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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秦历史:揭示皋陶形象

时间:2023-08-1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零散的记述到皋陶的历史材料数不胜数,我们还是通过先秦两汉时期的若干材料,来看看后人追忆中的皋陶形象。皋陶长相究竟如何,这个问题实际上是无法考证的,以上两种关于皋陶的直接记载中,都未提及其外貌形象。第三是作为有德之士和立法者的形象的追忆。这同样是对皋陶之德的无比感念。说明在皋陶时,已经创造出了完整的罪名和刑罚。

先秦历史:揭示皋陶形象

直接而集中记载皋陶言行的材料也就是以上两种,但是皋陶作为“上古四圣”之一,后来不断为此后的人们所追忆。零散的记述到皋陶的历史材料数不胜数,我们还是通过先秦两汉时期的若干材料,来看看后人追忆中的皋陶形象。

第一个是有关皋陶相貌的记述。皋陶长相究竟如何,这个问题实际上是无法考证的,以上两种关于皋陶的直接记载中,都未提及其外貌形象。但是到了战国时期,《荀子·非相》一篇中,却明确提到了“皋陶之状,色如削瓜”。而唐代杨倞在其《荀子注》一书对此注释为“如削瓜之皮,青绿色”。也就是说,皋陶的肤色,是偏暗的,即俗话常说的“铁青着脸”,大约这样的相貌能够不怒而威。这符合后世对公正的司法官员的肤色期待,所谓“铁面无私”。这是关于脸色的。而对于脸形的记载,最早可以追溯到西汉时期的《淮南子·修务训》中,提到“皋陶马喙,是谓至信。决狱明白,察于人情”,而这段话又被东汉时期的《白虎通义·圣人》所沿用,唯一的差别就是原来的“马喙”到了这里变成了“鸟喙”,而到了东汉末年或三国初期的《牟子理惑论》中,则又有“皋陶马喙”的说法,但无论是鸟喙还是马喙,都说明了皋陶的嘴巴是向外凸,且特别明显。为什么要塑造成这个形象,史无明文,但是从《牟子理惑论》中,可以窥测到部分的缘由,在牟子的著述中,所有的圣贤外貌几乎都与常人异。[98]这也是为了满足于人们对“神人”的外表期待。

而《史记·孔子世家》中,也提到了皋陶:

“郑人或谓子贡曰:‘东门有人,其颡似尧,其项类皋陶,其肩类子产,然自要以下不及禹三寸。累累若丧家之狗。’”[99]

这里提到了孔子“其项类皋陶”,那么孔子的脖子即“项”是如何的,我们无法得知,但是从有关孔子整体的相貌中,我们知道孔子很高大,脖子很长,又联系到皋陶鸟喙和马喙,可见皋陶的脖子也应该是很长的。综合以上这些零碎材料,我们大致可以得出皋陶的外表形象,即马脸、长脖、尖嘴、铁青肤色,这样的外表一定是相当骇人的,考虑到其为司法之官,民间构想出这个相貌,目的大概是为了让犯人震慑而胆寒,便于审判的进行。

第二个是有关皋陶作为狱神的记述。皋陶因为是最早的司法官,并且是法律的开创者,如前述西汉史游著的《急就章》说:“皋陶造狱,法律存也。”所以,后世之奉为狱神。尽管汉代的萧何等也有作为狱神被供奉的例子,但是影响最大,最为权威的狱神仍是皋陶。《后汉书·范滂传》载:

“滂坐系黄门北寺狱。狱吏谓曰:‘凡坐系皆祭皋陶。’滂曰:‘皋陶,贤者,古之直臣。知滂无罪,将理之于帝,如其有罪,祭之何益!’”[100]

从这段话来看,最迟到东汉时期,皋陶已经成为狱神,而被犯人祭祀。这种情况在后代发扬光大,宋代时,州县监狱普遍建有狱神庙,供奉的神灵即为皋陶。如:

“今州县狱皆立皋陶庙,以时祠之……皋陶大理善用刑,故后享之。”[101]

“今州县皆立皋陶庙,以时祀之。盖皋陶,理官也,州县狱所当祀者。”[102]

而《水浒传》第40回,在江州牢,宋江和戴宗在受刑前被“驱至青面圣者神案前,各与了一碗长休饭、永别酒”。这个“青面圣者”,就是皋陶。到了明清,皋陶祭祀仍旧继续,保留至今的清代内乡县衙中,位于西南角的县衙监狱的正北,就有一个小小的狱神庙,供奉的正是皋陶。

第三是作为有德之士和立法者的形象的追忆。这里仅以《左传》为例,庄公八年(前686年)春,郕降于齐师。

鲁国大臣仲庆父请伐齐师。公曰:(www.xing528.com)

“不可。我实不德,齐师何罪?罪我之由。《夏书》曰:‘皋陶迈种德,德,乃降。’姑务修德以待时乎!”[103]

这里鲁庄公引《夏书》中的言论,当然,这个《夏书》,即是《尚书》中的《虞夏书》,但是我们在现在的各种《尚书》版本中找不到这句话,可能是《尚书》的佚文,亦有可能这个是鲁庄公对《尚书》义理的归纳。 《夏书》的话译成现代文即是“皋陶勉力培育德行,德行具备,别人自然降伏”。所以这是春秋时人对“以德服人”的经典论述,而提倡化民以德者,乃归在皋陶头上。

而文公五年(前622年)秋冬,楚人灭了英(蓼)、六之国。

臧文仲闻六与蓼灭,曰:

“皋陶、庭坚不祀忽诸。德之不建,民之无援,哀哉!”[104]

这是说鲁国的贤大夫臧文仲听说楚国灭掉了皋陶后代的封国英、六之地,感到很悲哀,因为皋陶从此没有封国祭祀,皋陶身上所蕴含的德行内涵再也得不到发扬,皋陶的后世也得不到帮助。这同样是对皋陶之德的无比感念。

更为著名的回忆到皋陶事迹的,在昭公十四年(前528年)冬:

“晋邢侯与雍子争赂田,久而无成。士景伯如楚,叔鱼摄理,韩宣子命断旧狱,罪在雍子。雍子纳其女于叔鱼,叔鱼蔽罪邢侯。邢侯怒,杀叔鱼与雍子于朝。宣子问其罪于叔向。叔向曰:‘三人同罪,施生戮死可也。雍子自知其罪而赂以买直,鲋也鬻狱,刑侯专杀,其罪一也。己恶而掠美为昏,贪以败官为墨,杀人不忌为贼。《夏书》曰:“昏、墨、贼,杀。”皋陶之刑也。请从之。’乃施邢侯而尸雍子与叔鱼于市。”[105]

这是一个非常著名的案例,里面通过晋国贤臣叔向对一起案件的处理,回顾到了皋陶所定的法律。里面原审法官叔鱼因为收受了当事人雍子的好处(纳雍子之女),于是判另一名本应胜诉的当事人邢侯败诉,邢侯怒,将法官和叔鱼杀死。韩宣子问叔向如何处理此案。结果叔向提到了“皋陶之刑”,即犯“昏、墨、贼”三种罪的,要处死刑。而此案中,雍子己恶而掠美为昏,法官叔鱼贪赃枉法为墨,固然已死,但是邢侯纵然有理,却杀人无忌为贼,所以同样应该处死。

我们需要看到是,虽然此处的皋陶之刑表述极为简单,但是却已经超出了五刑这种单纯刑罚的范畴,而是将罪与刑联合起来,与今天的刑法条文结构是一样的。说明在皋陶时,已经创造出了完整的罪名和刑罚。这实际上代表了先人伟大的法律智慧。

所以从《左传》这部影响深远,且忠实于历史的理性之书中可以看出,虽然提到皋陶的就这么三处,但是却很典型地反映出春秋时期,皋陶作为德行的化身和法律智慧的代表,而被人崇敬和追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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