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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代法律中的请求公事类型-法律史译评.第五卷

时间:2023-08-0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根据《宋刑统》、《宋大诏令集》、《长编》、《庆元条法事类》和《宋会要》所载和请求相关法令,依年代时序分成任官、举官、狱讼、赋税四大类型制作表五。[41]从任官和举官相关请求法令数量超过一半,略可知宋朝廷将“驰骛请求”视作官员的大忌。由于请求往往发生于官员的私人交游网络中,因此有必要杜绝非关公事的私谒。宋代在禁谒、谒禁皆有专条,[43]禁止请谒的法令主旨“非唯以杜绝请求,亦恐妨碍职事”。

宋代法律中的请求公事类型-法律史译评.第五卷

根据《宋刑统》、《宋大诏令集》、《长编》、《庆元条法事类》和《宋会要》所载和请求相关法令,依年代时序分成任官、举官、狱讼、赋税四大类型制作表五。由于《庆元条法事类》的法令大多无从判断源于何时,所以宁宗朝有17条之多,不过,北宋有29条;南宋有31条,各占一半左右。初步统计共60 件,任官类型有10 件约占17%;[38] 举官类型有21 件占35%;[39] 狱讼类型有14 件约占23%;[40] 赋税类型有15 件占25%。[41]从任官和举官相关请求法令数量超过一半,略可知宋朝廷将“驰骛请求”视作官员的大忌。

兹就任官、举官、狱讼和赋税类型的法令细节,归纳各项特点说明如下。

1.任官:奉命诸道,不得妄有请托

请求罪本来就是规范官员以特殊人际关系而互有请托,中央订定“赃、私、公罪”的刑律(表五,编号4、5、6),地方官以官箴约束、关防各类官员的公、私会见,[42]《宋大诏令集》卷190“政事四十三”“诫饬百僚奉命诸道不得妄有请托诏建隆三年十一月癸亥”(表五,编号2):

奉使出疆,宣扬王命,如容私谒,是紊公朝,宜令中书门下宣示文武百僚,今后奉命诸道,不得妄有请托,如违,重置其罪。

本条令文的重点在于申明从中央派出“诸道”的官员,如同“奉使出疆”是代表中央来宣扬执行公朝政令,其他官员任意以私人关系请谒拜托,则会扰乱朝廷应有的秩序。由于请求往往发生于官员的私人交游网络中,因此有必要杜绝非关公事的私谒。况且就中央而言,最怕请托之事发生于地方,尤其是鞭长莫及的边区,如果地方请托事泛滥,亦反映中央法律系统的贯彻上出了问题。

宋代在禁谒、谒禁皆有专条,[43]禁止请谒的法令主旨“非唯以杜绝请求,亦恐妨碍职事”(表五,编号24、31)。然而,官员在公事上要做到“不汩于私情,不挠于私请”,实在有三方面困难:一是因收受请求贿财;二是官员性格上的喜怒;三是个人与亲戚豪强之间的利害关系。[44] 迄南宋,连平民私谒官员都属平常有事,甚至朱熹亦大谈如何避免私谒请托:

马子严见言,近人有作假书请托公事者,先生曰:“收假书而不见下书之人,非善处事者。旧见吴提刑公路当官,凡下书者须令当听投下,却将书于背处观之。观毕,方发付其人,令等回书。前辈处事详密如此。又某当官时,有人将书来者,亦有法以待之,须是留其人吃汤,当面拆书,若无他,方令其去。[45]

朱熹强调凡是有人前来投书拜谒,就在官衙中招待并当面拆投书,立即处理,才不会被误解,或受请托之累。宋代不仅警戒官员的私交,眷属随从的交游也有法律的管束:

诸帅臣、监司令子弟及随行亲属门客于所部干托骚扰,收受馈送,及非所处饮宴者,杖捌拾(注云:本罪重者自从重)。知情容纵,与同罪。不知情,减三等。[46]

朝廷防范地方官亲随假借官员名义,受理干托、骚扰百姓或平白收受赠与,乃至于涉足不合宜场所时,至少杖八十。官员知情而纵容则与同罪,亦杖八十以上;不知情,也得减罪人刑三等,即笞五十,等同于所有请求罪的最低刑度。

2.举官:苟容诈欺,干托请求

官场中的风气之良窳,是由全体官僚分子所造就的。隋唐以下,科举考试成为选士的方法,唐朝士子可投递公卷于考官,“公荐请谒”是体制程序的正理请求。因此,士子们往往以请谒或干请来寻求有力支持者,[47] 为增进主试官对考生的了解,当时社会认可这类具请托意味行为。只不过若干士子一朝待选后,更是争相奔走请谒,导致“考功举人,请托大行,取士颇滥,每年至数百人”。[48] 迄宋代,由于考官“仕久知识既多,土人就射本路,不无亲故请托”。[49] 或有专门考试如“刑法考官不过曾中法科丞、评数人,由是请托之风盛”。[50] 宋朝为了遏止倩人撰述文字、诈取科名的歪风,于是祭出重罚,“监官、试官如受请求财物,并准枉法赃论”(表五,编号7)。即如“监临势要”受财枉法,是请求罪最重的刑罚。

最常见的选举请托之事,乃发生于朝廷对官员进行考课时,元祐二年(1087)侍御史韩川奏言:

近太中大夫以上岁举守臣,而荐所不及,虽课入优等,皆未预选,此倚荐以为信也。然太中大夫以上,率在京师,唯驰骛请求、因缘宛转者,常多得之。迹远地寒,虽历郡久、治状著、课入上考,偶以无荐,则反在通判下,不许入三路及四县州。[51]

出任地方守臣是需要太中大夫以上的推荐,具有推荐权的中大夫以上都是京师高官,所以为了谋得较好的出路,待选官员便在京师汲汲钻营,致使中央官吏“爱憎由己,公道废于私恩;或受权臣之托,引所亲厚,擅窃人主威福”。[52]

北宋中晚期以后,朝中权要以贿赂交游,官员间有请求行情,甚至议价订定规费,已是公开的事实,“凡所请求皆有定价,故不三五年,选人有至正郎或员外,带职小使臣至正、副使或入遥郡横行者”。[53] 南宋官员升迁考课仍有但凭通贿巴结的现象:(www.xing528.com)

韩侂胄颛朝权,包苴盛行,(陈)自强尤贪鄙。四方致书馈,必题其缄云:“某物并献”;凡书题无并字,则不开。纵子弟亲戚关通货贿,仕进干请,必谐价而后予。日押空名刺札送侂胄家,须用乃填,三省不与也。[54]

这不仅扰乱官僚体系之运作,而且仕进干请的苞苴价码竟名为“献物”,领导官僚的三省知情却无可奈何。纵使决心要纠改这样的政风,但毕竟请求太盛行,已是积重难返。[55]

3.狱讼:保庇豪右,嘱求公事

宋代以来,豪强与官僚的关系,一向是令朝廷难以释怀,故而法令明文规范官员与豪右的往来,如《宋大诏令集》卷199“禁约下”“禁约不得嘱求公事保庇豪右仍贷今日以前诏”(表五,编号11):

起今后,文武官诸色人,如复敢于诸处嘱求公事,保庇豪右者,并委所在官司,具事以闻,文武官并行贬削,诸色人决配,情理重者,自从重法,官司不即觉察,与犯者同罪。

本令文惩处对象是替“富豪”们嘱求公事的官吏。朝廷明白宣示,官员不可结交豪右,倘有保庇的具体事实,官司必须严格查办,违法官员贬降官职,甚至削职,公人决配。请嘱情节重大的违法者,依“请求公事”重罪处之。官司如果未能及时觉察并主动侦办,则视与犯罪官员同罪。即使真宗朝已明文禁止,但权贵与富豪往来之事仍时有所闻。因此,北宋仁宗朝,刘综(955—1015)就曾建言:“贵要有交结富民,为之请求,或假托亲属,奏授爵秩,缘此谒见官司,颇紊公政,请加抑止。”[56] 南宋宁宗朝重申根究“远方豪民一罹大辟,倾其家赀,请求附会,作疑狱奏,多得减死”,甚至“又复计嘱防送,中途纵逸”的情况,并要求监司按核以闻,重置典宪(表五,编号46)。地方官深知富民比一般人具有请求曲法的本事,甚至在司法审判的过程当中,有变造公事证据的本领,致使官衙执法不彰,“盖富者有赂,则可以非为是,贫者无赂,则可以是为非。专凭证会,则凡贫弱者皆无理矣”。[57]

4.赋税:猾吏求赂,请求脱免

庶民缴交二税,凭借簿书,主其事的“乡典受赇,随时更改”[58]。有嘱托者,即使税额多,胥吏也能改变户等以减少赋税负担。[59] 缴税必须通过胥吏的运作,另外,平民为避免差役之扰,就贿赂嘱求主吏,所以吏人“如差得甲得赂,辄改差乙,差得乙得赂,辄改差丙”。[60] 地方级衙门仰赖胥吏承担大量业务,庶民为免于官司审判,逃避差役,减轻赋税,在正常公事运作之外,寻求途径达到目的,故而宋代庶民也常常进行请托。[61] 法令既防范“食禄之家并形势人,并不得入中斛斗及与人请求折纳”,(表五,编号8)神宗时,又增给税务吏人禄俸,如宰执奏言:

吏人及场务、仓库官,当人人赋禄。今不赋禄令受赇,既不免衣食公私之物,而因其受赇,生事坏法,费财者甚众。若赋禄,则亦不过敛取公私之物还以衣食之而已。[62]

主政者认为胥吏索赂是肇因于没有足够生活费。迄南宋“民间受弊,莫甚于受纳、追催、差役三事”,由于猾吏求赂,庶民“请求脱免,所费不赀”,此役法之弊也。(表五,编号34)无论如何,“县吏行常禄,虽枉法而罪不重,故狱多冤滥”,[63] 即使给予地方吏人重禄,仍无法阻止民间行贿请求公事的盛况

表五 宋代请求法令的“公事”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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