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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史译评》第五卷:制度变迁与重复规定比较

时间:2023-08-0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但从卷二吏部和卷四礼部的几个重复规定来看,还是能够确定其制度上的明显差异,即因制度改变而产生的旧规定与新规定之间的差别。也就是说,卷二吏部的规定是开元二十五年二月以前的旧规定。在(八)弘文、崇文生试的规定中,卷二吏部和卷四礼部的重复规定基本相同,并未看出有制度上的改变。[11] 此“三史”的变化,正如卷二吏部、卷四礼部的规定变更为卷八门下的规定所反映的那样。

《法律史译评》第五卷:制度变迁与重复规定比较

唐六典》所引用的令、格、式中,大多并非照搬原文,而是提取原文之意,并经过适当省略后,采用同义的其他表示来置换,因此,很难准确地进行比较。但从卷二吏部和卷四礼部的几个重复规定来看,还是能够确定其制度上的明显差异,即因制度改变而产生的旧规定与新规定之间的差别。

旧规定和新规定之间有明显差异的是(二)、(三)、(四)和(十)这四条。下文将逐条探究其具体差异。

在上文(二)正经(贡举指定教材)的规定中,卷二吏部和卷四礼部的差别在于需兼习教材有所不同。前者仅指定《孝经》和《论语》两部书籍,但后者除了《孝经》《论语》之外,还规定需兼习《老子》。这一规定也与下文(三)明经试的考试内容相关,虽然卷二吏部中帖经试(一种把教科书中的一部分留空,让考生把留空部分的语句回答出来的考试类型)里并未包括《老子》这本书,但在卷四礼部中也可以确认《老子》被添加到考试教材范围。在卷二吏部和卷四礼部的规定之间,制度变化这一点还是比较明显的。该规定的修订,应与开元二十一年唐玄宗完成《老子》新注,故在贡举的考试科目中新增“老子策”[9] 这一事实相关联。

在(三)明经试的规定中,除了前揭考试科目中有无《老子》这一差异之外,还可看到考试成绩合格的标准也有所不同。在卷二吏部中,帖经试的合格标准为“通六已上”,而在卷四礼部中该标准已被标记为“旧制”,同时根据开元二十五年敕,考试合格的新标准应该为“通五已上”。该处所提之敕与下文(四)中命令进士试改制的敕为同一敕文,是开元二十五年二月颁布的。[10] 而且,《老子》的帖试被记载为“旧例”这一事实也表示,《老子》被追加为考试科目是开元二十五年二月以前所进行的改制,也佐证了前文所述的是由于开元二十一年的改制才引发规定变化这一推理

即使是在(四)进士试的规定中,也可以确认帖经试的合格标准有所不同。与卷二吏部规定的“帖通六已上”相反,在卷四礼部中“通六已上”已被标记为“旧例”,而“通四已上”作为开元二十五年改制的内容,已被记载为新的标准。也就是说,卷二吏部的规定是开元二十五年二月以前的旧规定。(www.xing528.com)

(十)在国子监大成试的规定中,对于大成一职所设的员额也各不相同。卷二吏部中为“大成二十员”,但卷四礼部中则修改为“大成十员”。根据参考资料所列举的《唐六典》卷二十一《国子监》“大成”条的原注来看,可知大成一职的员额数在开元二十年时由20 人减为10 人。由此可以确定,卷二吏部的规定是开元二十年之前的旧规定,而卷四礼部的规定则是改制以后的新规定。

上文探讨了卷二吏部和卷四礼部中所见的四条重复规定之间的差异点,无论哪一个差异点的产生都可归因于制度的变更,故可确定它们是旧规定与新规定之间的差异。根据探究的结果可以看出,对于《唐六典》来说,并非统一引用某一个历史时点的法律规定,而是混杂地记录了不同历史时点的法律规定。而且此处所提到的不同历史时点,并不意味着仅指旧和新这两种时间点,例如开元七年和开元二十五年对律令格式法典所作的全面改定这一时间点,也包括在《唐六典》编纂期间(开元十年—开元二十六、二十七年)间所进行的部分改制的时间点。例如前文所探讨的(十)国子监大成试的部分,则反映了开元二十年所进行的改制。也许有人认为,这种反映并非改制当时所产生的,而是基于开元二十五年令所反映出来的。但从下文(八)弘文、崇文生试所显示的重复规定来看,这种观点恐怕令人难以认同。

在(八)弘文、崇文生试的规定中,卷二吏部和卷四礼部的重复规定基本相同,并未看出有制度上的改变。但该规定在《唐六典》中还有另一处是有重复现象的,即卷八《门下省》“弘文馆学士”条(下文简称为“卷八门下”),可以看出其与上述规定之间有明显差异。在卷二吏部和卷四礼部中,规定《史记》《汉书》《东观汉记》《三国志》是必须修读的史书,但在卷八门下中则规定《东观汉记》并非必须修读,而《后汉书》是必须修读的。在唐代史学界中尤受尊重的三部史书称为“三史”,在开元年间由原来的《史记》《汉书》《东观汉记》变更为《史记》《汉书》《后汉书》。[11] 此“三史”的变化,正如卷二吏部、卷四礼部的规定变更为卷八门下的规定所反映的那样。值得一提的是,该规定并非由令而是由式予以规定。卷四礼部所引本条前有“其试弘文、崇文生,自依常式”之文,而卷八门下本条前标示所引用的出处为“礼部式”(中华书局版《唐六典》将原文中的“礼部式”改为“礼部试”,当为误校)。卷四礼部里关于贡举的规定中,所引用的贡举一职由考功员外郎变为礼部侍郎这一内容,当然是开元二十四年以后的事情,是根据实施(三)明经试、(四)进士试改制的开元二十五年二月之后的某个时间点的令格式为基础而产生的。但是在那个时间点上三史改制是否尚未实行,抑或是否在开元二十五年式的颁布(开元二十五年九月一日)之前,这不能参照卷八门下所引用的新规定(开元二十五年礼部式),而应认为是根据旧规定(大约是开元七年考功式)而记述的(八)弘文、崇文生试。如果观察这些《唐六典》的令格式的引用方法,可以发现基本上引用的是反映了在官府记述的那个时间点里进行改制的令格式。由此可知《唐六典》整体上没有统一引用某一个时间点上所颁布的令格式,无论是开元七年令格式颁布时,抑或开元二十五年律令格式颁布时。这从开元二十五年律令格式颁布之后的制度改变也被反映在《唐六典》所引用的规定中,得到证实。[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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