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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二孩政策:母婴保健法建议

时间:2023-08-1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立足于全面二孩政策顺利实施的视角,为完善《母婴保健法》并使之更加有效施行,推动我国母婴保健工作再上新台阶,可以尝试从以下方面入手。基于此,《母婴保健法》应当及时加以修改。其二,《母婴保健法》及其实施办法对违法行为处罚力度不大,处罚条款不够具体,缺乏可操作性,难以维护法律的严肃性。为此,也需要在《母婴保健法》中作出相应的规定。(三)强化《母婴保健法》的执法建设具体来说:首先需要强化资质审核。

完善二孩政策:母婴保健法建议

自《母婴保健法》颁布施行以来,我国在母婴保健工作方面取得的巨大成就有目共睹。然而,由于我国人口基数大,年均新出生人口众多,各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和文化风俗均存在一定差异,为母婴保健工作的开展增加了难度,因此,现有很多问题需要应对,《母婴保健法》显然需要进一步完善。尤其是在二孩政策出台后,新的生育高峰有可能出现,新的生育需求亟须满足,在新技术、新服务不断涌现的今天,母婴保健工作的开展更需要与时俱进,因地制宜,灵活机动展开。立足于全面二孩政策顺利实施的视角,为完善《母婴保健法》并使之更加有效施行,推动我国母婴保健工作再上新台阶,可以尝试从以下方面入手。

(一)完善现有法律法规的不合理之处

具体而言:其一,《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与《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婚姻登记条例》在一些条款上相互不衔接。例如,关于强制婚检方面的规定,《母婴保健法》第12 条规定:“男女双方在结婚登记时,应当持有婚前医学检查证明或者医学鉴定证明。”而《婚姻登记条例》第5 条规定的办理结婚登记应当出具的证件和证明材料中,却没有要求向婚姻登记管理机关提交婚前健康检查证明。显然,二者在具体规定上存在冲突。我们以为,《母婴保健法》出台的日期较为久远,已经难以适应母婴保健工作的现实需要,正因为如此,《婚姻登记条例》作为新法才作出了更为务实的规定。基于此,《母婴保健法》应当及时加以修改。其二,《母婴保健法》及其实施办法对违法行为处罚力度不大,处罚条款不够具体,缺乏可操作性,难以维护法律的严肃性。这些问题有必要在未来的立法过程中进行补充完善。我们认为,法律是社会需要的产物,而立法的产生必须契合特定的社会需要,作为我国母婴保健专项法的《母婴保健法》在制定之后确实发挥了母婴保健保护伞的重要作用,但受制于其制定之初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现实需要,在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等方面已难以适应当今社会的需要,如依旧依照现有法律规定处罚,势必不合理。为此,尽快对相应的法律条款进行修改,以使其更契合当今母婴保健工作的现实需要,已经成为立法者急需承担的历史使命。

(二)母婴保健工作中出现的新问题需要及时进行规范

伴随着二孩政策的全面实施,一些新的问题不断出现,给我国母婴保健工作带来了现实的挑战,如何应对这些挑战,已经成为立法所必须考虑的问题。比如,在母婴保健中,产前筛查技术应用越来越多,因医师检查失误漏检患有严重遗传性疾病或有严重缺陷的胎儿,导致孕妇未能在筛查期选择堕胎而生下患残疾的婴儿,由此引发医疗纠纷。二孩政策出台后,产前筛查的需求将进一步加大,这类纠纷出现的概率也会增加,但目前对这类纠纷的处理尚缺乏统一认识,在审判实践中,也常常产生大相径庭的判决。因此,亟须从立法完善的角度为此类问题找到合理解决途径。再比如,二孩政策出台后,月子中心、月嫂等家政服务需求将大增,但这类机构在监管方面存在漏洞,由此引发的问题日益突出,也必须进行相应的监管。为此,也需要在《母婴保健法》中作出相应的规定。

(三)强化《母婴保健法》的执法建设(www.xing528.com)

具体来说:首先需要强化资质审核。对从事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的机构和个人,严格按照《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的规定进行考核、考试和校验。母婴保健专项技术行政审批,必须经设区的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许可;从事婚前医学检查的机构和人员,须经设区的市(州)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许可;从事助产技术服务、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须经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许可。准确把握准入标准,对审核不合格的,一律不予发证。杜绝之前一些地区不按规定校验、换发母婴保健服务许可证。其次应加强执法监管。重点查处“黑诊所”和医疗机构、妇幼保健机构和计划生育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开展“两非”的行为;严厉打击未经许可擅自开展母婴保健技术服务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行为;严厉打击开具虚假《出生医学证明》的违法行为。

(四)优化资源配置,为《母婴保健法》的实施提供现实基础

政府可以充分利用现有资源,为施行《母婴保健法》提供保障。分述之,一是可以通过助产机构的科室间、科室内床位的调整,尽最大能力扩增产科床位。二是可以采取分级建档的制度,对孕妇进行风险评估,根据风险评估的结果来引导合理分级建档。假如在孕产期保健过程中,发现一些高危因素或高危风险,助产机构可以给予干预和治疗,将孕妇转送到相应的三级医疗机构。三是联合互动,通过建立妇幼健康的联合体,通过远程会诊、对口支援等来带动基层的服务 能力。

在基础设施建设方面,国家应进一步加大投入力度,对一些相对落后的妇幼保健机构进行设备补充更新,优化管理制度,完善信息化建设。增加妇产科床位,优化床位利用率,尽量达到卫计委提出的一个区域内每千分娩量17 张产科床位的基本目标。二孩政策实施后,产检需求将大幅增加,需添置产检设备,增设产检机构。未来高龄妇女生产意愿加强,将使高危孕妇的数量大幅增加,高危孕妇急救中心和危重新生儿会诊抢救中心的设立很有必要性。国家业已提出规划,2017年后要在省一级建立高危孕妇急救中心,在市县建立高龄孕产妇和新生儿急救抢救病房。

此外,在人才队伍建设方面,应当加大妇幼保健人才的培养。就此而言,国家卫计委计划在“十三五”期间,增加包括儿科医生、产科医生、助产士在内的紧缺医务人员14 万人。为此,一方面要鼓励妇幼保健人才的教育就业,在医学院校增设相关学科,提升我国产科医护人员和儿科医生的数量;另一方面,优化现有的薪资考核,职级晋升方案,留住现有医护人员并充分调动医护人员的积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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