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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理的界定-治理范围、权力运用及治理的特点

时间:2023-08-0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16]世界银行、经合组织发展援助委员会和联合国发展署对“治理的范围”的界定较狭隘,主要指“权力”在公领域对经济与社会资源配置过程中的运用,但其承认治理是正式制度和非正式制度的相结合的管理机制。学者对治理也有不同的解读。没有政府的治理虽未被赋予正式的权力,但在其活动领域内也能够有效地发挥功能。[21]综合世界各类国际组织及学者对“治理”的界定,不论内涵与外延都很丰富,各具特色但也不乏共性。

治理的界定-治理范围、权力运用及治理的特点

西方的现代治理理论是兴起于20世纪70、80年代社会科学的研究范式,20世纪90年代以来,政府内外各种关系相互交织,形成了复杂、多元的网络化格局。西方学者认为治理理论是对公共事务复杂化的回应,是对单一管理范式的挑战,也是对政府和市场两种协调机制的超越。治理理论为回应时代需求,以其合作、协商、多元化、多中心和网络化等方式对现实社会、政治经济文化以及国际关系领域提供了新的视角。世界银行认为:“治理是为了发展而在一个国家的经济与社会资源的管理中运用权力的方式,是利用机构资源和政治权威管理社会问题与事务的实践。主张建立为公共事务处理提供一个可靠而透明的框架,良好的治理应该会促进非政府机构,尤其是私营企业的参与。”[13]经合组织发展援助委员会扩展了世界银行的治理观,认为治理是为经济和社会的发展,运用政治权威管理和控制国家资源。公共管理机构应为经济的运作创造必要环境,提倡健全行政管理、尊重法律和廉洁负责的政府。经合组织的成员国有责任将对其发展促进与援助,并与自由主义模式的推行联系在一起[14]联合国发展计划署认为:“治理是基于法律规则和正义、平等的高效系统的公共管理框架,贯穿于管理和被管理的整个过程,它要求建立可持续的体系,赋权于人民,使其成为整个过程的支配者。”[15]“治理是使相互冲突的不同利益得以调和并且采取联合行动的持续过程,是公私机构管理事务的诸多方式的总和,既包括有权迫使人们服从的正式制度和规则,也包括人们和机构同意的或以为符合其利益的各种非正式的制度安排。”[16]世界银行、经合组织发展援助委员会和联合国发展署对“治理的范围”的界定较狭隘,主要指“权力”在公领域对经济与社会资源配置过程中的运用,但其承认治理是正式制度和非正式制度的相结合的管理机制。全球治理委员会对“治理的范围”定义更宽泛全面,把公共的和私人的,集体的和个人行为的层面,以及治理的措施、政治决策的纵横模式都包罗在内。[17]但其仅把治理界定为一种“非正式制度”和“一个过程”,不利于“治理”在实践中有效、合法运用。

学者对治理也有不同的解读。罗茨在《新的治理》中列举了治理的六种定义:即“作为最小国家的管理活动的治理”“作为新公共管理的治理”“作为善治的治理”“作为公司管理的治理”“作为社会控制体系的治理”“作为自组织网络的治理”,建立以协商、合作为特性的政府、市场、社会互动模式。[18]青木昌彦认为治理机制的重要命题就是:“即便在发达的市场经济,私有产权和合同也不仅仅由正式的法律系统来执行。各种各样的治理机制,无论是私人的还是公共的,正式的还是非正式的,作为制度安排的复合体都同时发挥作用。”[19]詹姆斯·N.罗西瑙(James N.Rosenau)认为治理与统治不同,治理是由共同目标支持的过程,目标未必出自正式规定和合法的职责,也不一定依靠强制力量迫使别人服从。治理既包括政府正式机制,也包含非正式、非政府的机制。这些管理不一定需要政府参与,也无须依靠国家的强制力量来保证实现。没有政府的治理虽未被赋予正式的权力,但在其活动领域内也能够有效地发挥功能。[20]威廉森认为治理是一种秩序工具,是利用实现共同利益的机会来化解潜在的冲突,缓解矛盾降低威胁。[21]综合世界各类国际组织及学者对“治理”的界定,不论内涵与外延都很丰富,各具特色但也不乏共性。不论是官方还是学界,对“治理”的基本共识主要是:治理是一种新的多元化管理机制。治理基本特征是:多元主体参与权力运作,规则范式的多元化,以及工作方式的多样化,是以社会公共性或共同性为目的的一种秩序建设和维护的管理模式。(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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