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 音乐版权的主体权利—《娱乐法导论》

音乐版权的主体权利—《娱乐法导论》

时间:2023-08-1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而通常情况下,上述三类权利客体分别对应着音乐作品权利人、录音制品权利人与作品表演者三类权利主体。依据版权法关于作品或制品权利归属的基本原理,作品的权利取得可分为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下面将对音乐版权涉及的权利主体作简要介绍。除前两项表演者权中的人身性权利不可转让外,剩余的财产性权利均可许可、转让给其他主体。

音乐版权的主体权利—《娱乐法导论》

如前所述,依据我国《著作权法》规定,音乐作品、录音制品及作品表演三部分权利客体共同搭建了音乐版权的一般构造。而通常情况下,上述三类权利客体分别对应着音乐作品权利人、录音制品权利人与作品表演者三类权利主体。依据版权法关于作品或制品权利归属的基本原理,作品的权利取得可分为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原始取得状态下,音乐词曲作品的权利人是作者,即创作歌词和乐曲的人;录音制品的权利人即录音制品的制作者;音乐表演的表演者权权利人即表演音乐的人,但上述主体可通过转让的方式将其拥有的相应权利让渡给其他主体。因此,实践中,音乐作品、录音制品或表演的权利人不一定就是相应的原始创作者、制作者或表演者,只有明确权利主体,才能确保使用者在使用音乐时明确应该向谁寻得相应授权。下面将对音乐版权涉及的权利主体作简要介绍。

(一)音乐作品作者及权利人

音乐作品权利人,即音乐词曲版权的所有者。通常情况下,音乐作品的权利人即为音乐的词作者与曲作者。而实践中,为充分实现音乐作品的商业化及规模化利用,降低授权交易成本,较多词曲作者通常会将其拥有的音乐作品版权以转让或许可的方式交由专门的词曲版权代理公司进行管理,共享版权收益。因此,实践中,唱片公司、影视制品方、节目制作者、演出方等作品使用者在使用音乐作品时,除直接通过词曲作者获得授权外,更多是通过版权代理公司寻获相应授权。

此外,基于降低交易成本、提高授权效率的考量,世界众多国家与地区亦设立有专门管理音乐作品的版权(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各类不同的音乐作品的权利人(无论是作者个体还是唱片公司等企业或组织)以会员身份加入集体管理组织,将自己的作品权利信托于集体管理组织代其管理与行使,集体管理组织代其实施版权授权许可、费用结算、收益分配等相应工作。集体管理组织拥有海量曲库,使用者无需再逐一追踪、锁定相应作品权利人寻获授权,而直接向集体管理组织寻求许可即可。我国亦对“音乐作品”专门设立了唯一的权利集体管理组织,即“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但目前该协会在会员数量与管理作品数量上仍较为有限(特别是流行音乐领域),远远无法满足实践中的实际使用需求。多数情况下,国内的使用者仍主要通过词曲版权代理公司及作者本人获得相应授权。

(二)录音制品制作者及权利人(www.xing528.com)

录音制品的权利人通常是录音制品的制作者,版权法上的“录音制作者”并非指参与到录音制品制作过程中,具体承担相应工作的“录音制作人员”(如录音师、混音师、制作人等)个体,而是指对录音制品享有法定权利的主体。实践中,录音制品制作者多为唱片公司,在我国亦不例外。唱片公司作为“录音制品制作者”,通常会承担寻找歌曲表演者、演奏者,组织录音技术团队,寻获音乐词曲版权授权,录音制作流程管控等工作,最终的录音制品成品的版权则由唱片公司作为权利人独立行使,录音师、混音师、制作人或作为唱片公司的雇员,或临时接受唱片公司的委托进行创作,而不对录音制品享有版权法上的权利。随着录音技术日益发展与便利化,更多表演者可无需唱片公司的协助而自行录音唱片,某些网络音乐平台亦会自行组织单曲或专辑录制,上述情形下,录音制品版权则分别属于表演者本人或相应的网络音乐平台。录音制品的版权多以许可方式在市场流通,唱片公司、网络音乐平台之间“转让”录音制品权利的情况并不多见,但被许可人在实务中仍应重视录音制品版权链条的追踪与确认工作。

(三)音乐作品表演者及表演者权

音乐作品表演者,即表演音乐作品的人,其对音乐作品的表演享有表演者权。前文已述,依据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表演者享有表明表演身份,保护表演形象不受歪曲,许可他人现场直播,许可他人录音录像,复制、发行及出租录音录像制品,通过信息网络传播其表演的权利。除前两项表演者权中的人身性权利不可转让外,剩余的财产性权利均可许可、转让给其他主体。因此,实践中多数唱片公司会在录制唱片时与表演者签署协议约定,要求表演者将其在录音制品中包含的一系列表演者权转让或独占许可给唱片公司。此外,版权法中表演者的“表演”所指的并非是某表演者对其所有表演行为的持续垄断,表演者每次作品的“表演”均应视作彼此相互独立的行为,从而表演者对其每次发生的“表演”享有相互独立的表演者权。因此,在未通过合同另外规定的情形下,无论是表演者本人还是表演者权的受让人及被许可人,均仅对表演者当次的表演享有相应表演者权。在双方未达成合意的情形下,表演者权的受让人或被许可人等无法以表演者权的转让或授权关系为由,约束该表演者后续对相同作品或不同作品的其他表演行为。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