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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国家安全法教程:维护资源能源安全简介

时间:2023-08-1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据此,国家维护资源能源安全的任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此外,国家开发资源能源要坚持多元发展的原则。(二)加强战略资源能源储备实行战略资源储备和能源储备,是确保资源能源安全,保障突发情况下资源能源有效应急供给的重要措施。为了保护石油、天然气管道,保障石油、天然气输送安全,维护国家能源安全和公共安全,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10年制定了《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

中国国家安全法教程:维护资源能源安全简介

《国家安全法》第21条规定:“国家合理利用和保护资源能源,有效管控战略资源能源的开发,加强战略资源能源储备,完善资源能源运输战略通道建设和安全保护措施,加强国际资源能源合作,全面提升应急保障能力,保障经济社会发展所需的资源能源持续、可靠和有效供给。”据此,国家维护资源能源安全的任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9]

(一)有效管控战略资源能源开发

资源能源安全从源头看,就是在开发上要以我为主,加大国内资源能源勘探开发,减少对外依存度。《宪法》第9条第2款规定:“国家保障自然资源的合理利用……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自然资源。”国务院颁布的能源发展“十二五”规划明确提出,能源发展的基本原则之一,“就是‘坚持立足国内’,立足国内资源优势和发展基础,着力增强能源供给保障能力,完善能源储备应急体系,合理控制对外依存度,提高能源安全保障水平”。

为了有效管控战略资源能源的开发,我国一些法律法规对资源能源开发的规划、计划提出了明确要求。例如,《煤炭法》第4条第1款明确规定:“国家对煤炭开发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利用的方针。”《煤炭法》第14~16条还规定,国务院煤炭管理部门根据全国矿产资源勘查规划编制全国煤炭资源勘查规划,根据全国矿产资源规划规定的煤炭资源,组织编制和实施煤炭生产开发规划。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煤炭管理部门根据全国矿产资源规划规定的煤炭资源,组织编制和实施本地区煤炭生产开发规划,并报国务院煤炭管理部门备案。煤炭生产开发规划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制定,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根据《森林法》的规定,国家根据用材林的消耗量低于生长量的原则,严格控制森林年采伐量。国家所有的森林和林木以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农场、厂矿为单位,集体所有的森林和林木、个人所有的林木以县为单位,制定年采伐限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汇总,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国务院批准。国家制定统一的年度木材生产计划。年度木材生产计划不得超过批准的年采伐限额。

此外,国家开发资源能源要坚持多元发展的原则。着力提高清洁低碳化石能源和非化石能源比重,大力推进煤炭高效清洁利用,科学实施传统能源替代,加快优化能源生产和消费结构。《可再生能源法》第4条第1款明确规定:“国家将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列为能源发展的优先领域,通过制定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总量目标和采取相应措施,推动可再生能源市场的建立和发展。”同时,该法还对可再生能源的资源调查与发展规划、产业指导与技术支持、推广与应用、价格管理与费用补偿、经济激励与监督措施等方面作了规定。

(二)加强战略资源能源储备

实行战略资源储备和能源储备,是确保资源能源安全,保障突发情况下资源能源有效应急供给的重要措施。我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中就明确提出,要完善国家战略资源储备制度。能源发展“十二五”规划中提出,要完善能源储备应急体系。

我国的战略资源能源储备,实行实物储备和资源地、能源地储备相结合的方式。就实物储备来说,能源发展“十二五”规划提出,优化储备布局和结构,建成国家石油储备基地二期工程,启动三期工程,加快华北、西北、西南及东南沿海地区天然气地下储气库和液化天然气储备库建设;加快在沿海、沿江港口及华东、华中、西南等地区建设国家煤炭应急储备,鼓励重点厂矿企业提高仓储能力等。就资源地、能源地储备而言,《国务院关于促进稀土行业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提出,按照国家储备与企业(商业)储备、实物储备和资源地储备相结合的方式,建立稀土战略储备。统筹规划南方离子型稀土和北方轻稀土资源的开采,划定一批国家规划矿区作为战略资源储备地。对列入国家储备的资源地,由当地政府负责监管和保护,未经国家批准不得开采。

(三)完善资源能源运输战略通道建设和安全保护措施

资源能源运输的战略通道,既包括海外资源能源进口的战略通道,也包括国内不同地区之间资源能源运输调配的通道。从运输的形式看,现代五大交通运输方式包括铁路运输、公路运输水路运输航空运输管道运输,涵盖了油气管线、输电骨干网络、大型码头、专线铁路等。

根据能源发展“十二五”规划要求,我国要加快西北(中哈)、东北(中俄)、西南(中缅)三大陆路原油进口通道建设,加强配套干线管道建设;适应海运原油进口需要,加强沿海大型原油接卸码头及陆上配套管道建设。加强西北、东北成品油外输管道建设,完善华北、华东、华南、华中和西南等主要消费地区的区域管网。加快建设西北(中国—中亚)、东北(中俄)、西南(中缅)和海上四大进口通道,形成以西气东输、川气东送、陕京输气管道为大动脉,连接主要生产区、消费区和储气库的骨干管网。坚持输煤输电并举,逐步提高输电比重。结合大型能源基地建设,采用特高压等大容量、高效率、远距离先进输电技术,稳步推进西南能源基地向华东、华中地区和广东省输电通道,鄂尔多斯盆地、山西、锡林郭勒盟能源基地向华北、华中、华东地区输电通道。加快既有铁路干线扩能改造和新建铁路煤运通道建设,提高煤炭跨区运输能力。(www.xing528.com)

为了保护石油、天然气管道,保障石油、天然气输送安全,维护国家能源安全和公共安全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10年制定了《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为了有效地保护管道及其运行安全,该法规定了四类保护措施:①为了保障管道建成后的安全运行,及时有效地防范和处理管道事故,规定了管道企业对运行的管道进行巡护、维修、检测的制度。②规定禁止各类直接危害管道的行为。③根据各类行为对管道的危害程度,以及发生管道事故可能对沿线地区公共安全造成的影响,分别规定了管道中心线两侧不同地域范围内,禁止从事的危害管道的行为;根据管道安全保护的技术要求,分别规定了不同的保护距离。④为了在保护管道的同时,尽可能减少对沿线地区正常经济社会活动的影响,对保护距离内可能危害管道的行为没有完全禁止,而是规定了有关批准程序。此外,《电力法》关于电力设施的保护,也包括对电力线路设施及其有关辅助设施的保护。

(四)加强国际资源能源合作

随着全球化的不断深入,我国在资源能源发展方面,与世界的联系日益紧密。立足自身供给、开展国际合作是保障国家资源能源安全的两个方面。

在双边合作方面,我国与美国、欧盟日本、俄罗斯、哈萨克斯坦、土库曼斯坦、乌兹别克斯坦、巴西、阿根廷、委内瑞拉等国家和地区建立了能源对话与合作机制,在油气、煤炭、电力、可再生资源、科技装备和能源政策等领域加强对话、交流与合作。在多边合作方面,我国是亚太经济合作组织能源工作组、二十国集团、上海合作组织、世界能源理事会、国际能源论坛等组织和机制的正式成员和重要参与方,是能源宪章的观察员国,与国际能源署、石油输出国组织等机构保持着密切联系。目前,加强国际资源能源合作主要有四种形式:

1.“走出去”。着眼于增强全球油气供应能力,发挥我国市场和技术优势,深入开展与能源资源国务实合作。继续加强海外油气资源合作开发,积极推进炼化及储运业务合作。支持优势能源企业参与境外煤炭资源开发,开展境外电力合作。依托境外能源项目合作,带动能源装备及工程服务“走出去”。

2.“引进来”。我国鼓励外商以合作的方式,进行石油天然气勘探开发,开展页岩气、煤层气等非常规油气资源勘探开发。鼓励投资建设新能源电站、以发电为主的水电站、采用洁净燃烧技术的电站以及中方控股的核电站。鼓励跨国能源公司在华设立研发中心。

3.国际贸易。优化资源能源贸易结构,推进资源能源贸易主体、贸易方式、贸易渠道等多元化。

4.完善国际合作支持体系。积极参与全球能源治理,充分利用国际能源多边和双边合作机制,加强能源安全、节能减排、气候变化、清洁能源开发等方面的交流对话,推动建立公平、合理的全球能源新秩序,协同保障能源安全。

(五)全面提升应急保障能力

根据《国家安全法》第21条的规定,有关部门应当进一步健全资源能源应急组织系统,明确政府及各类社会主体的应急责任和义务。按照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分类实施、协同保障的原则,完善应急保障预案,依法采取资源能源生产运输紧急调度、储备动用和价格干预等措施。加强系统演练,提高全社会资源能源安全应急意识和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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