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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诉讼裁判及和解调解规定

时间:2023-08-0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对公益诉讼案件,当事人可以和解,人民法院可以调解。公告期满后,人民法院经审查,和解或者调解协议不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出具调解书;和解或者调解协议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的,不予出具调解书,继续对案件进行审理并依法作出裁判。公益诉讼案件的裁判发生法律效力后,其他依法具有原告资格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就同一侵权行为另行提起公益诉讼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公益诉讼裁判及和解调解规定

对公益诉讼案件,当事人可以和解,人民法院可以调解。当事人达成和解或者调解协议后,人民法院应当将和解或者调解协议进行公告。公告期间不得少于30日。公告期满后,人民法院经审查,和解或者调解协议不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出具调解书;和解或者调解协议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的,不予出具调解书,继续对案件进行审理并依法作出裁判。

公益诉讼案件的裁判发生法律效力后,其他依法具有原告资格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就同一侵权行为另行提起公益诉讼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一审普通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时所适用的基本诉讼程序。它完整、全面地展现了起诉与受理、审理前的准备、法庭审理、法庭裁判等事项,预设了诉讼中可能出现的特殊情况的处理制度。简易程序,是指基层人民法院及其派出法庭审理简单的民事案件所适用的民事诉讼程序。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限于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可以经当事人协商一致自愿选择适用简易程序。简易程序虽然是简化了的第一审程序,但是裁判的效力是完全一样的,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同样应当受到应有的保障。简易程序中新设的小额诉讼程序适用一审终审制度。

诉讼第三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但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6个月内,向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的设立主要是为了保护受错误生效裁判损害的未参加原诉的第三人的合法权益。

根据《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公益诉讼案件的范围主要有“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即“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及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类型的案件。对于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检察院在没有法律规定的机关和组织或者法律规定的机关和组织不提起诉讼的情况下,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规定的机关或者组织提起诉讼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支持起诉。

1.起诉具备的实质条件和形式条件有哪些?

2.简述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的程序。

3.简述撤诉、延期审理、缺席判决、诉讼中止和诉讼终结的概念及适用情形。

4.什么是简易程序,有哪些特点?简易程序与普通程序的关系如何?

5.不得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有哪些?

6.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条件有哪些?(www.xing528.com)

7.公益诉讼案件的类型有哪些?

8.按照法律规定,哪些主体能够提起公益诉讼?

1.马某不胜酒力,春节前与多年不见的朋友相聚一起饮酒,由于高兴多饮了几杯,导致饮酒过度,不幸死亡。马某家属在悲痛中想为马某讨个说法,于是就以聚会朋友没有尽到看管义务为由,将当时与马某聚会的朋友告上法庭,并要求赔偿62万元。法院审理后认为,马某已经是成年人,拥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也应该明白饮酒过量会导致的一系列后果,但是在饮酒中,不对饮酒量加以控制,导致悲剧的发生,应当由马某自己负起这个责任。并且没有证据证明存在同饮者歹意劝酒的情况。因此,法院驳回了马某家属的诉求。在法律上,只有下列情况,同饮者才需要负责任:其一,逼迫性劝酒;其二,明知道对方不能喝,却依然劝酒的;其三,酒后没有安全护送醉酒者;其四,酒后驾车。鉴于本案件中其他同饮者并没有违反以上的规定,所以不用赔偿。

请分析:本案法院是否应该受理?法院受理后应按普通程序审理还是简易程序审理?

2.2018年5月17日,杨某驾驶一辆叉车张家港某道路上进行违规作业,未观察后方就突然转弯。男子徐某骑车试图绕过这辆叉车时,被叉车平削面部,摔倒在地。徐某的16颗牙不同程度脱落和碎裂,左边肩胛骨、下颚骨等身体多处骨折,医药费达9万多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法》的规定,在道路上不得从事非道路交通活动,叉车属于特种设备,必须在特定的场合操作作业。警方认定,杨某负主要责任,徐某因逆向超车负次要责任。

请分析:如果你是案件程序分流法官,如何对该案分流?

3.某市民王某在工地干活的时候,不小心摔坏了右腿,于是来到了某市医院接受治疗。经过初步诊断,他的右腿韧带撕裂。5月12日,他在医院接受了手术治疗。手术结束后,家属发现他没有伤的腿,居然有一个伤口,而且还被缝了14针。王某回忆称,当时自己是平躺在手术台上的,右腿挨着大夫。因为手术需要,王某换成了趴在床上,这时他没有伤的左腿挨着大夫。然而大夫却没有换位置,直接把左腿当成了有伤的右腿。医院解释称,他那个只是把皮割开了,里面的肌肉都没动,他割开后发现没有出血就给缝上了。医院表示,这件事的确是医院和主治医生的责任。医院称也不清楚手术医生怎么会犯这么低级的错误。虽说医院承认错误,但给王某带来的伤痛已经无法避免。

请分析:如果王某和医院自愿选择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法院能否准许?

第七章 拓展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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