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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宪法》维护国家安全法规

时间:2023-08-1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有关国家安全最直接的宪法规定体现在第28条:“国家维护社会秩序,镇压叛国和其他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活动,制裁危害社会治安、破坏社会主义经济和其他犯罪的活动,惩办和改造犯罪分子。”《宪法》第1条第2款规定,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制度。在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应以《宪法》作为构建国家安全法律体系的指引。换句话说,建构国家安全体系的顶层设计是要规划好国家安全宪法。

中国《宪法》维护国家安全法规

作为我国根本大法的现行《宪法》于1982年12月4日通过,在1988年、1993年、1999年、2004年、2018年先后经历五次修改。有关国家安全最直接的宪法规定体现在第28条:“国家维护社会秩序,镇压叛国和其他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活动,制裁危害社会治安、破坏社会主义经济和其他犯罪的活动,惩办和改造犯罪分子。”除此之外,《宪法》序言中规定,要坚持“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指引下,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改革开放”,“对敌视和破坏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国内外的敌对势力和敌对分子,必须进行斗争”。《宪法》第1条第2款规定,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制度。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破坏社会主义制度。第29条第1款规定,国家武装力量的任务是“巩固国防,抵抗侵略,保卫祖国,保卫人民的和平劳动,参加国家建设事业,努力为人民服务”。

《宪法》在“公民的基本权利与义务”中,以较大篇幅规定了公民有维护国家安全的宪法义务,包括“公民有维护国家统一和全国各民族团结的义务”(第52条);“公民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第53条);“公民有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义务,不得有危害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行为”(第54条);“保卫祖国、抵抗侵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每一个公民的神圣职责。依照法律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光荣义务”(第55条)。

国家安全法律有很强的行政法色彩,但不能机械地将其划归为行政法律部门。国家安全法律行政法化,不足以反映出国家安全法律的地位和作用。在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应以《宪法》作为构建国家安全法律体系的指引。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指出:“坚持依法治国首先要坚持依宪治国,坚持依法执政首先要坚持依宪执政。”在国家安全法律体系构建过程中,必须恪守宪法的原则和精神,与宪法保持一致。换句话说,建构国家安全体系的顶层设计是要规划好国家安全宪法。(www.xing528.com)

从宪法学的角度考虑,要在我国的国家安全领域,特别是国家安全法律体系的构建中保障宪法的实施,需要借鉴部门宪法释义学的研究成果,阐明“国家安全宪法”这一重大基础概念。所谓“部门宪法”,乃是相对于传统“国家宪法”而言,其具体有如“经济宪法”“劳动宪法”“社会宪法”“教育宪法”“文化宪法”“宗教宪法”“环境宪法”“科技宪法”等形态。部门宪法的基本逻辑就在于,从社会功能领域出发,从实存的社会秩序出发,以宪法原则和基本权规定为线索,总结和归纳出该领域基本性、最高性以及机构性的规范,使之成为宪法在具体生活领域的“投射”。

就国家安全领域而言,其所规制、保护的内容和涉及的权利(或权力)、义务(或职责)关系范围都是极其广泛的,从总体国家安全观所包含的广义国家安全到特定领域的国家安全无所不及。而国家安全法律部门与宪法的关系也更为紧密,两者互相映衬,为公民的权利和国家的权力划定了边界。因此,国家安全宪法作为一个学术概念是完全可以成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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