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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意诉讼的后果及应对措施

时间:2023-08-1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对于原判进入了执行程序后的恶意诉讼,第113条规定:“被执行人与他人恶意串通,通过诉讼、仲裁、调解等方式逃避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换言之,原判当事人通过恶意诉讼损害案外第三人利益时,原判未进入执行程序的,案外人应依照 《民诉法》第56条第3款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原判已进入执行程序的,案外人应依照 《民诉法》第227条申请再审。

恶意诉讼的后果及应对措施

恶意诉讼当然是非法的诉讼,但常常发生在工业民事诉讼之中,出于防范和规制的目的,我们有必要对其进行研讨。

如前所述,在现代工商业条件下,研发、初加工、精加工、组装、下线、批发、零售,从初端到终端,分由不同的工商企业完成,特别是在关联企业的关联交易中,形成多个法律关系,就是在这种多个联动的法律关系,特别是关联交易的法律关系中,诉讼当事人容易恶意串通,进行恶意诉讼,损害案外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对此,现行《民诉法》第13条第1款首次规定,“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第112条首次规定:“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企图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请求,并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里的当事人之间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企图借恶意诉讼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他人”,就是案外第三人。对于原判进入了执行程序后的恶意诉讼,第113条规定:“被执行人与他人恶意串通,通过诉讼、仲裁、调解等方式逃避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里的被执行人与他人之间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企图借恶意诉讼逃避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侵害的也是案外第三人 (在此是申请执行人)的合法债权。

如上所述,《民诉法》第112、113条规定了主审法院对恶意诉讼人处以罚款、拘留的强制措施或另案追究刑事责任的刑法处罚,除了主审法院、其他法院可采取的对策外,同法也为案外第三人规定了救济措施,这就是第56条第3款的第三人撤销之诉和第227条的案外人申请再审,其中第56条第3款是这样规定的:“前两款规定的第三人 (笔者注: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和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但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6个月内,向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经审理,诉讼请求成立的,应当改变或者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诉讼请求不成立的,驳回诉讼请求。”有必要说明的是,这是对原判生效后为案外第三人规定的救济措施,如果原判未生效,正处于审理之中,那么案外第三人可以依照同条前两款,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或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加本诉,以便进行权利主张和诈害防止。另外,其中第227条是这样规定的:“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15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有必要说明的是,这是对原判进入执行程序后为案外第三人规定的救济措施——案外人申请再审,故叫执行程序中的案外人申请再审。依照笔者的理解,2008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原有的执行程序外的案外人申请再审已经废止,因为执行程序外的案外人救济措施已经有了第三人撤销之诉。换言之,原判当事人通过恶意诉讼损害案外第三人利益时,原判未进入执行程序的,案外人应依照 《民诉法》第56条第3款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原判已进入执行程序的,案外人应依照 《民诉法》第227条申请再审。需要特别指出的是,依照 《民诉法》第227条,案外人、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都可以提起执行程序中的异议之诉,但这些诉讼都不是原判当事人通过恶意诉讼造成损害所引起的,而是执行法院执行错误所引起的,故不在本标题下的研讨范围内。(www.xing528.com)

为了打击恶意诉讼,《民诉适用解释》第301条规定:“第三人撤销之诉案件审理期间,人民法院对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裁定再审的,受理第三人撤销之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将第三人的诉讼请求并入再审程序。但有证据证明原审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应当先行审理第三人撤销之诉案件,裁定中止再审诉讼。”这是撤销之诉和再审的合并,指的是案外第三人提起了撤销之诉,而与此同时原判当事人申请并获得再审审理,或原审法院决定再审,或有关检察院抗诉引起再审,于此情形,虽撤销之诉和再审合并,但有证据证明原诉可能是恶意诉讼的,就要裁定中止再审,先行审理第三人撤销之诉,以便突出和重点打击恶意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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