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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一汇率下汇率反倾销税评价

时间:2023-08-1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法国法国于1931年11月14日颁布的总统令宣布征收了“汇率补偿税”,即汇率反倾销税。②官方汇率可能需要频繁修正,而基层海关征税人员也要不断改变计量汇率反倾销税时使用的汇兑比例。③频繁的汇率和反倾销税税率的变更缺乏可预期性,使参与国际贸易的进出口双方陷入挣扎。

单一汇率下汇率反倾销税评价

1.以黄金或金本位确定汇率反倾销税税率

随着“一战”的爆发,金币本位逐步瓦解,各国相继宣布本国纸币不再能够继续兑换黄金,或对纸币兑换黄金出台了极为严格的限制措施或严苛的兑换条件。尽管如此,不可否认的是,在金币本位瓦解前,黄金作为国际货币,是衡量各国货币价值的标尺。即使在金币本位瓦解后,黄金依然在“两战”之间的货币领域扮演着举足轻重的作用。此外,黄金由于其存量有限,总体数量基本保持稳定,因此,价值也较纸币更为稳定。这一点恰恰是作为信用货币的纸币的一大缺陷。而与汇率倾销关系紧密的汇率贬值往往与滥发纸币有着密切关系。因此,采用黄金或金本位作为衡量汇率的标尺,既符合历史习惯,也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和准确性。当时,采用黄金或金本位来衡量汇率倾销是否存在以及倾销幅度这一做法的代表性国家是法国和德国

(1)法国

法国于1931年11月14日颁布的总统令宣布征收了“汇率补偿税”,即汇率反倾销税。该令其中规定:“……应当以一项具备国际市场或报价不受国家货币变动影响的基准来衡量……具体名单由部长法令予以确定。”[53]

法国采用的第一项做法是以商品所包含的价值量为依据,如果得到的价值量是以外币计价的价值量,那么,在换算为法郎计价时,应当采用法国官方最新公报的货币兑换率。这种方式虽然起到了一定作用,但依然存在缺陷:①对汇率的估算缺乏客观的标准,从而导致估算出的汇率可能无法反映真实情况。②官方汇率可能需要频繁修正,而基层海关征税人员也要不断改变计量汇率反倾销税时使用的汇兑比例。③频繁的汇率和反倾销税税率的变更缺乏可预期性,使参与国际贸易的进出口双方陷入挣扎。

由于以上估算方法存在上述缺陷,1931年12月9日更改了计算汇率反倾销税率的思路,最主要的变化体现在以黄金或金本位为媒介,利用各国货币与黄金或金本位的比值,当一国货币发生贬值时,将该国货币计价的价格先换算黄金之后,再进一步确定汇率反倾销税率。同时,计算的过程不再是针对不同批次的进口货物单独计算,而是经由法国行政部门衡量计算后,由部长法令公布从各国进口的货物应当适用的汇率反倾销税率,这主要是为了降低海关之前需要对货物逐批次计算汇率反倾销税率而产生的庞大的工作量,同时,也具有理论上的依据——由于汇率倾销是由货币兑换价格异常低落导致的,而货币兑换价格的低落无疑影响的是两国之间所有的进出口贸易,所以汇率倾销一旦发生,往往不会单独发生于某一批次或某一种类的货物,而是发生于倾销国出口的所有货物中,因此,在一定程度上,可以采取这样的做法。此外,如果进口的货物是由第三国进口后再出口至法国,那么,则以这两个国家货币计价的价格计算得出两个不同的应税额时,以较高者为准。

以下国家进口货物应当适用的汇率反倾销税率见表4—1:[54]

表4—1 世界主要国家征收的汇率反倾销税率

注:数据截至1934年1月11日(www.xing528.com)

对表中数据进行分析,不难得出如下结论:

第一,与其说法国是依据黄金或金本位对各国货币价值量进行衡量,得出汇率倾销幅度,倒不如说是变相对进口商品统一征收15%~25%的额外关税。因为各国汇率的贬值幅度显然不是一致的,而法国对其他国家设置的汇率反倾销税率却大多为15%和25%,这显然是不符合现实情况的。因此,可以说,法国的汇率反倾销措施与其说是出于保护公平竞争的目的,不如说是在于实施贸易保护。

第二,在当时各国货币频繁的、竞争性的贬值的背景下,法国对汇率反倾销税率是每年进行一次认定和修正。难道其他各国约定一同于每年3月份一次性贬值本国货币,而在一年的其他时间保持汇率稳定?这显然是与现实情况脱节的。

第三,鉴于表中对大多数国家的产品征收汇率反倾销税在实施后没有取消也未根据汇率变动进行调整,而对其中小部分国家征收的汇率反倾销税则在后来被取消,这可能是由于法国政府通过外交途径与其中一些国家达成了协议。如我们在历史背景中介绍的英法美三国达成的货币协定,对汇率倾销行为做出了调整,因此,取消了对这些国家产品征收的汇率反倾销税。

综上所述,法国实施的征收汇率反倾销税的行为,虽然表面上宣布的是以黄金价格为尺度对各国货币价值量进行衡量,进而确定汇率倾销幅度,但实践中的做法却与之相悖。法国实施的汇率反倾销税的措施,目的相较于抵消汇率倾销的不公平贸易效果而言,更大程度上是一种临时性和过渡性的措施,同时有实施贸易保护的成分。

(2)德国

德国于1925年对关税法进行修订,该法第10条规定,如果一国对德国出口的产品在税收方面不给予最惠国待遇,那么,将对德国来自该国的进口产品征收双倍的关税或税额为货物价值两倍的附加税。在前述条件下,如果该产品属于该法规定的免税产品,则对其征收不超过50%的从价税。这一规定是为了应对世界上其他国家普遍的对德国产品征收更高的关税或其他高额进口税而采取报复行为,同时也可以起到限制进口的作用。

此后,德国于1932年1月19日颁布总统令宣布出台汇率反倾销税:“如果一国货币币值低于黄金平价,则对进口自该国的货物征收‘补偿附加税’”[55]。这一“补偿附加税”的征收以出口国货币币值低于黄金平价为条件,其目的显然在于抵消他国的产品因本国货币贬值扩大出口而对德国带来的不利影响,实质上与汇率反倾销税如出一辙。德国在征收条件的要求上也较为宽松,仅以出口国货币贬值至黄金平价以下为条件,而不考虑出口国产品的出口价格与产品的正常价值之间的关系,也不要求进口的产品对德国相关产业造成损害,更不衡量价格与损害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同时,德国的这一总统令还要求对于不给予德国产品最惠国待遇或未与德国订立贸易条约的国家,提高其产品出口至德国的关税。这一要求是随着德国产品的出口环境进一步恶化而采取的更加强烈的报复行为,也为了进一步限制进口提振萎靡的德国国内经济。此外,德国自1931年7月始,实施了严格的外汇管制,并对部分商品的进口实施进口许可证制度。

德国的种种行为带有鲜明的报复心理和贸易保护主义色彩,此后的进一步强烈的报复与希特勒的上台和德国极端民族主义的抬头具有一定的联系,其目的实质上是输出国内经济下行压力,提振本国经济和促进就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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