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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环境下著作权人权利扩张的研究成果

时间:2023-08-1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网络环境下著作权人权利的扩张,主要表现为复制权权项的扩充、著作权人新的网络权利产生、著作权人保护版权作品手段的增多。信息网络传播权是著作权人享有的一项具有排他性质的财产权利,它使得著作权人的控制范围由物理空间扩展到了网络空间。可以说,著作权人的权利在网络空间的扩张破坏了权利持有人与公众之间原有的利益平衡关系,使得他们之间产生了网络环境下新的冲突并有进一步加剧的趋势,传统合理使用制度受到挑战。

网络环境下著作权人权利扩张的研究成果

网络环境下著作权人权利的扩张,主要表现为复制权权项的扩充、著作权人新的网络权利产生、著作权人保护版权作品手段的增多。

第一,复制权权项的扩充。技术的不断发展,伴随而来的是复制权权项的不断变化,由传统意义上的手工复制和机械复制,发展到静电复制、数字复制。不仅如此,一些发达国家甚至将信息随机存储在计算机RAM中并因关机、后续信息挤兑等原因消失的临时复制也视为复制,比如欧盟版权指令、英国著作权法等都对此有明文规定。还有些国家规定从平面到立体的转换也是复制权的范畴,比如英国著作权法、日本著作权法、法国著作权法都有明文规定,也有些国家规定从立体到平面的转换也构成复制,比如俄罗斯著作权法都有明文规定。西班牙著作权和邻接权研究领域的专家Delia Lypzic教授就曾指出:“复制权包括:将二维作品复制成一件或数件三维作品或是将三维作品复制成一件或数件二维作品。因此,即使是在不同于原作的载体上复制或者使用不同的技术也都是复制。”[1]复制权权项的扩充意味着权利持有人不仅拥有更多形式复制使用的许可权利,同时也拥有了更多禁止他人行使其复制权的权利,从而导致复制使用的合理使用空间大大锐减。比如,无论电子教学资源应用实践是什么,它在计算机屏幕上的呈现仍是必经过程,然而这个过程会出现临时复制,可是临时复制是否属于合理使用的范畴还不清楚,那无疑会限制电子教学资源的应用。

第二,著作权人新的网络权利产生,比信息网络传播权、公共展示权等。各国著作权法还产生了若干新的权利,如信息网络传播权、公共展示权等。《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和《欧盟版权指令》都新增了向公众传播权,它实际上涵盖了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规定。我国2001年新修订的《著作权法》第10条第12款也增加了“信息网络传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是著作权人享有的一项具有排他性质的财产权利,它使得著作权人的控制范围由物理空间扩展到了网络空间。美国著作权法设立了公共展示权,它主要包含向公众展示的传输,例如电视广播或网络传输。公共展示的不仅包括最初出现在公共场所的展示,还包括通过任何设备或过程的方法传输或以其他方式传送作品以展示给公众的行为。信息网络传播权、公共展示权的产生在网络上产生了巨大的反应,一直被视为“信息共享,免费优先”的网络空间,频频被卷入侵犯著作权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诉讼纠纷中[2],比如,北京中文案。可以说,著作权人的权利在网络空间的扩张破坏了权利持有人与公众之间原有的利益平衡关系,使得他们之间产生了网络环境下新的冲突并有进一步加剧的趋势,传统合理使用制度受到挑战。比如,在传统环境下,为课堂教学和自主学习,非营利教育机构和教育用户使用教学资源的行为属于合理使用的范畴,然而,网络环境下,著作权人新增的权利及其狭窄的例外规定,导致电子教学资源合理使用空间受限,已经严重影响了电子教学资源的应用。(www.xing528.com)

第三,著作权人保护版权作品的手段不断增多,比如技术措施。著作权法赋予了技术措施相应的法律地位,除非法律明确规定的例外,任何人不得规避技术措施,否则就是侵权。技术措施尤其是访问控制措施犹如给版权作品加上了一把锁,只有通过付费、同意协议条款等获得访问权限的人才能拿到钥匙,而除此之外的其他人统统被拒之门外,即便使用者是出于课堂教学、个人学习或研究、欣赏、评论等非营利目的的少量复制、翻译、评论、新闻报道、表演和展示都无法打开这扇大门,公众的合理使用空间显然被过度挤压了。[3]技术措施和合理使用之间的关系必须平衡好,否则代表公共利益的合理使用有被技术措施保护淹没的危险,那么,著作权法“鼓励有益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物质文明建设的作品的创作和传播,促进社会主义文化、科学和经济的发展与繁荣”的精神目标难以得到实现。对电子教学资源的自主学习应用来说,我国著作权法没有规定可以为了自主学习的目的规避技术措施,因此,传统环境下个人学习的合理使用空间被严重挤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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