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 《法律史译评》第五卷:识劫娩案解读

《法律史译评》第五卷:识劫娩案解读

时间:2023-08-0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另外将本简的未释文字推定为“责”字。得知此事的公士识对进行敲诈勒索。“有”云云这样的记叙是一种稍欠严密,易生误解的表示。可能是依据娩告发之际原有的表达加以记录的。一人是义,另外一人是名为“”的女儿。沛有一个名为“危”的正妻,据说她十年前亡故。即虽然供述“沛妻”,其真伪有疑问,本案中将此点的判定作为疑点之一奏谳。子义成为爵后、户后,继承了“市布肆一、舍客室一”。

《法律史译评》第五卷:识劫娩案解读

接下来就本简的内容加以探讨。首先依次列出释文,接着加以解说。而且对于次节以后详述的事项,则尽力避免言及。

(a)告发(108 简—111 简)

(b)审理(112 简—115 简)

这是本案的核心部分。审理是按“对相关者的查问→嫌疑人的再讯问→官府最后的询问→事件的总结”这样的流程进行。[5] 以下按各个阶段来分别确认其内容。

沛有一个名为“危”的正妻,据说她十年前亡故。按照整理小组的解说,原文“以十年时”(112 简)的“以”相当于“在”或者“于”。接下来的原文“不取(娶)妻”(同简),无疑指“正妻死亡后,未另行娶后妻”。而且在114 简完全相同的表达中也可以确认:

居六岁,沛死。羛(义)代为户、爵后,有肆、宅。

识故为沛隶,同居。沛以三岁时为识取(娶)妻;居一岁为识买室,贾(价)五千钱;分马一匹、稻田廿(二十)亩,异识。

此段以后,话题改变,是关于嫌疑人识的证言。识原本作为沛的“隶”(奴隶),[9] 与沛“同居”(共住同籍)。三年前,经沛协商娶妻,在这一年后,沛为识购买了房子,然后“分”给他马一匹、田二十亩,将识“异”。整理小组将“异”解说为“从沛户分出”之意,应从之。具体的讨论放在后节,在此仅给出结论,“分”为分与家产,“异”与“为户”同义,指作为户使之独立。可视为由于“分异”同居关系至此完全改变。

沛应当在临死前、生前都未曾想过将“肆、室”给识。因此关于此事一次也没告诉过我。既然活着的时候从未暗示过这样的意旨,识所述及的沛的这种想法根本不存在,这是比什么都好的证据吧。

户籍不为妻、不知为免妾故。它如前

②对识的听证

●识曰:自小为沛隶。沛令上造狗求上造羽子女䶃为识妻。令狗告羽曰:且以布肆、舍客室鼠(予)识。羽乃许沛。沛巳(已)为识取(娶)䶃,即为识买室,分识马、田,异识,而不以肆、舍客室鼠(予)识。识亦弗求,识巳(?已)受它。

③对建、昌、积、喜、遣的听证

接下来是对建等五人的询问。原文可见于123—125 简,123 简一部分欠缺,整理小组在此处补了一个“沛”字。

④对㛍、快、臣、拳、嘉、颉的听证

⑤对狗、羽、䶃的听证

●狗、羽、䶃言如识。

⑥对義、若的听证

●羛(义)、若小不讯。必死。

⑦对乡啬夫与乡佐的听证

⑧对识的诘问

连着129 简原文“识曰”的一字磨损无法判读。整理小组推测偏左的部分为“禾”,根据文意为“私”或“利”字的可能性较高的同时,但由于与右边残笔部分不吻合,作为未释字处理。

识对于诘问,完全接受审理的结果。他认为自己的行为确实是胁迫,将“肆、室”占有是不当的,确实有罪。

⑨诊问

●问:匿訾(赀)税及室、肆,臧(赃)直(值)各过六百六十钱。它如辞(辞)。

⑩鞫

在此仅就一点加一补充说明:义成为沛的“户后”而继承“肆、宅”,他同时也是父的“爵后”。如108 简与112 简中可以确认的那样,沛和义的爵位分别是“大夫”(第五级)、“走马”(第三级)。后者为秦爵,相当于后来的“簪袅”。[12] 柿沼先生从大夫沛的爵后义为走马与《二年律令·置后律》的规定:“疾死置后者……大夫后子为簪袅”(367—368 简)所见内容着眼,推测沛的死因为“疾死”(病死),应该是正确的吧。

(c)对奏谳的回答(136 简)

上级官府返还的回答,对“妻”字之上未释的部分,整理小组未曾言及,柿沼先生推测是“沛”字。笔者认为应该依从柿沼先生的推测补出。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