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 东盟环境影响评价法及实践:政令相关规定

东盟环境影响评价法及实践:政令相关规定

时间:2023-08-1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2010 年2月16日,老挝政府颁布《环境影响评价政令》,主要规定了环评的程序性事项。参与程序《环境影响评价政令》第7 条规定了受项目影响的人和其他利益相关者的权利和职责,包括充分了解项目的相关信息并充分地参与其中。

东盟环境影响评价法及实践:政令相关规定

2010 年2月16日,老挝政府颁布《环境影响评价政令》(Decree on Environmental Impact Assessment 2010),主要规定了环评的程序性事项。该政令有九章42条,包括总论、环境影响评价程序、管理和监测、投资项目指导委员会、环境和社会管理和监测计划的实施、投资项目所有人的更换、信息披露、环境和社会纠纷的解决、对符合条件人员的政策和对违法者的措施以及最后条款。

1.总论

总论部分规定了本政令实施的目的、适用范围、术语解释以及相关的原则。本政令实施的目的在于通过执行1999 年《环境保护法》中第8 条关于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规定,细化该制度的原则、规则和采取的措施。

在适用范围上,将所有的投资项目分为两类:一类是投资规模小、对环境影响比较小的Ⅰ类项目,该类项目仅需进行初始环评(IEE);一类是投资规模大、对环境影响比较大的Ⅱ类项目,该类项目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EIA)。

同时总论还规定了以下原则:在项目实施前必须获得环境合格证书;IEE和EIA 必须由在水资源与环境署(Water Resources and Environment Administration,WREA)注册的咨询公司或咨询师实施;IEE 须包含多项研究选择,以便从中选择出最佳的方案;确保公众的充分参与;任何个人、法律实体或者组织想从事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必须在WREA 注册;项目开发者必须对评价的数据和信息、由此产生的费用、对其他项目的影响以及对跨境项目的影响负责;项目报告的持续监督原则。

2.环境影响评价程序

(1)初始环评(IEE)或者环境影响评价(EIA)

项目开发者根据投资项目清单将项目分为Ⅰ类项目或Ⅱ类项目,根据项目的类型和规模来决定是进行IEE 还是进行EIA。如果发现某个项目不能清楚地归类,则由政府部门决定该项目所应该适用的环评种类。如果某项目a. 既不属于Ⅰ类项目也不属于Ⅱ类项目的,但是预计会产生严重的环境和社会影响或者是产生累积或跨界影响的项目;b. 一个已经被批准实施的项目,但是随后该项目扩大了生产能力或改变了生产程序;c. 对保护地区、保护森林、经济林、国家生物多样性保护区、文化遗迹历史保护区或其他禁止区域造成影响的项目,则由水资源与环境署(WREA)在有关机构的协同下对以上三类项目进行分类,在15 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由此可以得出项目的筛选分为自行筛选和申请筛选,通过将项目分入不同的类别来分别进行不同的环境影响评价。

(2)参与程序

《环境影响评价政令》第7 条规定了受项目影响的人和其他利益相关者的权利和职责,包括充分了解项目的相关信息并充分地参与其中。第8 条明确了参与主体、参与的过程、参与的时间以及负责人。水资源和环境署(WREA)、当地政府、发展规划负责部门和项目开发商应共同确保受项目影响的人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在IEE 和EIA 中的参与权利。

(3)初始环评(IEE)

《环境影响评价政令》规定了WREA、地方行政部门、发展计划负责部门和项目开发商在IEE 中的职责,并规定了IEE 报告的审查程序:

①由项目开发商提出申请,向发展项目责任机构提交经区级咨询会议审核后的报告的副本。

②发展项目责任机构在10 个工作日内对报告进行审核并书面通知开发商如下内容:如果审核发现报告正确且全面,则通知项目开发商提交报告电子版和纸质版各15 份;如果审核发现报告不全面,则通知项目开发商对报告进行进一步修改。

③对IEE 报告的审核必须在50 个工作日完成,从项目开发商在符合要求提出申请之日起,包括撤回申请用来修改的时间,其程序如下:项目开发机构在5 个工作日内将IEE 发给当地行政部门和有关机构以便获得评论;有关部门必须在20 个工作日内给予回复,如果没有在规定期间反馈则视为同意报告或者放弃评论;项目开发机构将组织技术研讨会来让项目开发商对报告进行阐述,如有必要将进行实地考察,同时总结最后的结论并提交给WREA,以考虑是否可以颁发环境合格证书;WREA 将对报告进行考虑并决定通过IEE 报告,颁布环境合格证书,或者要求项目开发商再次修改IEE 报告;如果开发项目很复杂或者对环境和社会有着严重的影响,项目开发商需要继续评估项目的影响,或者因信息不准确、欺诈、报告不全面或未能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而拒绝报告。

(4)环境影响评价(EIA)

在EIA 中,政府主管部门处于核心地位,其职能包括:提供技术指导,进行实地考察,参与研讨会,充当协调员的角色,审核EIA、环境管理和检测计划(Environment Management Monitor Plan,EMMP)、社会管理和监测计划(Social Management Monitor Plan,SMMP)报告,颁发环境合格证书。

项目开发商是环评报告的主要承担者,其职责包括:遵循经批准的研究范围和职权范围、最大限度地收集投资项目的基本信息,完成项目对环境造成的影响的研究,加强宣传工作,准备EIA、环境管理和检测计划(EMMP)和社会管理和监测计划(SMMP)报告,保障公众的参与。

项目开发商必须在评估之前先行确认EIA 的研究范围和职权范围,并将确定的研究范围提交到政府主管部门进行审核和通过。政府主管部门需在15 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并书面回复项目开发商。

开发商随后完成环境管理和检测计划(EMMP)和社会管理和监测计划(SMMP)报告,这是EIA 中必备的部分。

《环境影响评价政令》第13 条规定,EIA 报告中必须包含环境管理和检测计划(EMMP),其内容包括执行检测计划、主要活动以及EMMP 的负责人;在项目的建设和运营期间所采取的在EIA 报告中规定的关于预防、降低、解决问题和恢复环境的措施;避免和降低风险的计划;对于那些水源地区森林的种植、恢复和保护计划;执行EMMP 的方案和预算水电站项目的生物迁移保护区的计划,同时还包括河流盆地的管理、水库的管理、下游地区的管理、开发和渔业资源管理的计划及其他必要的计划;矿产项目的矿址的关闭、矿区环境的恢复和相关预算的执行计划。

项目开发商必须严格执行由政府主管部门批准的EMMP,政府部门对此进行监督。在运营前6 个月,项目开发商必须评估EMMP 在建设阶段的执行情况,同时对其加以改进使其更加适应运营阶段的需求,并将其提交给政府部门以便审查和发放运营许可。在项目运营阶段,项目开发商必须在每个时期不断地审核和改进EMMP,然后提交给政府部门做进一步的审查。

项目开发商还必须制定社会管理和监测计划(SMMP)。EIA 报告中应包含SMMP,其内容包括关于项目各个阶段的预防和降低项目对社会直接和间接影响的措施;减少和降低项目可能带来的风险的措施;赔偿、安置措施;关于矿址关闭后和投资项目终止后的发展计划草案;执行SMMP 的计划;项目开发商的监测计划和有关国家部门的监测计划;执行SMMP 和其他计划的相关部门及其职责;执行SMMP 的安排和预算。SMMP 必须遵守赔偿和安置(resettlement)法令的规定,同时还应该包含对受影响群众的重新安置计划、社会发展计划、恢复生态环境的计划,并对健康受到影响的人给予特别的关注。项目开发商必须同当地有关部门特别是安置和恢复生活环境委员会合作,严格执行水资源和环境署(WREA)批准的SMMP。WREA 负责对此进行监管。

对EIA、SMMP 和EMMP 报告进行审核的程序包括项目开发商在咨询会议后对报告进行修改,随后向WREA 提交申请,对报告进行审核来决定是否发放环境合格证书;WREA 对报告进行审核,在15 个工作日内决定报告是否正确且全面,并书面通知项目开发商;WREA 需在95 天内完成对报告的审核,如果项目复杂的话则可延长至120 天,随后在5 个工作日内将报告送到项目负责机构,有关当地部门和机构需在收到报告30 日内完成对报告的评议,如果这些机构没有在规定期限内完成评议,他们的权利将丧失;WREA 在收到报告的简述文件之日起10 个工作日内组织技术研讨会,并请有相关部门参与;WREA 在收到报告的简述文件之日起20 个工作日内同有关部门进行实地考察;WREA 在收到相关部门的评议后5 个工作日内同项目开发商组织联合技术研讨会,研讨会应有当地有关部门参与,对报告进行评议。WREA 将对评议进行总结并反馈给项目开发商让其进行修改,然后提交给WREA 进行审核;完成对报告的审核后,WREA 应该书面通知项目开发商,要求其同当地行政部门一道组织省级和中央级别的咨询会议。项目开发商需根据省级或中央级的咨询会议的结论完成对报告的修改,然后提交到WREA 进行评估并申请颁发环境合格证书;WREA 在颁发环境合格证书之前15 日内对报告再次进行审核,并将报告送到当地有关部门对其进行审核和通过。在收到当地行政部门的确认后,WREA 将在15 个工作日内对这些文件进行审核,批准报告并颁发环境合格证书,或者通知开发商修改报告,或者驳回报告。(www.xing528.com)

对于那些项目比较复杂、需要特定领域的专家来审核的报告,WREA 应该从开发商提交所有必要的文件之日起,建立专家小组对报告进行审核,专家组必须根据实际的需要由各自领域的专家组成。专家组的专家有职责对报告进行审核和评论,在30 天内向水资源和环境署(WREA)提交书面的回复,并确保信息的可靠性;WREA 必须在开发商提交所有文件之日起120 天内对报告进行审核,报告和计划的审核程序依普通程序进行。

(5)环境合格证书

政府主管部门批准初始环评(IEE)报告、环境影响评价(EIA)报告、环境管理和检测计划(EMMP)、社会管理和监测计划(SMMP)报告后为项目开发商发放环境合格证书。在WREA 的确认下,同时有当地项目开发机构的同意,当地行政部门也可以发放环境合格证书。

该证书在项目的特许期间内有效,如果该项目在获得证书之日起两年内没有开始,该证书将自动失效且不能再使用。在环境合格证书期满3 个月前,如果项目开发商想继续投资项目的话,其可以向WREA 再次提出申请。当投资项目获得环境合格证书后,在完成建设阶段的前6 个月,项目开发商必须审核和评估EMMP 和SMMP 中降低对环境影响措施的执行情况,同时对相关措施进行改进,然后再次提交到WREA 进行审批。

在项目的运营期间,项目开发商应每2−5 年对降低环境影响的措施进行再次评估,然后提交到WREA 进行审核和批准。对于那些在本法令生效以前,已经进入运营阶段但是没有获得环境合格证书的投资项目,由当地行政机构对该地区内的项目进行分类,然后将名单提交到WREA;WREA 对这些项目进行审核,对于那些对社会和环境没有影响的项目,WREA 通知其继续进行;如果该项目属于Ⅰ类或Ⅱ类的,WREA 将书面通知项目开发商准备和完成EMMP 和SMMP。对于那些在本条令生效前,WREA 已经批准EIA 的研究范围和职权范围的项目,以及IEE 报告和EIA 报告已经提交,但是没有收到环境合格证书的,项目开发商可以遵循2000 年版的环境影响评价法令。

(6)环评相关的费用

项目开发商对环评所产生的费用负责,水资源和环境署(WREA)或者是当地颁发环境合格证书的部门有权收取相关费用。

3.管理和监测

(1)项目开发商的监测。对于Ⅰ类项目,项目开发商将对相关措施自行进行监管,并向WREA、项目开发机构、有关部门和当地行政部门报告。对于Ⅱ类项目,项目开发商必须设立环境和社会管理办公室,执行和监测SMMP 和EMMP 报告的执行情况,并向有关部门报告。

(2)政府机构的监测。对于Ⅰ类项目,负责审核IEE 报告的组织有责任对报告的执行情况进行监测并向WREA 以及当地行政机构报告。WREA 有责任检查相关措施的执行情况,并在有关机构和当地行政部门的合作下进行紧急的特别检查,并向监管者汇报。对于Ⅱ类项目,WREA 在有关部门和当地行政机构的合作下,每隔6 个月或根据需要对EMMP 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测并向监管者汇报。WREA 有责任对项目的EMMP 和SMMP 的执行情况进行监察。当地行政机构在WREA 的协作下,有责任在项目所在地设立环境管理小组,监察EMMP的执行情况,并在紧急情况下向WREA 和当地的行政机构报告。当地行政机构有责任建立处理安置和居住条件恢复工作的小组。

(3)外部实体的监管主要依据《国民大会监督法》由国民大会进行监督;依据《国家监察法》由国家监察部门进行监督;依据《审计法》由国家审计部门进行监督。如有必要由专家小组进行监察。

4.投资项目督导委员会和环境、社会管理和监控实施计划

通过设立国家督导委员会对复杂且环境影响大的项目予以指导和监督。通过设立安置和恢复生活条件委员会对安置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5.项目开发商的更换

更换开发商需要向有关部门机构提出申请,有关部门机构需确认新的开发商的资质才能批准申请。对于那些还没有获得环境合格证书的项目,新的开发商将继续进行IEE 或者EIA,并准备EMMP 和SMMP。对于那些已经获得环境许可证书的项目,新的开发商将根据同原开发商签署的协议履行环境和社会义务。

6.信息披露

信息披露分为基本信息披露和机密信息披露两种。

(1)基本信息披露。水资源和环境署(WREA)在有关机构和项目开发商的协同下,有责任披露投资项目环境和社会方面的信息,并确保利益相关人和其他受影响的人能够获得这些信息。项目开发商有责任管理预防和减缓环境影响的措施的执行情况、EMMP 和SMMP 信息,并帮助那些直接受项目影响的人和其他利益相关方获得这些信息。对于Ⅱ类项目,项目开发商应该在投资地设立信息中心,对相关数据和信息进行宣传。

(2)机密信息披露。WREA 对于报告中涉及国家稳定的信息予以保留。对于个人隐私、财产、商业等信息,经项目开发商提出申请,由WREA 进行审核以决定是否应该披露。

7.环境和社会纠纷的解决

纠纷的类型主要包括三类。在投资项目地区涉及自然资源的管理、开采和利用的权利和责任;确定污染、对人们生命和财产造成影响和环境衰退的源头的纠纷;预算的分配或确定损害的赔偿数额,诸如土地、房屋和服务等等,包括赔付或者官方在损失赔偿上的决议的纠纷。

根据不同的纠纷类型确定不同的解决方式。(1)项目开发商之间的纠纷,可自行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到经济纠纷仲裁组织去仲裁,对仲裁结果不满意的可以向老挝法院提起诉讼,除非合同条款中有其他的规定;(2)项目开发商同受项目影响群众之间的纠纷,可协商解决,如协商未果,当事人可以要求任何一个级别的环境管理和监测机构及当地行政机构解决,如果还未能解决纠纷,则可以向老挝法院提起诉讼;(3)项目开发商同国家机构、当地行政机构和国际组织之间的纠纷,必须依照老挝法律或者是老挝参与的国际条约来解决。

图2-1 环评程序简图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