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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化行政应急法律实施机制 化解风险评估机制运行问题

时间:2023-08-0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我国风险评估主体单一、对象随意、内容含混、程序笼统的现状,常常导致风险评估机制流于形式,极大地降低了评估的实效。[33]这些都暴露出我国风险评估机制的漏洞,究其原因,主要存在四个方面的障碍。风险评估需要明确的程序规范,需要广泛的社会监督,还需要健全的责任追究制度。(四)技术障碍“风险评估最大的争议以及其限制即是所谓的不确定性。”但是,这不能成为行政机关消极对待甚至操纵风险评估的理由。

优化行政应急法律实施机制 化解风险评估机制运行问题

我国风险评估主体单一、对象随意、内容含混、程序笼统的现状,常常导致风险评估机制流于形式,极大地降低了评估的实效。大连PX项目和漳州古雷PX项目都是经过风险评估、专家审核才投产的,并且当地政府部门一再宣称其安全有保障,但最后为何却接连发生爆炸?[33]这些都暴露出我国风险评估机制的漏洞,究其原因,主要存在四个方面的障碍

(一)认知障碍

风险评估的前提是要明确何谓风险,若简单将其理解为危险不免过于肤浅,笔者认为,风险的本质是矛盾的集合体。(1)客观性与主观性。风险是客观存在的,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并且随着风险时代的来临,风险已成为“我们生活世界的一部分”。[34]对于某些客观的风险,可以通过数值进行量化,如几级台风会使多少房屋坍塌、多少人丧生等。但是,风险也是主观的。德国著名社会学家卢曼认为,风险是一种理解或认知的形式。[35]风险是由个体主观定义的,而这种定义取决于个体受文化、社会、心理等因素的影响。[36]因而不同的主体对同一风险的感知不尽相同,例如,即便专家一再强调飞机的安全性远高于汽车,但普通民众的实际感受却始终截然相反。对风险感知的差异决定了决策的不确定性。[37]风险的建构性[38]已然暗含不同立场的观点对立。(2)确定性与不确定性。自从人类诞生之日起,风险就相伴相随,无处不在且无法完全消除,这一点是确定的。但是,风险有不同的发展面向,是增大还是缩小,是控制还是恶化,这些却是不确定的。此外,风险还会随着社会的变迁而产生变异,例如,在我国改革进入深水区的关键时期,各类风险相互聚合、纠缠,由原来单一式的结构异化为链条式、复合式的结构。同时,在风险的类型上,旧的风险会逐步消失,而新的风险则会不断孕育而生。(3)有限性与无限性。有限性指的是,人的认知会受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科学知识的限制而停留在某个阶段。无限性则是指,科学的发展是没有止境的,它将不断突破人的认知范围。例如,哥白尼的“日心说”就是对“地心说”的纠正与突破。因此,风险除了与个人认知有关,还应被视为“对未来的共识”。[39]由上可知,在某一时间段之内,如果行政机关以有限的认知去评估不确定的风险,必然无法做到绝对的精准。这是由风险内在的固有矛盾所决定的,无法改变。但是,对于实时变化的风险,应当不断更新认识,用发展的眼光予以待之,尤其应看到新时期新风险的新变化,在评估时辩证地看待风险的内在矛盾,拓宽视野,尽可能地保证评估结论的详尽和准确。

(二)观念障碍

观念障碍主要指行政机关的本位意识浓厚。虽然国家一直致力于打造服务型政府,但上千年“官本位”的思想沉疴难以在一朝一夕之内改变。行政机关在开展风险评估时常常流露出罔顾民意、独断专行的倾向,其思想根源在于:(1)低估公民的理解力。行政机关认为风险评估蕴含复杂的科学知识,难以被普通公民所理解,解释起来更是费力、繁琐,甚至还会招致更多的麻烦。(2)曲解公民的表达力。行政机关认为公民一无所知、目光短浅,常常为眼前的短利而故意夸大风险[40],进而与行政机关对抗,刁蛮无理。(3)惧怕公民的监督力。若风险评估中有公民参与,则行政机关“暗箱操作”以促成对其有利的决定的难度和成本将会增大,因此,堵塞公民的参与途径与机会可以为行政机关“自由”行使权力创造宽松的环境。行政机关惯于以“无知”或“刁蛮”等有色眼镜来看待公民,认为他们总是站在行政机关的对立面,其参与风险评估只会拖慢行政效率。基于这种思维,行政机关自然会排斥公民的利益表达,闭塞言路,最终使得风险评估信息来源单一、信息交流阻塞,不但不能保障评估结论的客观全面,还会滋生怨愤和恐慌等社会不安定因素。(www.xing528.com)

(三)制度障碍

风险评估中暴露出的制度障碍体现在三个方面:(1)公众参与制度。风险评估从制订方案到征求意见再到分析论证,公众参与在每一个环节都不能缺席。公民与政府是“委托—代理”的关系,行政机关作出的决策会对公民的权益造成什么影响,能否得到公民的支持,是否符合大多数公民的诉求,这些都是行政机关决策为民的根本出发点,恰好也是风险评估之合法性与合理性的基本内容。可见,无论是从行政职能的角度,还是从评估内容的角度来考量,缺少公众参与的风险评估,都将有失民主性,其合法性与合理性也会受到质疑。(2)信息公开制度。信息公开是公众参与的应有之义,意指行政机关与公众之间的信息交流。风险评估涉及公民切身利益,行政机关需要就相关事宜开展民意调查,征求意见,尽可能拓宽信息来源渠道,充分占有信息与数据,为评估结论的全面严密打下基础。此外,对于民众的疑问和误解,行政机关可以通过信息公开制度提供一条利益表达途径,并就相关问题耐心解释,化解矛盾。然而,我国风险评估过程中公众参与程度严重不足,风险信息获取途径单一,天然的信息不对称加上利益表达渠道堵塞等问题,使得很多评估合格的项目上马后又因状况不断而不得不撤下,极大地浪费了公共资源。公众参与制度与信息公开制度运行受阻,除了制度本身的瑕疵外,主要还在于责任追究制度未予落实。(3)责任追究制度。风险评估需要明确的程序规范,需要广泛的社会监督,还需要健全的责任追究制度。否则,评不评、谁来评、怎么评将变得随心所欲,制度的规定性与约束力荡然无存。当前法律在此方面规定得较为抽象,缺乏可操作性,最终使轰轰烈的风险评估沦为一场场闹剧。

(四)技术障碍

“风险评估最大的争议以及其限制即是所谓的不确定性。”[41]基于风险的固有属性,以相对有限的视野去评估相对活跃的风险,在技术操作层面本就显得颇为无奈。但是,这不能成为行政机关消极对待甚至操纵风险评估的理由。事实上,除极少数非常规风险源(如SARS病毒)难以预计外,大部分的常规的风险源(如地震、台风等)是可以从实践中、经验中寻觅踪迹与规律的。然而,在人力可控的范围内,目前行政机关实施效果并不明显。例如,对风险的描述定性多于定量;信息收集网络未实现全方位覆盖;风险等级划分依据未经充分的科学论证,精细化程度有待提高;评估器材和设备升级更新不及时,等等。总的来说,风险评估工作科技含量较高,因而,硬件上的完善是重要前提,相较于观念、制度等软件方面的局限,解决技术难题,实现耗时短、见效快,应该成为首要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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