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的当然许可并不是一项新颖的制度设计,从当今世界采用并正予以实施这一制度的国家类型的情况来看,既包括诸如英国、德国、西班牙、意大利、希腊、新加坡、新西兰等发达国家,亦包括巴西、俄罗斯、泰国、南非等发展中国家。然而,无论是英国、德国还是俄罗斯等国家,各国专利法中的当然许可制度的实施机制都深深烙有本国的痕迹,即针对专利当然许可制度,各国并不存在一项公认的、普世性的实施方式,而是根据内国的国情予以不同程度的调整,仅仅在立法用意上保持相对的一致性。这一点甚至可以从各国针对当然许可制度的称谓上窥见一斑,英国《专利法》将其称之为License of Right(LOR),德国《专利法》将其称之为Willingness to License(Lizenzbereitshaft),俄罗斯《知识产权法典》将其称之为Open License,巴西《工业产权法典》将其称之为Offer of License,不一而足。
法国的《知识产权法典》中虽然原本亦规定有当然许可制度(Licence d'office),但2005年的法律修订中,法国立法者出于一系列实务中的考虑,断然废止了当然许可制度,而是另在其专利制度中新设了针对自然人、小企业、非营利的教育及研究机构等主体的“费用减额”制度。从法经济学的角度而言,一项法律制度或者产权,只有在其导致的净效益为正的情况下,这项制度才能被证明是有效的且值得被予以维持。法国立法者的政策选择,至少意味着专利当然许可制度的理论有效性或者效率性已经在部分国家的实践中受到了挑战。除法国之外,印度亦于2002年的《专利法》修订中废除了专利的当然许可制度。值得注意的是,印度2002年的法律修订主要是为了履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Agreement on Trade-Related Aspects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TRIPs)的义务。TRIPs第27条第1项明确规定了专利的平等非歧视原则——禁止成员国在专利权的授予过程中以所申请的技术种类为由进行差别对待,而印度2002年之前的旧《专利法》的当然许可制度曾将一般专利权与涉及医药(以及食品、化学物质等)的制造方法专利权予以区别对待,专利当然许可制度的整体废除与此存在一定的关联。[99]
在尚未向国内法引进专利当然许可制度的国家中,2009年日本知识产权战略本部所颁布的《第3期知识产权战略基本方针》中即提及建立专利的当然许可制度的可能性,日本的学界、产业界近年来亦对专利当然许可制度(特許実施許諾用意制度)予以一定的关注。日本财团法人知识产权研究所曾于2009年在对世界主要国家的专利费用体系的报告《産業財産権に係る料金施策のあり方に関する調査研究報告書》中对此予以详细介绍,而日本特许厅在各类支持专利技术实施的官方文件以及针对国外法的研究介绍中对此多处提及。但是日本《专利法》在将来是否会引入当然许可制度前景尚且不明。目前,日本的相关研究分析皆显示专利的当然许可制度并不是一项有效的促进专利实施运用的制度。(www.xing528.com)
虽然当然许可制度在世界范围内的实施,难免有历史和法律移植的痕迹,如同属英联邦国家的印度对英国专利制度的延续与借鉴,并非完全是各国法律为满足产业发展需要而自发生长的结果,但从各国目前对于专利当然许可制度的实施以及制度选择等情况中,仍然可以发掘出关于不同样态中的专利当然许可制度的优劣之处以及这一制度本身的有效性何如。这一意义上,在中国即将导入专利当然许可制度的当下,对符合中国国情的实施机制的构建以及如何促使这一机制有效地发挥效用等相关的探讨至关重要。本文的第三章旨在就正在实施专利当然许可制度的英国、德国以及曾经实施但目前业已废止专利当然许可制度的法国三个国家为例解剖当然许可的框架,并简略介绍巴西、俄罗斯等次要国家的当然许可制度,对专利当然许可制度进行实证性的研究、总结经验教训,以期对中国当然许可制度的建立完善有所裨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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