益在根本上是一致的,但这种一致不是建立在以个人利益或小集团特殊利益为基础之上,而是建立在以全体人民共同利益为基础上。在我国,全体劳动人民的利益是和国家的前途和命运紧紧联系在一起的,国家利益、整体利益归根到底都是为了每个人的利益,为了每个人的幸福和富裕;每个人的生活水平只能在生产增长特别是经济效益提高和劳动生产率增长的基础上才能不断提高,只有使每个个人和每个企业的活动都服从于国家的统一领导,按照共同利益行事,才能实现三者的根本一致。损害了国家利益和整体利益,就必然损害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和切身利益。如果让每个人或每个企业、地区、部门把为自身的特殊利益作为活动的出发点,其结果绝不可能是三者利益一致的实现,而只能是损害整体利益,并且造成三者利益的对立,造成个人或企业之间利益的日益对抗。

【注释】

[1]恩格斯:《论住宅问题》,《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第537页。

[2]恩格斯:《自然辩证法》,《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第519页。

[3]邓小平:《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邓小平文选》,第153页。

[4]毛泽东:《<中国农村的社会主义高潮>的按语》,《毛泽东选集》第5卷,人民出版社1977年版,第243页。

[5]恩格斯:《反杜林论》,《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332-333页。

[6]列宁:《经济罢工和政治罢工》,《列宁全集》第18卷,第71页。

[7]毛泽东:《关心群众生活,注意工作方法》,《毛泽东选集》第1卷,第121-123页。

[8]马克思、恩格斯:《德意志意识形态》,《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60年版,第286页

[9]恩格斯:《路德维希·费尔巴哈德国古典哲学的终结》,《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1
卷,人民出版社1965年版,第342页。

[10]邓小平:《党和国家领导制度的改革》,《邓小平文选》第二卷,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33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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