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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发犯罪的奖赏-法律史译评.第五卷

时间:2023-08-0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作者非常感谢克利福德·安东、古德曼、曾小萍,以及2015年8 月芝加哥大学“新法律史研讨会”的各位与会专家对本文的修改建议。官方的黄金价格在整个帝国的范围内变动,并且作为财政调控政策的一部分被定期修订。[18]在西方学术界,鲁惟一先生对早期帝国的爵位制度仍然保持着传统的论述模式。参见Michael Loewe,The Orders of Aristocratic Rank of Han Empire,in T'oung Pao 48,p.97.更多的最新研究包括朱绍侯:《军功爵制考论》,商务印书馆2008年。

告发犯罪的奖赏-法律史译评.第五卷

【注释】

[1]本文原题为“Calculating Crime and Punishment:Unofficial Law Enforcement,Quantification,and Legitimacy in Early Imperial China”,载于Critical Analysis of Law 3:(12016),第70—85页。在引用的原文中,方括号用于表示原始文件的补足部分。作者非常感谢克利福德·安东(Clifford Ando)、古德曼(Howard Goodman)、曾小萍(Madeleine Zelin),以及2015年8 月芝加哥大学“新法律史研讨会”的各位与会专家对本文的修改建议。

[2]马硕,德国海德堡大学汉学研究院讲师。

[3]朱潇,河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讲师。

[4]See,e.g.,Sybille van der Sprenkel,Legal Institutions in Manchu China: A Sociological Analysis,Athlone Press,1962,p.138.

[5]“清晰的社会”这一概念借鉴自James Scott,Seeing Like a State: How Certain Schemes to Improve the Human Condition Have Failed,New Haven,Conn,and London:Yale University Press,1998。诺曼·叶斐在分析古代国家时应用了这个概念,See.Norman Yoffee,Myths of the Archaic State: Evolution of the Earliest Cities,States,and Civilizations,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2005。

[6]See.James Scott,Seeing Like a State: How Certain Schemes to Improve the Human Condition Have Failed,New Haven,Conn,and London: Yale University Press,1998,pp.2-3.

[7]See.Norman Yoffee,Myths of the Archaic State: Evolution of the Earliest Cities,States,and Civilizations,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2005,p.92.

[8]See.Norman Yoffee,Myths of the Archaic State: Evolution of the Earliest Cities,States,and Civilizations,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2005,p.112.See.Seth Richardson,Early Mesopotamia: The Presumptive State,in Past & Present 215(2012),p.3.

[9]关于秦汉帝国之“亭”的研究现状,可参见苏卫国:《秦汉乡亭制度研究:以乡亭格局的重释为中心》,黑龙江人民出版社2010年。

[10]彭浩等主编:《二年律令与奏谳书:张家山二四七号汉墓出土法律文献释读》,上海古籍出版社2007年,第150 页,简144—145。

[11]彭浩等主编:《二年律令与奏谳书:张家山二四七号汉墓出土法律文献释读》,上海古籍出版社2007年,第150 页,简146;第128 页,简93。

[12]彭浩等主编:《二年律令与奏谳书:张家山二四七号汉墓出土法律文献释读》,上海古籍出版社2007年,第149 页,简142—143。

[13]彭浩等主编:《二年律令与奏谳书:张家山二四七号汉墓出土法律文献释读》,上海古籍出版社2007年,第363—365 页,简124—159。

[14]彭浩等主编:《二年律令与奏谳书:张家山二四七号汉墓出土法律文献释读》,上海古籍出版社2007年,第147 页,简137—138。在汉代,一两相当于15.5 克。官方的黄金价格在整个帝国的范围内变动,并且作为财政调控政策的一部分被定期修订(至于相关的法律规定,可参见彭浩等主编:《二年律令与奏谳书:张家山二四七号汉墓出土法律文献释读》,上海古籍出版社2007年,第253—254 页,简247—248)。虽然目前尚未得见秦及西汉早期黄金价格的确切证据,出土于甘肃省汉代边境防御工事的大量西汉早期至东汉时期的木牍显示四两黄金的价值为2 500 钱。参见甘肃省文物考古研究所等编:《居延新简》,文物出版社1990年,第337 页,E.P.T.57:1.1 简。不过此价格是否适用于更早的时代还有待验证。

[15]参见彭浩等主编:《二年律令与奏谳书:张家山二四七号汉墓出土法律文献释读》,上海古籍出版社2007年,第148页,简139。

[16]关于西汉帝国早期的诸侯国的具体研究,可参见陈苏镇:“汉初王国制度考述”,载《中国史研究》2004年第3 期,第27 页。

[17]参见彭浩等主编:《二年律令与奏谳书:张家山二四七号汉墓出土法律文献释读》,上海古籍出版社2007年,第151 页,简150—151。

[18]在西方学术界,鲁惟一(Michael Loewe)先生对早期帝国的爵位制度仍然保持着传统的论述模式。参见Michael Loewe,The Orders of Aristocratic Rank of Han Empire,in T'oung Pao 48(1960),p.97.更多的最新研究包括朱绍侯:《军功爵制考论》,商务印书馆2008年。

[19]参见彭浩等主编:《二年律令与奏谳书:张家山二四七号汉墓出土法律文献释读》,上海古籍出版社2007年,第152 页,简154。

[20]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编:《睡虎地秦墓竹简》,文物出版社1990年版,第151 页,简19—20。译文从A.F.P.Hulsewé,Remnants of Ch'in Law:An Annotated Translation of the Chin Legal and Administrative Rules of the 3rd Century B.C.,Discovered in Yün-Meng Prefecture,Hu-Pei Province,in 1975,LEIDEN: E.J.BRILL,1985,p.189。

[21]关于法律术语“群盗”,及盗贼与叛军关系的研究,参见蒋非非:“《二年律令·盗律》‘桥(矫)相以为吏、自以为吏以盗’考释”,载卜宪群、杨振红主编:《简帛研究》(二〇〇七),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10年,第76 页。

[22]参见彭浩等主编:《二年律令与奏谳书:张家山二四七号汉墓出土法律文献释读》,上海古籍出版社2007年,第150 页,简148—149。

[23]“公士”是最低一级的爵位。

[24]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编:《睡虎地秦墓竹简》,文物出版社1990年,第152 页,简25—29(译文从A.F.P.Hulsewé,Remnants of Ch'in Law,pp.190-191,作了一些细微改动)。

[25]参见彭浩等主编:《二年律令与奏谳书:张家山二四七号汉墓出土法律文献释读》,上海古籍出版社2007年,第152页,简153。

[26]参见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编:《睡虎地秦墓竹简》,文物出版社1990年,第150页,简17—18。

[27]参见彭浩等主编:《二年律令与奏谳书:张家山二四七号汉墓出土法律文献释读》,上海古籍出版社2007年,第151 页,简152。

[28]参见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编:《睡虎地秦墓竹简》,文物出版社1990年,第122页,简124。

[29]参见彭浩等主编:《二年律令与奏谳书:张家山二四七号汉墓出土法律文献释读》,上海古籍出版社2007年,第152 页,简154—155。

[30]参见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编:《睡虎地秦墓竹简》,文物出版社1990年,第125 页,简139(译文从A.F.P.Hulsewé,Remnants of Ch in Law,p.159)。

[31]参见彭浩等主编:《二年律令与奏谳书:张家山二四七号汉墓出土法律文献释读》,上海古籍出版社2007年,第148 页,简139。

[32]参见彭浩等主编:《二年律令与奏谳书:张家山二四七号汉墓出土法律文献释读》,上海古籍出版社2007年,第144 页,简126。

[33]“城旦舂”(即“那些(从)黎明(开始)就修筑城墙,以及舂粮食(的人)”)是一种常见的重劳役刑名,其本来包括的劳动为男子从事建筑工程而女子从事舂粮。这种刑罚广泛适用于各种犯罪行为,譬如谋划杀人或伤人,买卖自由人,恶意攻击,合谋伪造钱币等等。李安敦(Anthony Barbieri-Low)对西汉早期判处的重劳役刑进行了适当的总结。See. Anthony Barbieri-Low,Artisans in Early Imperial China,University of Washington Press,2007,pp.228-229.

[34]比“城旦舂”更轻微的劳役刑罚。

[35]“隶臣”、“隶妾”(隶臣妾)以及“盗贼守备”(司寇)是劳役刑徒的类别。

[36]“赎免刑罚”(赎罪)实际上是大数额的罚款。关于汉律中罚金刑的研究,可参见冨谷至:《秦汉刑罚制度研究》,柴生芳、朱恒晔译,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6年,第32—43 页。

[37]彭浩等主编:《二年律令与奏谳书:张家山二四七号汉墓出土法律文献释读》,上海古籍出版社2007年,第144 页,简127—131。(www.xing528.com)

[38]彭浩等主编:《二年律令与奏谳书:张家山二四七号汉墓出土法律文献释读》,上海古籍出版社2007年,第112 页,简55—56。

[39]参见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编:《睡虎地秦墓竹简》,文物出版社1990年,第124 页,简134(译文从A.F.P.Hulsewé,Remnants of Ch in Law,p.158)。

[40]参见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编:《睡虎地秦墓竹简》,文物出版社1990年,第102 页,简38—39(译文从A.F.P.Hulsewé,Remnants of Chin Law,p.131)。

[41]参见陈伟主编:《里耶秦简牍校释》(第一卷),武汉大学出版社2012年,第43 页,简8-60+8-656+8-665+8-748;于振波:“秦律中的甲盾比价及相关问题”,载《史学集刊》2010年第5期,第36页。

[42]参见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编:《睡虎地秦墓竹简》,文物出版社1990年,第102—103 页,简40(译文从A.F.P.Hulsewé,Remnants of Ch in Law,p.131)。

[43]参见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编:《睡虎地秦墓竹简》,文物出版社1990年,第101—105 页,简33—50。

[44]参见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编:《睡虎地秦墓竹简》,文物出版社1990年,第150 页,简15—16(译文从A.F.P.Hulsewé,Remnants of Ch in Law,p.188,有细微改动)。

[45]这样的例子可见于西汉之法律规定,它被认为继承了更早的秦代法律。参见彭浩等主编:《二年律令与奏谳书:张家山二四七号汉墓出土法律文献释读》,上海古籍出版社2007年,第124页,简83。

[46]例如在涉及绑架者时是绝对可以的。参见彭浩等主编:《二年律令与奏谳书:张家山二四七号汉墓出土法律文献释读》,上海古籍出版社2007年,第118—119 页,简71—72。

[47]《史记·李斯列传》。译文从William Nienhauser,Jr.ed.,The Grand Scribe's Records,Indiana University Press,7(1994),p.354。

[48]《史记·商君列传》。

[49]关于出土文献中计量单位的最新研究,See.Charles Sanft,Communication and Cooperation in Early Imperial China:Publicizing the Qin Dynasty,State University of New York Press,2014。

[50]参见彭浩等主编:《二年律令与奏谳书:张家山二四七号汉墓出土法律文献释读》,上海古籍出版社2007年,第124 页,简412。

[51]参见彭浩等主编:《二年律令与奏谳书:张家山二四七号汉墓出土法律文献释读》,上海古籍出版社2007年,第203 页,简273。

[52]参见彭浩等主编:《二年律令与奏谳书:张家山二四七号汉墓出土法律文献释读》,上海古籍出版社2007年,第364 页,简127—128。

[53]于洪涛:“秦简牍‘质日’考释三则”,载《鲁东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3年第4 期,第70—77 页。

[54]参见马怡:“里耶秦简选校(连载三)”,载《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学刊》第四集。

[55]想要确定最后一行中的距离是一千还是几千是不可能的,因为有数个字符佚失。一种假设倾向于认为最后一行提供了从鄢县到迁陵县的总距离。不过似乎不是这种情况,因为在本清单中距离的总和为1 799里。而另一种观点认为,因为保存不善,在清单开端的部分有几行被擦除,或字迹模糊。在未看到原始文件之前,就此点作出判断是十分困难的。

[56]参见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编:《睡虎地秦墓竹简》,文物出版社1990年,第47—48页,简122—124。

[57]参见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编:《睡虎地秦墓竹简》,文物出版社1990年,第45 页,简108—109。

[58]关于劳役刑徒的粮食配给,见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编:《睡虎地秦墓竹简》,文物出版社1990年,第32—34页,简49—60。这些律文显示,口粮的供给取决于刑徒从事的劳役种类:重劳役伴随更多的口粮供应。西汉早期衣服的供给可见于彭浩等主编:《二年律令与奏谳书:张家山二四七号汉墓出土法律文献释读》,上海古籍出版社2007年,第250—251页,简418—420。

[59]See.Anthony Barbieri-Low,Artisans in Early Imperial China,University of Washington Press,2007,pp.254-256.

[60]杨振红在众多文章中试图复原秦代的土地税收制度。参见杨振红:“从新出简牍看秦汉时期的田租征收”,载《简帛》(第三辑),上海古籍出版社2008年,第331 页;杨振红:“龙岗秦简诸‘田’、‘租’简释义补正”,收入杨振红:《出土简牍与秦汉社会》,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9年,第164页。

[61]中国文物研究所、湖北省文物考古研究所编:《龙岗秦简》,中华书局2001年,第122 页,简150。

[62]关于商鞅变法的著作数量极其庞大,特别是中文成果。而对该变法进行研究的英文作品,See.Mark Lewis,Sanctioned Violence in Early China,State University of New York Press,1990,pp.61-65。秦国的变法是历史上少数被考古文献直接生动证明的如此大规模的社会变革:在公元前四世纪中期,源自于周代的,与贵族等级限制规定相联系的礼器文物突然被实用器的随葬品所取代。这种变化可以视为传统社会等级制度消亡的证据。See.Lothar von Falkenhausen,Chinese Society in the Age of Confucius(1 000-250 BC):The Archaeological Evidence,Cotsen Institute of Archaeology,University of California Press,2006,pp.318-319.

[63]关于国家渗透性权力的概念,See.Michael Mann,The Autonomous Power of the State: Its Origins,Mechanisms and Results,in John Hall ed.,States in History,Basil Blackwell Ltd.,1986,p.109.

[64]参见苏卫国:《秦汉乡亭制度研究:以乡亭格局的重释为中心》,黑龙江人民出版社2010年。

[65]社会学家通过在新环境中有能力应用现有规则的、有知识的主体的机构来描述结构变化的机制,以便以新的、出乎意料的方式重新诠释和调动大量资源。这可能是使下文的讨论概念化的有用框架。See.William Sewell Jr.,Logics of History: Social Theory and Social Transformation,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Chicago Studies in Practices of Meaning Edition,2005,pp.124-151.

[66]参见高大伦:“尹湾汉墓木牍《集簿》中户口统计资料研究”,载《历史研究》1998年第5期。

[67]关于掌控现实与实践的建构原则——精心设计的分类标准是政治权力的重要维度——的研究,See.Pierre Bourdieu,Outline of a Theory of Practice,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1977,pp.163-165。

[68]See,e.g.,Donald Harper,Warring States Natural Philosophy and Occult Thought,in Michael Loewe &Edward Shaughnessy eds.,The Cambridge History of Ancient China,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1999,p.813.

[69]关于秦帝国对国家工作人员的掌控技巧,See.Robin Yates,State Control of Bureaucrats Under the Qin:Techniques and Procedures,in Early China 20(1995),p.331。

[70]Maxim Korolkov,Arguing About Law: Interrogation Procedure Under the Qin and Former Han Dynasties,in Association Française d'Études Chinoises 30(2011),pp.37,70-71.

[71]更多的文例可见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编:《睡虎地秦墓竹简》,文物出版社1990年,第150—151页,简17—20。

[72]关于为私人牟利而操纵奖赏制度的证据,可参见最近出版的岳麓书院藏秦简中的司法案例,见朱汉民、陈松长主编:《岳麓书院藏秦简》(叁),上海辞书出版社2013年,第16 页。See.Ulrich Lau,Qin Criminal Case Records of the Collection Wei Yu Deng Zhuang,in Oriens extremus 53(2014),pp.139,156-159.

[73]参见彭浩等主编:《二年律令与奏谳书:张家山二四七号汉墓出土法律文献释读》,上海古籍出版社2007年,第152页,简154—1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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