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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国家安全法教程-维护经济安全的要点

时间:2023-08-1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据此,国家维护经济安全的任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国家安全法》在第19条、20条、21条和22条并列规定了维护经济安全、维护金融安全、维护资源能源安全和维护粮食安全的任务。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也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安全法》第19条明确规定了要健全预防和化解经济安全风险的制度机制,对于下一步的工作提出了明确的要求。

中国国家安全法教程-维护经济安全的要点

《国家安全法》第19条规定:“国家维护国家基本经济制度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健全预防和化解经济安全风险的制度机制,保障关系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重点产业、重大基础设施和重大建设项目以及其他重大经济利益安全。”据此,国家维护经济安全的任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3]

(一)维护基本经济制度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广义的经济安全除了基本经济制度安全和经济秩序安全外,还包括金融安全、资源能源安全、粮食安全等很多方面。《国家安全法》在第19条、20条、21条和22条并列规定了维护经济安全、维护金融安全、维护资源能源安全和维护粮食安全的任务。因此,《国家安全法》第19条所谓的经济安全是指狭义的经济安全,即仅指基本经济制度安全和经济秩序安全。

经济制度是指人类社会一定历史发展阶段占统治地位的生产关系的总和,其内容包括生产资料归谁所有,生产过程中形成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劳动产品的分配方式三个方面。其中,生产资料归谁所有,即生产资料的所有制形式起决定作用,决定了其他两个方面,也决定了经济制度的性质。

宪法》第6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社会主义公有制消灭了人剥削人的制度,实行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原则。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重要支柱,也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根基。

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公有制经济是我国基本经济制度的主体和基础。公有制经济主要包括全民所有制经济和集体所有制经济两种形式。此外,改革开放以来,各种性质的资产不断流动和重组,尤其是股份制企业的出现带来了各种形式的混合所有制经济,其中的国有成分和集体成分也属于公有制经济。公有制经济在我国所有制结构中处于主体地位,这是由我国社会主义的国家性质决定的。

公有制的主体地位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公有资产在社会总资产中占优势地位;另一方面,公有制经济控制国民经济命脉,对国民经济发展起主导作用。生产力决定生产关系,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生产力发展状况,决定了除公有制以外的多种所有制经济应当共同发展。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也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党的十八大报告明确提出,毫不动摇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保证各种所有制经济依法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同等受到法律保护。

《宪法》第15条规定:“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国家加强经济立法,完善宏观调控。国家依法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扰乱社会经济秩序。”《宪法》明确规定,我国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市场经济是指通过市场来配置资源,企业的各种经营活动,由企业根据市场变化自主决定,政府不予干涉的一种经济模式。在市场经济中,政府的主要任务在于进行宏观调控,通过货币、金融等政策手段对市场进行引导,并为企业提供服务。

1.要使市场在社会主义国家宏观调控下对资源配置起基础性作用,使经济活动遵循价值规律的要求,适应供求关系的变化;通过价格杠杆和竞争机制的功能,将资源配置到效益最好的环节中去,给企业以压力和动力,使其优胜劣汰;运用市场对各种经济信号反应比较灵敏的特点,促进生产和需求的及时协调。

2.要加强和改善国家对经济的宏观调控,克服市场自身的弱点。国家通过运用经济政策、计划指导和必要的行政管理,引导市场健康发展,健全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www.xing528.com)

3.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和社会主义基本制度结合在一起。在所有制结构上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经济成分共同发展,不同经济成分还可以自愿实行多种形式的联合经营;分配制度上实行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使劳动、资本、技术、管理等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鼓励一部分人通过诚实劳动、合法经营先富起来,同时加强政府对收入分配的调节功能,防止收入悬殊,逐步实现共同富裕

自改革开放以来,根据《宪法》关于“加强经济立法”的要求,国家制定了涉及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各个领域的许多法律,例如,《物权法》《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企业国有资产法》等。同时,《刑法》分则第三章专门设置了“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从第140条到231条,共八节,规定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走私罪,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金融诈骗罪,危害税收征管罪,侵犯知识产权罪,扰乱市场秩序罪八类犯罪,共计100多个罪名。

(二)健全预防和化解经济安全风险的制度机制

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对涉及经济安全的多个领域作出了规范。例如,涉及粮食安全的《农业法》《畜牧法》《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等;涉及资源能源安全的《矿产资源法》《电力法》《煤炭法》《可再生能源法》《节约能源法》《对外合作开采陆上石油资源条例》《对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资源条例》等;涉及金融安全的《中国人民银行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商业银行法》《反洗钱法》《保险法》《证券法》《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外汇管理条例》《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等;还有涉及外资和外贸管理的《对外贸易法》《反倾销条例》《反补贴条例》《保障措施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安全审查制度的通知》等。

上述法律法规针对预防和化解经济安全风险规定了相关制度机制,例如,预防和化解金融风险的制度机制、预防和化解粮食安全风险的制度机制、预防和化解对外贸易风险的制度机制等,整体上对于预防和化解经济安全风险起到了重要作用。但是,仍存在着一些领域的规定层级效力较低、不少重要领域关于经济安全的规定处于空白状态、一些制度可操作性不强等问题。《国家安全法》第19条明确规定了要健全预防和化解经济安全风险的制度机制,对于下一步的工作提出了明确的要求。

(三)保障国家重大经济利益安全

经济安全是国家安全的基础,而保障关系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重点产业、重大基础设施和重大建设项目以及其他重大经济利益安全是保障国家经济安全的基础之基础。

2006年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资委《关于推进国有资本调整和国有企业重组的指导意见》规定,关系国家安全和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主要包括:涉及国家安全的行业,重大基础设施和重要矿产资源,提供重要公共产品和服务的行业,以及支柱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中的重要骨干企业。例如,军工、石油石化、电网、电信民用航空航运、煤炭等。保障这些领域的安全关键就是发挥国有经济的控制力。《宪法》第7条规定:“国有经济,即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经济,是国民经济中的主导力量。国家保障国有经济的巩固和发展。”国有经济在国民经济中的主导作用,主要体现在对国民经济发展的正确导向和对经济运行整体态势的控制和影响上。国有经济要在关系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占支配地位,支撑、引导和带动社会经济的发展,在实现国家宏观调控目标中发挥关键作用。《企业国有资产法》第7条规定:“国家采取措施,推动国有资本向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和国家安全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集中,优化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推进国有企业的改革和发展,提高国有经济的整体素质,增强国有经济的控制力、影响力。”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国有资本投资运营要服务于国家战略目标,更多投向关系国家安全、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重点提供公共服务、发展重要前瞻性战略性产业、保护生态环境、支持科技进步、保障国家安全。”2015年9月,国务院发布《国务院关于国有企业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意见》,明确指出:“提高国有资本配置和运行效率,优化国有经济布局,增强国有经济活力、控制力、影响力和抗风险能力。”

关于产业安全,2004年《商务部关于做好维护国内产业安全工作的指导意见》第2条明确提出:“产业安全是我国经济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安全的重要基础。做好维护产业安全工作的主要任务是:为我国产业创造良好的生存环境,使其免受进口产品不公平竞争和进口激增造成的损害;为产业创造正常的发展条件,使各产业能够依靠自身的努力,在公平的市场环境中获得发展的空间,赢得利益,从而保证国民经济和社会全面、稳定、协调和可持续发展。”此外,维护交通通信、能源、供水、排水、防洪、垃圾处理等重大基础设施和重大建设项目以及其他重大经济利益安全,也是保障国家经济安全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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