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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行政和解制度现状分析

时间:2023-08-0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作为一种行之有效的纠纷处理方式,行政和解受到了官方的重视与肯定。尽管如此,行政和解仍然在实践中被频繁运用,其存在的范围非常广泛。在案件事实不清楚、法律规定不明确等法定情形下,行政机关可以通过与相对人达成行政和解的方式,代替将要作出的行政决定。本章分别对这两种类型的行政和解现状进行梳理、归纳。在实践中,解决纠纷型行政和解相关的法律、案例数量远远超过预防纠纷型行政和解。

中国行政和解制度现状分析

作为一种行之有效的纠纷处理方式,行政和解受到了官方的重视与肯定。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2006年发布的《关于预防和化解行政争议健全行政争议解决机制的意见》中提出:“要积极探索和完善行政和解、行政诉讼和解制度。”尽管行政和解得到了中央文件的肯定,但其中理念倡导的成分远多于具体操作规范,实践中没有统一的法律对行政和解进行规定,其参与主体大多是在探索前行。尽管如此,行政和解仍然在实践中被频繁运用,其存在的范围非常广泛。第一,它存在于行政复议之中,并在《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中得到了明文规定。第二,它存在于行政诉讼之中。《行政诉讼法》虽然未规定行政和解,并在原则上禁止了行政调解,但是却允许相对人以撤诉的方式结案,给行政和解留下了存在的空间,实践中各地法院也经常以“和解”“协调和解”的名义处理行政案件。第三,它存在于行政赔偿之中。《国家赔偿法》颁布之后,将原有的赔偿“私了”现象纳入法律,允许赔偿义务机关与受害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协商赔偿事宜。第四,它存在于行政强制执行之中。《行政强制法》设置了特定情形下,行政机关与相对人协商履行的条款。第五,它还存在于行政过程之中。在案件事实不清楚、法律规定不明确等法定情形下,行政机关可以通过与相对人达成行政和解的方式,代替将要作出的行政决定。

在本书第一章,笔者对行政和解进行了类型化分析,将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以及行政赔偿中的和解划为解决纠纷型行政和解,将行政强制执行、行政过程中的和解划为预防纠纷型行政和解。本章分别对这两种类型的行政和解现状进行梳理、归纳。在实践中,解决纠纷型行政和解相关的法律、案例数量远远超过预防纠纷型行政和解。而预防纠纷型行政和解存在的两个领域:行政强制执行与行政过程都可以归结为执法范畴。(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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