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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恶意诉讼案例研究:探讨立法宗旨及规制措施

时间:2023-07-0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涉案专利的申请日为2010年6月17日,授权公告日为2011年1月19日。第2047号公证书显示被控侵权产品的生产日期为2009年12月19日,早于涉案专利申请日。据此,一审法院判决:驳回韩某萍的全部诉讼请求。研习时要通过具体案例的案情,结合专利法的立法宗旨,探讨专利恶意诉讼的概念、危害、判定及其规制。

专利恶意诉讼案例研究:探讨立法宗旨及规制措施

涉案专利专利号为ZL201020231137.5、名称为“改良的防护套”的实用新型专利,专利权人为韩某萍。涉案专利的申请日为2010年6月17日,授权公告日为2011年1月19日。2010年6月17日,韩某萍提出了名称为“改良的防护套”的实用新型专利(简称涉案专利)申请,2011年1月19日,涉案专利获得授权。2011年6月10日,韩某萍的授权代理人秦某到东方示明公司购买了一个全利公司生产的型号为L052、商标为K-OK卡斯澳卡牌的黑色ipad包(简称被控侵权产品)。全利公司辩称其享有先用权,并提交了(2011)京方圆内民证字第02047号公证书(简称第2047号公证书)和(2011)深南证字第15273号公证书(简称第15273号公证书)为证。第2047号公证书显示,2009年12月19日全利公司已经在其网站上宣传被控侵权产品。第15273号公证书显示,2010年6月20日,全利公司在淘宝网上销售了被控侵权产品。韩某萍在庭审中承认其从东方示明公司购买的被控侵权产品与第15273号、第2047号公证书中的被控侵权产品外形及型号一致。

一审法院认为,第15273号公证书中显示交易日为2010年6月20日,仅比涉案专利申请日晚3天,可以推定第15273号公证书中所示产品在涉案专利申请日之前已经开始生产并进入商品流通领域。第2047号公证书显示被控侵权产品的生产日期为2009年12月19日,早于涉案专利申请日。第2047号公证书和第15273号公证书可以证明在涉案专利申请日之前,全利公司已经生产和销售与涉案专利相同或相似的产品。全利公司在原有范围内继续生产、销售被控侵权产品,符合2008年修正的《专利法》第69条第2项的规定,无需为生产、销售被控侵权产品的行为承担民事责任。据此,一审法院判决:驳回韩某萍的全部诉讼请求

韩某萍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由于第2047号公证书和第15273号公证书记载的信息相互印证,证明在涉案专利申请日之前全利公司已经生产和推广被控侵权产品,而且,全利公司在诉讼中主张其已不再生产、销售被控侵权产品,韩某萍也未证明全利公司超出原有范围生产、销售被控侵权产品,因此一审判决合理推定全利公司未超出原有范围生产、销售被控侵权产品,符合2008年修正的《专利法》第69条第2项的规定,无需为生产、销售被控侵权产品的行为承担民事责任,并无不当。据此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

本案是典型的在先权利阻碍专利侵权成立的案例,体现了在先权利对专利权的限制,平衡专利权人与社会公众的利益,体现了专利法的立法宗旨。

[问题与思考]

1.从专利法的立法宗旨上分析专利恶意诉讼不符合专利立法宗旨的方面?

2.如何判断和应对专利恶意诉讼?其认定条件是什么?(www.xing528.com)

3.如何理解专利权的限制制度在专利立法宗旨上所起的作用?我国专利法保护在先权体现了专利法的何种立法精神?

[重点提示]

专利恶意诉讼是近年来在司法实践中出现的新问题。在这种诉讼中,专利权被专利权人作为谋求不法利益的一种工具。由于我国现有法律对专利恶意诉讼问题缺乏明确具体的规定,从而导致人民法院在受理这一类案件时莫衷一是,使得这种行为不仅侵犯了对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同时也严重破坏了司法的权威性。研习时要通过具体案例的案情,结合专利法的立法宗旨,探讨专利恶意诉讼的概念、危害、判定及其规制。

【注释】

[1]参见田力普编著:《中国企业海外知识产权纠纷典型案例启示录》,知识产权出版社2010年版,第43~50页。

[2]参见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2)高民终字第2233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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