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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教学案例与习题:保证与担保责任

时间:2023-08-1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保证,是第三人与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第三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担保责任的行为。但是,应当在判决书中明确在对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后仍不能履行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在主合同履行期届满后怠于行使担保物权,致使担保物的价值减少或者毁损、灭失的,视为债权人放弃部分或者全部物的担保。保证人在债权人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减轻或者免除保证责任。

民法教学案例与习题:保证与担保责任

(一)债的担保概述

1.债的担保的概念。债的担保,是指对于已经成立的债权债务关系所提供的确保债权实现的保障。

2.债的担保的性质。

(1)债的担保的从属性。

(2)债的担保的补充性。

(3)债的担保的相对独立性。

3.债的担保的分类。

(1)人的担保和物的担保。

(2)约定担保与法定担保。

习题3-3-13

下列担保中,属于担保之债的是( )。

A.保证担保 B.定金担保 C.抵押担保 D.质押担保

AB正确。债的担保,是指法律为保证特定债权人利益的实现而特别规定的以第三人的信用或者以特定财产保障债务人履行义务、债权人实现权利的制度。因此,选项AB是正确答案。

习题3-3-14

下列主体中,可以充当保证人的有( )。

A.法律出版社

B.某中国法人

C.某大学法律系

D.小王经营一个独资企业,因经营不善已经导致其破产

AB正确。《担保法》对于保证人有特别的要求,即“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可以作为保证人”,下列组织不得作为保证人:①国家机关不得为保证人,但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②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为保证人;③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不得为保证人,但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有法人书面授权的,可以在授权范围内提供保证。因此,选项AB是正确答案。

(二)保证

1.保证的概念。保证,是第三人与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第三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担保责任的行为。

2.保证的方式。

(1)一般保证:是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只有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才代为履行的保证方式。在一般保证中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

(2)连带保证:是指债务人在债务履行期届至时未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既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履行保证债务的保证方式。在连带保证中保证人没有先诉抗辩权。

习题3-3-15

甲向乙借款10万元,借期2年,并且由丙担保在甲不还钱时代甲向乙还款。到期甲无力偿还借款,乙向甲和丙索款未果,向法院提起诉讼。本案中关于甲、丙诉讼地位的判断哪些是正确的?

A.乙只能起诉甲、丙二人中的一人

B.乙可以只起诉甲,人民法院可以只列甲为被告

C.乙可以同时向甲和丙主张权利,甲、丙是共同被告

D.乙可以只起诉丙,但法院应通知甲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

BCD正确。根据法律规定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为一般保证。本题中当事人约定“由丙担保甲不还钱时代甲向乙还款”,据此,保证人丙承担的应当是一般保证责任。《担保法解释》第125条规定,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向债务人和保证人一并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将债务人和保证人列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但是,应当在判决书中明确在对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后仍不能履行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据此,本题中,乙可以同时向甲和丙主张权利,人民法院将其列为共同被告。《担保法解释》第53条规定,因保证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债权人向保证人和被保证人一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将保证人和被保证人列为共同被告;债权人仅起诉保证人的,除保证合同明确约定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外,人民法院应当通知被保证人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债权人仅起诉被保证人的,可只列被保证人为被告。据此,本题中,乙可以只起诉丙,因丙不是连带保证人,故人民法院应当通知甲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乙可以只起诉甲,人民法院只列甲为被告。因此,选项BCD是正确答案。

3.保证担保的范围。

(1)主债权。

(2)利息

(3)违约金、损害赔偿金。

(4)实现债权的费用。

习题3-3-16

甲对乙享有60万元债权,丙、丁分别与甲签订保证合同,未约定保证责任的范围和方式。戊以价值30万元的房屋为乙向甲设定抵押并办理了登记。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甲可以在丙、丁、戊中任意选择一人,要求承担担保责任

B.若甲放弃对戊的抵押权,则丙、丁只对甲的30万元债权承担保证责任

C.若甲、戊之间的抵押被宣告无效,丙、丁应对全部债务承担保证责任

D.若甲要求丙、丁承担保证责任,丙、丁可主张先诉抗辩权,要求甲先行使对戊的抵押权

ABC正确。参见《担保法》第28条规定: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对物的担保以外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放弃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在债权人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担保法解释》第38条的规定: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保证人或者物的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或者物的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承担了担保责任的担保人,可以向债务人追偿,也可以要求其他担保人清偿其应当分担的份额。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物的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或者担保物因不可抗力的原因灭失而没有代位物的,保证人仍应当按合同的约定或者法律的规定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在主合同履行期届满后怠于行使担保物权,致使担保物的价值减少或者毁损、灭失的,视为债权人放弃部分或者全部物的担保。保证人在债权人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减轻或者免除保证责任。因此,选项ABC是正确答案。

案例3-3-17

甲购买电脑向乙借了1万元,由丙、丁共同担保。并有书面保证合同,约定丙、丁为共同担保人,但未就各自的担保份额进行约定。还款合同于2012年3月12日到期。甲无力还款,丙已出国留学地址不详。于是乙找到丁,请求其偿还1万元钱,而丁又因丙不在拒绝。

1.丙、丁和乙签订的是什么类型的保证合同?

2.丁应否偿还1万元钱?

1.连带的共同保证合同。

2.应该偿还。因为在本案中,当事人签订了共同保证合同,但保证人之间并没有就各自承担的保证份额进行约定,因此是连带的共同保证。连带的共同保证人之中的任何一个保证人在债务人不能履行到期债务时都有义务承担全部保证责任。

案例3-3-18

甲向乙购买价值50万元的彩电,合同约定甲先预付20万元货款,其余30万元货款在提货后3个月内付清,并由丙公司提供连带保证担保,但未约定保证范围。提货1个月后,甲在征得乙同意后,将30万元债务转移给尚欠其30万元货款的丁。丙则完全不知情。至债务清偿期届满时,乙要求丁偿还30万元货款及其利息,而丁因违法经营被依法查处。于是,乙找到丙,要求其承担保证责任,丙至此才知道甲已将其债务转让给丁,遂以此为由拒绝承担责任。双方为此发生争议,乙诉至法院。

1.丙保证担保的范围应如何确定?

2.甲转让债务的行为是否有效?

3.丙是否应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4.若乙未经保证人丙同意将30万元债权依法转让给戊,则丙是否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1.丙应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担保法》第21条规定:“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等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本案中,丙与乙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范围未作约定,因此依本条规定应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即丙应对甲公司欠乙的30万元主债务及利息等承担全部保证责任。

2.有效。《民法通则》第91条规定:“合同一方将合同的权利、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的,应当取得合同另一方的同意。”本案中,甲经乙同意,将其欠乙的债务转让给丁,因此,甲与丁之间的债务转让具有法律效力。

3.丙不继续承担保证责任。《担保法》第23条规定:“保证期间,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本案中,乙许可甲转让债务给丁,但未取得保证人丙的同意,所以丙不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4.丙在原保证担保的范围内对戊承担保证责任。《担保法解释》第28条规定,保证期间,债权人依法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保证债权同时转让,保证人在原保证担保的范围内对受让人承担担保责任。但是,保证人与债权人事先约定仅对特定的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或者禁止债权转让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本案中,当事人没有此种约定,故丙公司应在原保证担保的范围内对戊承担保证责任。

4.保证期间。

(1)一般保证的保证期间。(www.xing528.com)

(2)连带保证的保证期间。

案例3-3-19

2006年11月19日,工商银行某支行与A公司签订300万元借款合同。约定借款期限半年,利率按同期银行利息计算。同时该支行与B公司签订担保合同,由B公司为借款合同承担一般担保责任。可后来A公司未归还借款,B公司也不支付。该支行起诉。2008年5月18日经人民法院调解,该支行与A公司达成了于2008年8月30日前偿还借款本息的协议。之后,因A公司没有按期履行调解协议,该支行申请执行但无果。

在此情况下,B公司应否承担担保责任?

B公司不应承担担保责任。因为虽然B公司提供的是连带责任保证,但是没有约定保证期间。根据《担保法》的规定,这种情况下。保证期间应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在该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本案中,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是2007年11月20日,主债权人该银行没有在法定的保证期间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所以保证人B公司的保证责任从此消灭。

5.保证的效力。

(1)债权人对保证人的清偿请求权。

(2)主债务人对债权人所得主张的抗辩,保证人亦得主张。

(3)多数保证人之间通常负连带责任。

(4)保证人履行债务后,对主债务人取得代位求偿权。

习 题3-3-20

连带责任保证在下列哪一情形下保证人免除责任?

A.在法定或者约定期间内债权人未向人民法院起诉

B.在法定或者约定期内债权人未向债务人要求承担保证责任

C.在法定或者约定期间内债权人未采取中断保证期间的行为

D.在法定或者约定期间内债权人未向保证人要求承担保证责任

D正确。在连带责任保证中,债权人在法定或者约定期间内未向保证人要求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责任。因此,选项D是正确答案。

习题3-3-21

甲与乙签订由丙为保证人借款期限1年金额10万元的借款合同。合同签订3个月后,甲因急需资金,遂与乙协商将贷款金额增加到15万元,并通知丙,但丙未予答复。后甲到期不能偿还债务。问:该案件中的保证责任应如何承担?

A.丙不再承担保证责任,因为甲、乙变更合同条款未得到丙的同意

B.丙对10万元应承担保证责任,对增加的5万元不承担保证责任

C.丙应承担15万元的保证责任,因为丙对双方的通知未予答复,视为默示

D.丙企业不再承担保证责任,因为保证合同因甲、乙变更了合同的数额条款而致保证合同无效

B正确。《担保法》第24条规定:“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但《担保法解释》第30条第一款规定:“保证期间,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数量、价款、币种、利率等内容作了变动,未经保证人同意的,如果减轻债务人的债务的,保证人仍应当对变更后的合同承担保证责任;如果加重债务人的债务的,保证人对加重的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该条规定实际上修改了《担保法》第24条,使未经保证人同意的主合同变更并不一律无效,而只是加重债务人债务的部分无效。因此,选项B是正确答案。

习题3-3-22

甲对乙享有60万元债权,丙、丁分别与甲签订保证合同,未约定保证责任的范围和方式。戊以价值30万元的房屋为乙向甲设定抵押并办理了登记。若甲对乙的债权已经过诉讼时效1年,下列说法何者正确?

A.甲不能对戊的房屋行使抵押权

B.乙若对甲进行清偿,则事后无权要求甲返还

C.丙若对甲进行清偿,则无权对乙进行追偿

D.倘甲催告乙还款,乙在催款通知书上签字,诉讼时效将因中断而重新计算

BC正确。已过诉讼时效的主债权在清偿后,债务人无权要求债权人返还,保证人代债务人清偿的,保证人无权要求债权人返还,也无权向债务人追偿。因此,选项BC是正确答案。

案例3-3-23

甲卖给乙2万公斤大米,由丙担保价款的支付。合同约定;甲卖给乙2万公斤大米,货款是3.5万元,于2012年10月14日前付清。丙保证乙能按期支付货款,如果乙不能按期付款的,丙愿承担支付货款的义务。后甲交货却得不到货款,于是本年12月1日要求丙偿还,丙拒绝偿还欠款。

1.甲可否要求丙偿还这笔欠款?

2.丙可否以先诉抗辩权对抗甲的请求权?

3.在本案中,如果甲要求丙承担丙迟延付款的利息,能否得到法院的支持?

1.可以。因为保证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如果乙到期不能还款的,丙承担支付货款的责任。

2.不能。因为保证合同并没有约定该保证方式为一般保证,因此保证人应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只要债权人在保证责任期间内向保证人请求其履行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即负有履行全部保证债务的义务。

3.不能。因为保证合同中已经约定了保证责任的范围为购买大米的货款,并没有明确约定迟延支付货款的利息。

6.保证合同无效及其法律后果。

(1)保证合同无效的情形:因主合同无效而无效、因合同自身的原因而无效。

(2)无效保证的法律后果:保证合同无效时,债权人、保证人应根据各自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习题3-3-24

下列何种情况下,保证人的保证责任消灭?

A.主合同当事人双方恶意串通,骗取保证人提供保证的

B.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减轻债务人的责任,但未经保证人同意的

C.主合同债权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的

D.保证期间内,债权人允许债务人转让部分债务给第三人,未经保证人同意的,保证人对于已转让部分债务的保证责任

ABCD正确。保证责任消灭的情形:①保证期限届满而债权人未为请求时,保证责任免除。在保证期间内,一般保证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责任。债权人向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则保证期间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连带责任保证债权人未请求保证人履行保证债务时,保证人的保证责任即免除。②债权人放弃物的担保,在放弃权利的范围内保证责任免除。同一债权既有保证担保,又有物的担保时,保证人仅对物的担保以外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但债权人因其过失致使担保物权消灭时不免责。③主债务转让给第三人而未经保证人同意的,保证人的保证责任免除。在保证期间,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的,应当取得保证人的书面同意。④保证合同解除或终止时,保证人的保证责任消灭。⑤主债务消灭,保证债务消灭。主债务因履行、抵销、混同、免除等原因而消灭时,保证责任消灭。因此,选项ABCD是正确答案。

习题3-3-25

甲对乙享有60万元债权,丙、丁分别与甲签订保证合同,未约定保证责任的范围和方式。戊以价值30万元的房屋为乙向甲设定抵押并办理了登记。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A.丙、丁的保证都为连带责任保证

B.丙、丁对乙的全部债务承担保证责任,但彼此之间不负连带责任

C.若丙与丁事后约定各自担保乙的30万元债务,该约定未经甲的同意不能生效

D.若丁代乙清偿了全部债务,应首先向乙追偿,若乙不能偿还再要求丙分担责任

AD正确。根据《担保法》第19条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担保法解释》第20条规定:连带共同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连带共同保证的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向债务人不能追偿的部分,由各连带保证人按其内部约定的比例分担。没有约定的,平均分担。因此,选项AD是正确答案。

习 题3-3-26

保证人的求偿权的诉讼时效( )。

A.从主债务到期之日起1年 B.从主债务到期之日起2年

C.从保证责任履行完毕时起算1年 D.从保证责任履行完毕时起算2年

D正确。担保人行使追偿权的诉讼时效期间适用《民法通则》两年诉讼时效期间的规定,诉讼时效期间应当自担保人承担责任完毕之日的次日起开始计算。因此,选项D是正确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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