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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二孩:政策、理论与法律》对母婴保健问题的探讨

时间:2023-08-1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1994年《母婴保健法》的颁布实施,体现了国家对基本人权的保护和尊重,规范了母婴保健机构,提高了母婴保健水平,从而保证了母婴的生存权和生存质量,但在实施过程中还存在一定的问题。目前的问题在于:政府没有全面、切实地履行在母婴保健事业中的法定职责。因此,政府要加大对妇幼保健机构的投入,为实施《母婴保健法》提供必要的物质基础。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的证件形式存在重复设置、与行政许可规范不相符的情况。

《全面二孩:政策、理论与法律》对母婴保健问题的探讨

母婴保健是指母婴保健机构为个人提供的包括婚前检查、产前咨询、产前检查、分娩服务、儿童保健等在内的系列医疗服务。1994年《母婴保健法》的颁布实施,体现了国家对基本人权的保护和尊重,规范了母婴保健机构,提高了母婴保健水平,从而保证了母婴的生存权和生存质量,但在实施过程中还存在一定的问题。

(一)宣传力度不够导致社会知晓率不高

《母婴保健法》作为我国妇幼保健事业历史上第一部法律,其意义之重大不言而喻。实施《母婴保健法》是一项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需要各级政府的重视,各有关部门的积极配合和全社会的共同参与,形成合力,使《母婴保健法》做到家喻户晓。但是部分领导只重视经济建设,没有把宣传、贯彻《母婴保健法》放在重要位置,宣传力度不大,措施不力,在社会上没有形成浓厚的学习、宣传、贯彻《母婴保健法》的舆论氛围。[1]由于宣传不广泛,群众对《母婴保健法》的认识不足,自我保护意识淡薄。群众缺乏接受母婴保健服务的主动性,且在就诊时不知道查验诊所的许可证或者合格证,在不具备条件的个体或集体诊所生产,出现问题导致孕产妇或新生儿死亡。

(二)立法滞后导致政府职责缺失

尽管《母婴保健法》对我国母婴保健事业作了规定,但由于这些法律规范过于原则化,使得母婴保健事业在实践中缺乏可操作性。另外,该法律文件并未对政府的法律责任作出明确规定,所用的语言只是倡导性的、号召性的。而当国家(政府)未按照法律规定去做时,由于缺乏明确的法律责任规定,就无法追究其责任。[2]实际上,法律规定母婴权利的同时,也是对国家(政府)在发展母婴保健事业中的职责(义务)进行规定。目前的问题在于:政府没有全面、切实地履行在母婴保健事业中的法定职责。当前,政府在母婴保健事业中的职责缺失主要表现在母婴保健服务体系的不完善,妇幼保健服务网络和队伍建设相对滞后,妇幼保健机构保健与临床的矛盾,出生缺陷防治技术,妇幼卫生投入不足,公共服务弱化等问题都需要解决。因此,政府要加大对妇幼保健机构的投入,为实施《母婴保健法》提供必要的物质基础。

(三)法定证件设置管理上问题凸显

现行的母婴保健法律法规大多颁布于20 世纪90年代,随着近年来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不断深入推进,其部分法则内容已与上位法不一致,与同位法不协调,相关执法体制也与我国卫生事业发展不相适应。由于相关法律规定之间存在一些矛盾和冲突,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许可中出现不少乱象。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的证件形式存在重复设置、与行政许可规范不相符的情况。迄今为止,不少地方还在根据地方性法规或规章将“新生儿疾病筛查技术”“节育技术”等纳入母婴专项技术服务许可事项,对这些不符合行政许可设定原则的事项,应当及时清理。[3]《母婴保健医学技术鉴定证明》出具的机构设置不合理;《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合格证书》出具的机构设置不合理。部分卫生行政部门淡化自己在《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工作中应承担的监督管理职能,《出生医学证明》管理、监督的职责不够明确。《出生医学证明》签发不规范,医疗机构外出生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是否签发以及如何出具存在较大争议。我国现行的医疗卫生法规对出具虚假医学证明的违规行为,虽然有非常明确的处罚规则,但出具虚假医学证明文件的罚则不统一。[4](www.xing528.com)

(四)婚前医学检查形势依然严峻

婚前医学检查(简称婚检)是针对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可能患影响结婚和生育的疾病进行的医学检查,是健康生育的第一道关口,是避免出生缺陷、提高国家人口素质的重要措施。取消强制性婚前健康医学检查是新《婚姻登记条例》中的新规定,由于条例中对于取消强制性婚前体检后在实践中所带来的问题没有提出相应的应对措施,因此,导致了与某些法律法规,特别是《母婴保健法》之间的法律冲突,并引发了现实中的一些问题。当前婚检工作的难处主要在于大众认识不足及国家政策支持不足。在婚检实施方式上,大部分医师认为婚检应实行强制,少数认为婚检应自愿。绝大部分赞成免费婚检。而政府希望通过免费婚检来吸引群众进行婚前医学检查,首先要保证免费的项目真正能有效筛查疾病。所以根据目前的疾病谱重新设置婚检项目,在原有项目基础上适量增加新项目,扩大免费婚检项目的范围是值得考虑的提高婚检率的措施。[5]

(五)母婴保健工作发展的不平衡

城乡差异、地区差异以及人群差异所带来的母婴保健工作发展的不平衡。我国妇幼卫生事业发展不平衡,孕产妇死亡率婴儿死亡率在中西部地区明显高于东部农村高于城市。同时改革开放以来,城市流动人口中妇女儿童的比例越来越高,有资料显示:流动人口卫生保健服务的利用率低于常住人口,孕产妇死亡率和围产儿死亡率均明显高于常住人口。[6]

(六)母婴保健监督管理的机制不统一

卫生行政部门主管母婴保健工作,是执法的主体,抓好执法工作是卫生行政部门义不容辞的责任。受内部执法机构多头分散、监督体系机构与人员分离等影响,目前各地将母婴保健纳入卫生综合监督执法的进程并不平衡,内部职责及整体管理运行机制仍未统一,导致证件核发把关不严、办理情况档案不齐、监督管理重视不够的情况时有发生。不经审批违法执业、不经培训无证上岗的现象仍然存在,特别是一些个体诊所,不具备基本的医疗保健条件,违法从事接生、计划生育手术等,在社会上造成极坏的影响。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监管力度,规范执业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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