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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类治国人才及其作用—中国法学教育研究

时间:2023-08-1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但是实际上,法学专业教育所培养的法律职业人,如法官、检察官,早在两千多年前的古希腊思想家就视为治国人才。一般看来,高级领导干部,特别是国家最高领导人无疑是治国人才。所以,法学专业教育要培养两类治国人才,不仅要培养法律职业人,而且要培养党政领导干部。当然,党政干部、特别是党政高级领导干部是治国人才法治中国实践中的领导力量,他们在建设法治中国的实践中发挥着领导与决策的作用。

两类治国人才及其作用—中国法学教育研究

如果说法学专业教育教学能够培养出我们法治中国所需要的治国人才,那么治国人才应具有什么样的性质?有哪几种类型?又会发生哪些作用呢?

我们认为,从法治思维角度所理解的治国人才,在外延上,这里所指的不是一个人或几个人,而是一个群体;在内涵上,这个群体的人才最本质的特征就是拥有法治思维,能够运用法治方式管理国家事务,处理社会矛盾。这种人才当然仅仅是理论意义上的治国人才,而不是在治国实践中的人才,因为在现实治国实践中的治国人才必须拥有公共权力。如果不占据某种公共职位,不拥有一定的公共权力,那么其法治思维的素养,运用法治方式管理国家事务与处理社会纠纷的能力就无从体现。所以理论意义上的治国人才仅仅是潜在性的人才。

这种拥有法治思维素养与运用法治方式解决社会问题的能力的治国人才,主要存在两种类型,即党政干部与法律职业人。法学教育界长期来非常审慎地把自己的培养目标视为法律职业人,一方面没有把法律职业人视为治国人才,另一方面没有把党政干部视为自己的培养目标。但是实际上,法学专业教育所培养的法律职业人,如法官检察官,早在两千多年前的古希腊思想家就视为治国人才。柏拉图在其著名的《理想国》一书就视法官为治国者。[5]法律职业人拥有法治思维,能够运用法治方式调解纠纷与解决矛盾,他们所做的事实际上就是在国家各个层面运用国家权力发挥着定纷止争的作用,所以法律职业人无疑是治国人才。特别是在当今的民主法治国家,司法机关是国家管理体系中的重要部分,法律职业人更是治国人才的一种基本类型。

另一基本类型是党政干部。一般看来,高级领导干部,特别是国家最高领导人无疑是治国人才。但是,治国人才绝不仅仅是国家最高领导人,也不仅仅是党政高级领导干部,甚至还不仅仅是通过制定法律和政策治理国家与管理社会的领导干部集团。我们的理解是除上述所说的国家最高领导人、党政高级领导干部和各行各业的一般领导干部之外,还应该包括依据法律与政策管理国家事务、解决社会矛盾与纠纷的广大普通干部,因为只要运用法治思维与法治方式去管理国家事务与处理社会纠纷的人才都是治国人才,更重要的是在代议制民主法治国家里,治国不是少数人的事,而是大多数人的事,是大多数人委托给具有公共权力的干部群体的事。

无论是法律职业人还是党政领导干部,在法治国家里都需要具有法治思维。因为他们在处理各自的社会问题过程中都存在着一个行为合法性追问。领导干部要追问自己在行使公权力时是否合法,如有学者指出的那样,目的是否合法、权限是否合法、内容是否合法、手段是否合法和程序是否合法。法律职业人也存在其行为的合法性追问,他们要追求自己是否具有管辖权,在法律判断时是否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他们依据法律思考,在规则与程序的基础上处理社会问题,建构国家秩序,追求正义与公平。[6](www.xing528.com)

所以我们要依据法治思维的要求来调整我们法学教育任务,把培养治国人才作为法学专业教育的目标,也要进一步明确法学专业教育不仅要培养法律职业人,而且要培养党政干部,特别是党政领导干部。具体说,法学专业教育不仅要为法治国家输送法律职业人,而且要为党政机关输送合格的拥有法治思维的人才。就后者而言,担任党政领导干部、特别是党政高级领导干部的公务员应该受到系统的法学专业教育。因为如果没有受过系统的法学专业教育,那么党政干部想要具有良好的法治思维以及运用法治方式解决社会问题的能力,恐怕是无法做到的。

此外,从社会发展的角度看也需要法学专业教育培养党政领导干部。一方面,从西方发达国家的历史经验来看,随着社会的转型,从传统社会向现代法治社会的变迁,社会越发达法治越成熟,法律人担任治理国家与管理社会职责的人数就会越来越多,比例越来越大。另一方面,从我国社会的变迁看,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市场经济的发育成熟,以及法治作用越来越大,社会对法律人走上领导岗位的期待也越来越强烈。从担任我国领导人的教育背景来看,也印证了这条社会发展的经验。在革命时期需要具有军事才能的干部,改革开放初期需要有工程知识的理工干部,实行市场经济时需要搞经济的干部,直到当下建设法治中国时我国党政最高领导人都接受了广义的大学法学教育。所以,法学专业教育要培养两类治国人才,不仅要培养法律职业人,而且要培养党政领导干部。

由于党政干部与法律职业人各自的法治思维有所区别,所以他们在建设中国法治过程中所发挥的作用不同。当然,党政干部、特别是党政高级领导干部是治国人才法治中国实践中的领导力量,他们在建设法治中国的实践中发挥着领导与决策的作用。

众所周知,法治思维就是依据法律进行思考,严格地依法办事,就是科学民主立法、全民普遍守法、公正严格执法、把法律的规则与程度当成思维的根据。但法学家却告诉人们法律是不确定的,这就直接导致了法治思维的不可能性。当社会问题进入司法程序,法律职业人进行特别的法律事务时,他们不是依据价值法学、批判法学和现实主义法学所批判的文本意义上的法律来思考,而是运用法律解释、价值衡量、外部证成和实质推理等方法对本文的法律进行理解与重构,使之更加符合个别案件实情,实现个别正义。[7]这里法律职业人所应用的法治思维,法学界称为法律思维,它与领导干部在决策与解决社会问题时的法治思维有着区别。前者是一种法律职业人通过合作而进行的理性思维,是一种不断接近实在的发现过程。后者是严格依据法律文本而进行的思考,是一种合法性追问。前者更加积极主动,体现了法律职业人的能动性,并且也更加深刻。后者相对被动,属浅层次法治思考。因而法律职业人共同体在法治社会中起着社会正义最后一道防线的作用。[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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