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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治理语境下司法能力的特征

时间:2023-08-0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30](三)福利国家法律范式的基本特征福利国家法律范式具有以下一些基本特征:第一,国家权力的扩张。

国家治理语境下司法能力的特征

(一)福利国家的产生与发展

福利国家理论的哲学基础是福利哲学,福利哲学起源于19 世纪的功利主义边沁提出的“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具有集体主义倾向,后来成为各国政府制定福利政策的理论依据。后来政治思想的发展将福利和国家相结合,福利国家理论与实践便成为福利哲学的具体应用。[26]二战后,福利国家作为一种普遍的国家形态在西欧产生,曾一度被认为是对市场经济的超越,正如托尼·克罗斯兰所言:“凯恩斯和贝弗利奇取代了亚当·斯密和边沁。 贝弗利奇的福利国家与凯恩斯经济政策的联姻,改变了市场经济。 自由放任主义终结了,福利国家取代了它的位置而处于支配地位。”[27]福利国家不再把社会福利视为慈善式的济贫,而把福利当作权利赋予每一位公民,国家被推到福利保障的前沿,承担着为公民提供制度化、普遍性福利的职责,公民社会权利得以确定和扩张,因而福利国家形态被视作 “一个长期的公民权演进过程所达到的最高峰”。[28]从1950 年到1970 年,西方福利国家经历了20 年的快速发展。20 世纪70 年代的石油危机引发的经济危机,20 世纪80 年代自由主义思想的兴起,2008 年以来金融危机引发的欧盟国家主权债务危机,这些都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福利国家的物质基础,福利国家出现危机和衰退。[29]但是,福利国家在当今世界的影响依然很大,许多国家在不同程度上仍践行福利国家理论。

(二)福利国家法律范式的理论预设

福利国家出现之后,福利国家法律范式也随之产生,福利国家法律范式和自由主义法律范式都以工业资本主义经济社会的 “生产主义图景”为理论前提,都把私人自主看作消极适应社会环境的东西,而无视私人自主与公共自主之间的内在关系。但两者之间的理论预设又针锋相对。第一,针对自由主义法律范式“经济人”假设及平衡市场假设,福利国家法律范式认为,由于社会逐渐分化为不同的功能系统,纯粹的个人已不存在,个人总要归属特定系统,个人自由受到所属系统因素的限制。第二,针对财产和社会权力平均分布的假设, 自由主义法律范式把社会看作“第二自然”,保障人在其间的行动自由在形式上不受干预,不能违背“自然规律” 来建构 “第二自然” 不存在的那些保护个人现实权利的制度;福利国家法律范式认为社会是能够被人为导控的系统,国家有能力运用政治权力和福利制度的预防性和导控性行动来改变财产和社会权力分配不平均的现象。[30](www.xing528.com)

(三)福利国家法律范式的基本特征

福利国家法律范式具有以下一些基本特征:第一,国家权力的扩张。社会愈加复杂化,形成了不同行动功能领域,个体受到系统运作的随机性控制,需要预防性反应性日益增强的社会福利国家通过调控手段来规制社会复杂化产生的问题。个人自由和权利需要较强的国家干预机制来保障,国家权力的扩张便自然产生,给个体生活带来的是家长主义式的关怀与照顾。第二,权利领域的扩展。在自由主义法律范式下,法无明文禁止即自由, 自由权处于无须宪法明文规范的消极自由地位,但是当社会的功能领域分化,各系统运作日益独立化之后, 自由权的基本权化开始出现,消极自由也必须通过宪法明文列举加以保障,个人自由也需要公权力的介入才得以在社会中产生,这样就产生扩展新的基本权利种类的必要。[31] 于是,权利领域从古典时期的民事权利和公民权利扩展到现代的经济权利和社会权利,承认每个人都有劳动、医疗教育、救济等方面的平等权利,国家需要为公民提供条件去实现这些扩展的权利和自由,必要时为维护弱者权益可以通过干预市场运行过程、矫正市场运行结果来实现。第三,私法的实质化。 自由主义法律范式强调私法对公民权利和自由的保障,且以形式理性为基础,强调法律形式的刚性;福利国家法律范式强调实质性地分配正义,国家可以通过立法、行政和司法来调节私法的财产分配效果,对实质上弱势一方(如消费者)予以倾斜性保护。[32] 在此基础上,伴随福利国家干预作用的强化,公法开始渗透到市民社会私人事务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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