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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领域维护国家安全的内容-中国国家安全法教程

时间:2023-08-1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据此,宗教领域维护国家安全的任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还可利用宗教本身的力量做好群众工作,通过对宗教教义作出符合社会发展要求的阐释,倡导中正、平和、宽容、良善、慈悲、和谐等价值准则,积极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防止宗教狂热和宗教极端思想出现,充分调动和保护信教群众的积极性,发挥广大信教群众在推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积极作用。

宗教领域维护国家安全的内容-中国国家安全法教程

《国家安全法》第27条规定:“国家依法保护公民宗教信仰自由和正常宗教活动,坚持宗教独立自主自办的原则,防范、制止和依法惩治利用宗教名义进行危害国家安全的违法犯罪活动,反对境外势力干涉境内宗教事务,维护正常宗教活动秩序。国家依法取缔邪教组织,防范、制止和依法惩治邪教违法犯罪活动。”据此,宗教领域维护国家安全的任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国家依法保护公民宗教信仰自由和正常宗教活动

宗教是一种群众性的社会现象,信教群众既是宗教的载体,更是宗教的主体。因此,宗教工作的本质是群众工作,信教群众和不信教群众都是党执政的重要基础和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是推动经济社会文化发展的重要力量。信教群众和不信教群众在信仰上的差异远小于政治认同和经济利益上的一致性。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国家实行政教分离、教育与宗教分离,各宗教一律平等,信教群众和不信教群众享有平等权利是我国对待宗教的基本态度。依法保护公民宗教信仰自由和正常宗教活动,是我国维护人民利益、尊重和保护人权的重要体现,也是最大限度团结人民群众的需要。宗教领域维护国家安全的首要任务,就是全面正确贯彻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依法保护公民宗教信仰自由,把握政策、注意方法,依法制止一切非法干涉宗教信仰自由、伤害信教群众宗教感情的言行,增进信教群众和不信教群众之间的团结;依法保护正常宗教活动,合理安排宗教活动场所,保证信教群众能过正常的宗教生活,制止和打击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

要将能不能把广大信教群众团结在党和政府周围作为评价宗教工作成效的根本标准。在工作中要注意以下方面:首先,要正确区分宗教信仰自由和宗教自由,绝不能错误地将宗教信仰自由理解为宗教自由。其次,切实尊重信教群众的宗教信仰,在全社会宣传宗教信仰自由政策,既尊重信教群众信教的自由,也尊重不信教群众不信教的自由,形成信教群众和不信教群众之间彼此尊重、和睦相处的良好局面,努力为社会主义建设事业贡献自己的力量。再次,要在信教群众中进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教育,使之在拥护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维护民族团结和祖国统一、促进社会稳定和谐等方面形成广泛共识,并身体力行。最后,还要进行公民教育,提高公民法制观念,引导信教群众正确看待教法与国法的关系,将宗教活动纳入到法律轨道中,保护合法,制止非法,打击违法。还可利用宗教本身的力量做好群众工作,通过对宗教教义作出符合社会发展要求的阐释,倡导中正、平和、宽容、良善、慈悲、和谐等价值准则,积极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防止宗教狂热和宗教极端思想出现,充分调动和保护信教群众的积极性,发挥广大信教群众在推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积极作用。

当前,我国宗教领域总体保持和谐稳定,宗教方面的矛盾主要是人民内部矛盾,宗教关系总体和谐。在我国,宗教关系包括党和政府与宗教、社会与宗教、国内不同宗教、我国宗教与外国宗教、信教群众与不信教群众的关系。促进宗教关系和谐,这些关系都要处理好。处理我国宗教关系,必须牢牢把握坚持党的领导、巩固党的执政地位、强化党的执政基础这个根本;必须坚持政教分离,坚持宗教不得干预行政、司法、教育等国家职能实施,坚持政府依法对涉及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宗教事务进行管理。要提高宗教工作法治化水平,用法律规范政府管理宗教事务的行为,用法律调节涉及宗教的各种社会关系。要保护广大信教群众合法权益,深入开展法治宣传教育,教育引导广大信教群众正确认识和处理国法和教规的关系,提高法治观念。宗教和谐是社会和谐的题中之义,也是宗教自身得以发展的前提,既要重视宗教与外部因素的关系和谐,也要重视宗教内部的和谐,使宗教在回归宗教本位的前提下尽可能发挥其积极作用。

(二)坚持宗教独立自主自办的原则,反对境外势力干涉境内宗教事务

坚持宗教独立自主自办的原则,是我国基于长期遭受帝国主义压迫、有宗教被帝国主义控制和利用的惨痛历史教训所作出的自主选择,得到了信教群众的拥护和支持。宗教领域维护国家安全,要牢牢坚持宗教独立自主自办的原则,坚持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支配,培养爱国爱教教职人员队伍,提高宗教界人士素质,确保宗教组织领导权牢牢掌握在爱国爱教人士手中,努力营造和谐宗教关系;要在独立自主、平等友好、互相尊重的基础上开展对外宗教交往,同时要坚决抵御利用宗教对我国进行渗透、破坏和颠覆政权的活动。

1.宗教中国化是做好宗教工作的努力方向。习近平同志强调,“宣传阐释中国特色,要讲清楚每个国家和民族的历史传统、文化积淀、基本国情不同,其发展道路必然有着自己的特色”;[5]“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一个重要的任务就是支持我国宗教坚持中国化方向。要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来引领和教育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弘扬中华民族优良传统,用团结进步、和平宽容等观念引导广大信教群众,支持各宗教在保持基本信仰、核心教义、礼仪制度的同时,深入挖掘教义教规中有利于社会和谐、时代进步、健康文明的内容,对教规教义作出符合当代中国发展进步要求、符合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阐释”。[6]这是对中国宗教发展方向的新要求,也是中国宗教发展的唯一正确道路。

2.反对境外势力干预境内宗教事务,是贯彻宗教独立自主自办原则的必然要求,也是宗教领域维护国家安全的重点工作。近年来,有的境外宗教组织以“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作掩护,通过多种途径、多种方式对我国进行渗透活动,与我国争夺群众和宗教阵地,企图动摇我们党执政的群众基础;境外宗教组织插手我国内部宗教事务,拉拢、分化爱国宗教教职人员,扶持宗教地下势力,与我国争夺宗教领导权、控制权。宗教领域维护国家安全,要坚决反对境外宗教团体和个人干涉境内宗教事务,依法实施对境外宗教组织和非政府组织在华活动的有效监管,明确部门分工、强化责任落实,抵御境外敌对势力利用宗教进行渗透。(www.xing528.com)

(三)防范、制止和依法惩治利用宗教名义进行危害国家安全的违法犯罪活动,维护正常宗教活动秩序

防范、制止和依法惩治利用宗教名义进行危害国家安全的违法犯罪活动,是针对利用宗教名义制造民族分裂和煽动暴力恐怖活动危害国家安全而作出的规定。近年来,境内外民族分裂势力利用宗教在群众中的广泛影响,歪曲宗教教义,散布宗教极端思想,蒙蔽和裹胁信教群众,发展组织成员,从事民族分裂和暴力恐怖活动,严重影响社会政治安定,危害国家安全。宗教领域维护国家安全,要防范、制止和依法惩治利用宗教名义进行危害国家安全的违法犯罪活动,揭露违法犯罪分子披着宗教外衣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罪恶本质;拓宽信教群众正确掌握宗教常识的合法渠道,坚持正信正行,倡导宗教和谐理念,引导他们防止宗教狂热,高度警惕并主动抵制宗教极端思想的渗透和影响。

在尊重少数民族宗教信仰自由的基础上,也要坚决防范和打击某些披着宗教外衣的敌对势力的破坏活动。一方面,以达赖喇嘛为首的“藏独”势力在藏区的影响不容忽视,他们在藏区还会制造事端。遏制达赖分裂势力,发挥宗教团体在藏传佛教寺庙管理中的作用已十分迫切。因此,“要大力做好藏传佛教工作,发扬藏传佛教界爱国爱教传统,推进寺庙管理长效机制建设,支持藏传佛教按照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要求进行教规教义阐释”。[7]另一方面,“疆独”势力借宗教面纱进行活动,在新疆制造了一系列暴力恐怖活动。遏制、防止新的暴力恐怖活动刻不容缓,要特别注意抵御境外宗教极端思想对我国伊斯兰教的影响渗透。我们同达赖集团、“疆独”势力的斗争是长期的,本质是维护民族团结、社会稳定、祖国统一。

处理宗教问题的基本原则,就是保护合法、制止非法、遏制极端、抵御渗透、打击犯罪。要依法保障信教群众正常的宗教需求,尊重信教群众的习俗,稳步拓宽信教群众正确掌握宗教常识的合法渠道。维护正常宗教活动秩序,是落实宗教信仰自由政策的重要举措,也是宗教领域维护国家安全的现实需要。近年来,“三自”教会之外的教会组织和私设聚会点从农村向城市发展蔓延,其活动由秘密走向公开,游离于政府管理之外,成为影响宗教领域稳定的突出问题。涉及宗教事务的纠纷也明显增多,干扰了正常宗教活动秩序。宗教领域维护国家安全,要维护正常宗教活动秩序,把宗教团体、宗教教职人员、宗教活动场所、宗教活动纳入规范化、法治化管理,依法打击非法宗教组织和非法宗教活动,依法处理涉及宗教事务的纠纷;提高信教群众法治观念,引导他们在法律、政策范围内开展宗教活动,依法维护自身权益,自觉抵制利用宗教进行的各类违法犯罪活动。

(四)依法取缔邪教组织,防范、制止和依法惩治邪教违法犯罪活动

国家依法取缔邪教组织,防范、制止和依法惩治邪教违法犯罪活动,是宗教领域维护国家安全的紧迫任务。邪教披着宗教的外衣,干着违法的勾当,是全人类的公敌。多年来,“法轮功”“全能神”“呼喊派”等邪教组织冒用宗教、气功或其他名义,利用各种手段扰乱社会秩序,危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不断侵蚀党的执政基础。为了维护国家安全、保护人民利益,必须坚决打击邪教组织及其违法犯罪活动,坚持综合治理,将打击、制裁和劝解、教育相结合,依法取缔邪教组织,惩治构成犯罪的组织者、策划者、指挥者和骨干分子,解救绝大多数被蒙骗群众;坚持系统治理,动员和组织全社会力量,严防邪教组织及邪教违法犯罪活动的滋生和蔓延;加强宪法、法律和科学文化知识宣传教育,使人民群众充分认识邪教组织严重危害人类、危害社会的实质,自觉反对和抵制邪教组织的影响。

相关执法部门要能够划清爱国宗教团体与非法宗教组织的界限、正常宗教活动与非法宗教活动的界限以及宗教、民间信仰、封建迷信活动三者之间的界限。将“宗教”“民间信仰”“封建迷信”三者作为同一种属下的实体进行区分,本身就意味着民间信仰是一个极为特殊的宗教现象。民间信仰因坚持神明崇拜故而从本质上讲是宗教,但它不同于佛教、道教等制度化的宗教,以“隐文化”“文化潜流”的存在形式广泛流传于民间社会,一些民间信仰有着松散的宗教组织,而一些民间信仰则根本没有宗教外壳。民间信仰在我国历史上有着极为广泛的影响,就当代中国而言,“玉皇大帝”“瑶池金母”“土地城隍”“关圣帝君”“门神”“灶神”“财神”“寿星”“妈祖”等民间信仰依然十分普遍;我国沿海及港澳台地区的民间信仰则呈现出更为复杂的情况,有些民间信仰还发展出了制度化宗教。民间信仰在传承民族文化、节庆风俗、促进民间交往与维护伦理道德上有着其积极作用,但民间信仰中也留存有大量的封建迷信糟粕。民间信仰突出的负面表现在于其狂热的宗教神秘主义倾向,现实表现为提倡巫术而反对科学,这就使民间信仰极容易成为不法分子招摇撞骗、非法敛财的工具。当下,我国的一些基层城镇、农村地区和偏远山区依然时不时地发生利用民间信仰作幌子的犯罪案件。一些“神婆”“神汉”利用人们的恐惧心理,通过占卜、算命、测字、扶乩等迷信手段大肆敛财,他们常打着“神谕”的幌子宣扬愚昧主义,使很多无辜群众受之蒙骗而倾家荡产,甚至在生病后拒绝就医因而丧命。更有一些所谓的“教主”“大师”将自己装扮成“救世主”,利用民间信仰发展非法组织。这些“神棍”宣扬宗教狂热,利用伪科学一步步控制信众的精神,让信众们唯其是从、任其摆布。一些非法组织打着宗教信仰的旗号大肆敛财、草菅人命、奸污妇女等,已经严重损害了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危害社会稳定。这些利用民间信仰的违法犯罪行为,已经触犯了《刑法》第119第1款、第115条、第232条之规定,触犯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的相关规定,故其本质不再属于宗教范畴,而是危害公共安全、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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