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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境音乐版权授权交易中的冲突与差异

时间:2023-08-1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广义层面理解,音乐版权法既是“权利法”,也是“合约法”,更是“习惯法”。因此,如何在音乐版权授权交易,特别是在跨境音乐版权授权交易中,协调好成文法规定与实际行业习惯之间的冲突与差异至关重要。综上,可以看出,要掌握音乐版权法的精髓,就是要理解音乐版权法的这种“权利法”“合约法”和“习惯法”特性,并将之灵活运用于许可协议的签订、交易及维权活动中。

跨境音乐版权授权交易中的冲突与差异

音乐产业本质上是一个内容产业,音乐产业内的一切活动均以存在“音乐内容”为前提。据此,版权也成为保障音乐产业创造与核心价值的主要手段。因此,可以不夸张地讲,音乐产业所有的法律问题,究其根本,多少均与版权法有着直接或间接的联系。旨在调整基于“作品”所产生的一系列法律关系的版权法也就成为音乐法的核心。然而,众所周知,音乐产业的参与主体多,表现形式多,且我国《著作权法》中所设置的权利名目种类多,而与音乐作品关系密切的著作权法制度设计或过于繁复晦涩,或过于稚嫩粗糙,法律制度自身尚有诸多问题亟待解决,以上因素使得音乐版权法变得十分复杂、艰涩,与国际水平仍存在不小差距,更使得多数音乐产业从业者乃至不少法律专业人士在音乐版权法前望而却步。但清晰理解音乐版权法律问题并非无规律可循,关键在于将音乐产业的价值链构造、版权法框架结构及音乐产业交易实践相结合,并进行体系化的归纳与整理。

广义层面理解,音乐版权法既是“权利法”,也是“合约法”,更是“习惯法”。曰之为“权利法”,是因音乐版权法的本质与核心是“权利”,一切围绕音乐(包括音乐作品、制品及表演)的使用均是围绕音乐版权的授权、转让、收益、维护而展开。曰之为“合约法”,是因上述围绕音乐版权的法律关系建立及开展的相应活动多依靠订立“合约”的方式实现。音乐版权的授权许可活动本质上是通过合同而产生的商业交易行为,音乐版权许可人与被许可人通过签订各类授权协议,对音乐版权的权利归属、授权类型、授权范围、授权期限、授权费用、违约责任、维权方式等各类具体事项作出约定,以确保音乐版权授权与使用过程的明确、顺畅。曰之为“习惯法”,是因为除与相应法域的成文法规定保持一致外,音乐产业的版权交易还深受音乐产业自身运行特点的影响,拥有自己的话语体系与思维习惯,存在较多基于行业交易习惯、商业与技术模式而产生的特有术语、惯用称谓、格式条款等,在某些情况下,其被尊重、承认的效力可能在事实上要高于成文法所给出的要求。因此,如何在音乐版权授权交易,特别是在跨境音乐版权授权交易中,协调好成文法规定与实际行业习惯之间的冲突与差异至关重要。综上,可以看出,要掌握音乐版权法的精髓,就是要理解音乐版权法的这种“权利法”“合约法”和“习惯法”特性,并将之灵活运用于许可协议的签订、交易及维权活动中。

就音乐版权的具体结构而言,依照我国《著作权法》的框架,可概括为“三大权利主体、两个核心对象、两类基本合同”。三大权利主体,指音乐作品版权利人、录音制品制作者及音乐作品表演者三个权利主体;两个核心对象,指音乐作品及录音制品;两类基本合同,指音乐作品合同及录音制品合同。理论上,常见的各类音乐使用场景均无法脱离上述结构。

此外,音乐版权法主要涉及的法律渊源可分为国内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我国参加的国际条约几大类型,而欲了解音乐版权交易的法律问题,亦应对我国的宪法民法、行政法、刑法等法律及与之配套的各位阶法律规范有充分了解。与音乐版权直接相关的,现行有效的各位阶法律规范可参见表4-1。

表4-1 音乐版权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一览表(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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