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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业公司治理的监管风险

时间:2023-08-0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考察我国上市公司治理的实践,不论是国有控股上市公司,还是民营资本控股公司,监事会普遍存在不能有效履行监督职责的问题,发挥不了监督作用。进一步的研究表明,中国媒体公司治理作用的发挥,是通过引起相关行政机构的介入实现的。

金融业公司治理的监管风险

(一)内部监管

1.董事会内部监管。董事会在一定程度上可以监管股东(大)会的决议,另外公司治理的相当一部分问题需要董事会决策,因此,董事会在一些方面可以起到内部监管的作用。但是,在案例四中,当董事会失灵,不能发挥其应有的作用,不能对公司内部进行监管时,只能坐等公司进入僵局。

2.监事会内部监管。考察我国上市公司治理的实践,不论是国有控股上市公司,还是民营资本控股公司,监事会普遍存在不能有效履行监督职责的问题,发挥不了监督作用。不仅国有公司监事会相对于董事会的独立性不强,民营资本控股公司监事会的独立性也不强,其监事会主席是控制股东的关系人。当前我国的监事制度,不仅缺乏对监事会成员独立性的要求,而且对监事会的职、权、责规定不明确,监事会成员业务能力不足,很难履行监督职责、发挥监督作用。案例检索结果也缺乏与监事会相关的案例,监事会在公司治理体系中就像鸡肋一样,因为公司法的规定不得不存在,同时也不能发挥制度构建时对其的期待。

(二)外部监管

1.法律缺失。[32]创新和监管发展的螺旋上升现象已经得到了普遍的认可,法律法规是确保公司治理结构有效的根本保证。金融控股公司发展较为完备的美国、日本等国家和地区均与时俱进地颁布和更新相关法律法规。而我国针对金融控股公司的法律法规仍处于空白状态;同时金融控股公司的部分业务范式已经规避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以下简称《商业银行法》)《证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限制,导致其法律约束效用下降。同时,我国仍处于分业监管的模式之下,各监管机构遵从的法规不尽相同,监管目标亦有所差别,进而导致统一监管标准和尺度的缺失,为监管真空和监管套利创造了条件。

2.媒体监督。[33]近年来,媒体对公司治理的促进作用引起了越来越多的讨论,涉及公司运行的多个方面。(www.xing528.com)

李培功和沈艺峰[34]分析了中国媒体的公司治理作用,证实了媒体在完善公司治理水平、保护投资者权益方面具有积极作用。通过对媒体不同特征的分类,研究发现,相对于政策导向性媒体,市场导向性媒体具有更加积极的治理作用,深度报道以及曝光内容涉及对投资者构成严重侵害的报道也表现出显著的治理效果。进一步的研究表明,中国媒体公司治理作用的发挥,是通过引起相关行政机构的介入实现的。

3.自律组织监管。实践中,有法院在审判过程中充分肯定了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作为证券、期货交易市场自律管理组织的地位,其除了依照章程行使自律管理职责外,还具有为集中交易提供保障、发布信息的法定义务,并被赋予在法定条件下对特定市场主体采取单方、强制性、不利益措施的权力。

在肯定其地位的同时,也明确了其权力行使的界限,也即上交所、中金所应否对光大证券公司的错单交易采取临时停市、限制交易等措施,应由其结合当时市场具体状况,以合理合法为原则,以维护市场整体秩序及交易公平为目的自行决定,并非在市场出现异常时必然立即行使,如否定上交所、中金所行使该种权力时的自主决定权,则证券市场的稳定及交易结果将因个别主体的违规行为而始终处于不确定状态,实质将对市场秩序及交易公平构成更大伤害,故交易所行使前述职权时的自主决定权系其履行监管职责的基础。据此应当认为,无论交易所在行使其监管职权过程中作为或不作为,只要其行为的程序正当、目的合法,且不具有主观恶意,则交易所不应因其自主决定的监管行为而承担民事法律责任,否则其监管职能的行使将无从谈起。

4.绿色治理。[35]从绿色治理与公司绩效的实证回归结果来看,绿色治理虽然不能带来短期利润,但却有助于提升企业的长期价值,绿色治理水平高的公司获得了更高的成长能力、更低的风险承担水平、更为宽松的融资约束以及更高的长期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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