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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仲裁的原则与范围

时间:2023-08-1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仲裁以不公开审理为原则。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制,仲裁裁决一经仲裁庭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因此,作为一项纠纷解决制度,仲裁解决纠纷的范围是有限定的。当事人不得就同一事实再次申请仲裁,也不能向人民法院再行起诉、上诉。机构仲裁是当事人根据仲裁协议,将纠纷提交给约定的某一常设仲裁机构所进行的仲裁。

民事仲裁的原则与范围

(一)仲裁的概念和特点

仲裁是指双方当事人在争议发生前或争议发生后达成协议,将争议事项提交非司法机关的第三者审理,第三者就纠纷居中评判是非,并作出对争议各方均有拘束力的裁决的一种纠纷解决方式。

与调解和诉讼一样,仲裁也是解决争议的一种方式,但仲裁是非经司法诉讼途径即具有法律约束力的争议解决方式。这一方式广泛运用于民商事的争议解决过程中,同时也成为解决劳动争议和农业承包合同纠纷的重要方式,即劳动争议仲裁和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仲裁。本书仅指民商事仲裁。仲裁具有以下特点:

1.自愿性。纠纷产生后,是否将其提交仲裁、交给谁仲裁、仲裁庭的组成人员如何产生、仲裁适用何种程序规则和实体法,都是在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由当事人协商确定的,故仲裁能充分体现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

2.专业性。由于仲裁的对象大都是民商事纠纷,常涉及复杂的法律、经济贸易和技术性问题,所以,各仲裁机构大都备有按专业设置的仲裁员名册,供当事人选定仲裁员,从而保证仲裁的专业权威性。

3.灵活性。由于仲裁充分体现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仲裁中的诸多具体程序都是由当事人协商确定与选择的,因此,与诉讼相比,仲裁程序更加灵活,更具有弹性

4.保密性。仲裁以不公开审理为原则。有关的仲裁法律和仲裁规则也同时规定了仲裁员及仲裁秘书人员的保密义务。因此当事人的商业秘密和贸易活动不会因仲裁活动而泄露。

5.快捷性。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制,仲裁裁决一经仲裁庭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这使得当事人之间的纠纷能够迅速得以解决。

6.限定性。依据仲裁法的规定,只有财产权益纠纷才能选择仲裁。因此,作为一项纠纷解决制度,仲裁解决纠纷的范围是有限定的。

(二)仲裁与诉讼的关系(www.xing528.com)

仲裁和民事诉讼都是解决纠纷的方法,但两者存在很大的不同。

1.仲裁的前提是当事人双方达成仲裁协议,表明自愿将争议提交仲裁机关。而民事诉讼不需要双方协商,只要一方的起诉符合法定条件,法院就会受理。

2.当事人有权选择仲裁员,而民事诉讼的审判人员由人民法院决定。

3.仲裁一般不公开审理,这有利于保守当事人的商业秘密。而民事诉讼无特殊情况必须公开审理。

4.仲裁实行一审终局制。当事人不得就同一事实再次申请仲裁,也不能向人民法院再行起诉、上诉。而民事诉讼可经过一审、二审和再审三个阶段。

(三)仲裁的类型

根据不同的分类标准,仲裁可以划分为不同的类型。

1.国内仲裁和涉外仲裁。根据仲裁案件是否具有涉外因素,仲裁可分为国内仲裁和涉外仲裁。国内仲裁是指不具有涉外因素的国内民商事纠纷的仲裁;涉外仲裁则是指涉及外国或外法域的民商事纠纷的仲裁。

2.机构仲裁和临时仲裁。根据是否在常设的专门仲裁机构进行仲裁,仲裁可以划分为机构仲裁和临时仲裁。机构仲裁是当事人根据仲裁协议,将纠纷提交给约定的某一常设仲裁机构所进行的仲裁。临时仲裁是当事人根据仲裁协议,将纠纷提交给由双方当事人选择的仲裁员临时组成的仲裁庭所进行的仲裁。我国法律没有规定临时仲裁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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