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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行政和解制度:无讼思想与和解意义

时间:2023-08-0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无讼”是我国古代社会的基本价值取向。“和为贵”思想与“天人合一”思想有异曲同工之妙,二者都追求“无讼”的社会状态。而“无讼”则是“天人合一”观念在纠纷处理中的反映。“无讼”反映到我国古代司法领域是和解的繁荣发展,古代称之为“调处息讼”“和息”“和对”,并在实践中积累起丰富的经验,形成了较为成熟的法律制度。

中国行政和解制度:无讼思想与和解意义

“无讼”是我国古代社会的基本价值取向。[1]作为儒家提倡的思想,“无讼”主要体现在“和为贵”“天人合一”理念之中。

“和为贵”,语出《论语·学而》,是儒家所追求的道德价值目标,[2]对我国传统法律文化影响深远。在古代,“和”是一个很重要的哲学范畴,是在矛盾的对立中求得统一。[3]在“和为贵”思想的影响下,求得和睦无争才合乎礼节,告状、打官司就是“失礼”,因此,理想的社会应当是“无讼”的。孔子曾说:“听讼,吾犹人也,必也使无讼乎”,意思是我和别人一样,受理诉讼时意在消除诉讼。“和为贵”思想与“天人合一”思想有异曲同工之妙,二者都追求“无讼”的社会状态。我国古代人民为了生存和发展,不得不去追求整个社会秩序的稳定与平衡,以达到“天”与“人”和谐统一的效果。而“无讼”则是“天人合一”观念在纠纷处理中的反映。[4]可见,“无讼”是当时统治者追求的社会目标,诉讼则被认为是官吏德化不足的表现。

“无讼”反映到我国古代司法领域是和解的繁荣发展,古代称之为“调处息讼”“和息”“和对”,并在实践中积累起丰富的经验,形成了较为成熟的法律制度。早在西周的铜器铭中,已有调处的记载;秦汉时期,司法官多奉行调处息讼的原则;至两宋,随着民事纠纷的增多,调处呈现制度化的趋势;明清时代,调处已臻于完备阶段。[5](www.xing528.com)

尽管我国历史上存在丰富的和解经验,但和解最初仅适用于民事纠纷的解决。由于历史上行政纠纷及其解决的土壤并未形成,行政纠纷解决中的和解几乎无史可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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