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 全面二孩政策执行状况

全面二孩政策执行状况

时间:2023-08-1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母婴保健法》的正式颁布施行,将母婴保健工作中实施多年且行之有效的一些保健措施进一步制度化,以国家强制力保证执行,强化了妇幼保健工作的各主要环节。《母婴保健法》颁布施行之后,我国又相继出台了一系列部门规章,进一步完善妇幼保健工作的法律体系。

全面二孩政策执行状况

(一)《母婴保健法》颁布施行的背景和意义

从国内情形看,《母婴保健法》颁布实施以前,我国在保健母婴健康、提高人口素质方面已经做了大量工作。然而,我国人口基数大,每年新增人口数量多,而彼时我国经济尚不够发达,社会发展程度不高,一些地区民众的文化程度受限,之前传统的旧观念对于生育理念的影响较大,人们对于母婴保健的问题关注不够,重视不足,生育病残儿的现象也比较严重。

从国际上来看,妇女儿童的生命、健康在世界范围内,一直都是人类共同面临的重要问题。1990年9月30 日,联合国世界儿童问题首脑会议纽约联合国总部举行。会议通过了《关于儿童生存、保护和发展的世界宣言》(以下简称《宣言》)和《执行90年代儿童生存、保护和发展世界宣言行动计划》。70 多个国家的国家元首或政府首脑以及数十个国家的外长出席会议。《宣言》提出了保护儿童和改善生活的十点方案,主要内容包括:推动尽早批准和执行1989年第44 届联合国大会通过的《儿童权利公约》,保证儿童的生存、卫生和教育以及保护他们免受暴力和剥削等方面的最低标准;促进世界各国采取全国范围和国际性的行动,以增进儿童健康;制订减少文盲、提供教育和就业机会的方案;以及改善生活在特殊困难环境中的儿童的命运等。1991年3月,时任总理李鹏代表中国政府签署了上述两个文件,对国际社会做出庄严承诺,制定《母婴保健法》,也表明了我国政府保护妇女儿童的态度。

在贯彻我国的基本国策,控制人口数量之余,更要提高人口质量。而提高人口质量的一条重要途径就是提高出生人口质量,加强母婴保健无疑是提高出生人口质量的客观需要。法律作为一种制度理性,显然在加强母婴保健和提高出生人口这两方面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就此而言,《母婴保健法》的颁布和施行,对提高我国出生人口素质,促进妇幼卫生工作发展有着重要意义。

首先,《母婴保健法》为提高出生人口的身体素质和保障母亲、婴儿身体健康提供了法律保障。由于经济发展不平衡,我国各地区间也存在文化发展的差异,特别是边远贫困地区的妇女儿童的健康水平与全国相比存在差距,生出严重病残儿的现象仍比较普遍,给家庭乃至社会都带来了极大的影响。《母婴保健法》的颁行,规定了国家、政府和医疗保健机构的职责,确立了国家支持母婴保健领域科学研究、推广使用保健技术、普及科学知识以及一系列保健措施和科学鉴定措施等重要制度和措施,为解决上述问题提供了法律依据,客观上有助于出生人口素质的提高与广大妇女、婴儿生命健康的保障。

其次,《母婴保健法》的颁布施行使我国妇幼卫生工作纳入了法制管理的轨道。我国政府十分重视妇幼保健工作,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国家先后颁布了一系列规章制度,为我国妇幼保健工作的法制化管理奠定了坚实基础。《母婴保健法》的正式颁布施行,将母婴保健工作中实施多年且行之有效的一些保健措施进一步制度化,以国家强制力保证执行,强化了妇幼保健工作的各主要环节。以立法形式确定了婚前保健和孕产期保健制度,将新生儿出生缺陷报告及新生儿疾病筛查纳入法制管理轨道,并在技术鉴定、行政管理和法律责任方面都做出了规定,强化了妇女保健工作的法制管理。

最后,《妇幼保健法》是维护妇女权益的重要立法,体现了我国对基本人权的法律保护。1981年施行的新《婚姻法》,确定了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等原则,有效保障了妇女在婚姻方面的合法权益;1992年,我国颁行了《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妇女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生活方面享有与男性平等的权力。《母婴保健法》是继《婚姻法》和《妇女权益保障法》后维护妇女权益的又一重要立法,从妇女婚前、孕期、产期等重要生理阶段,明确妇女享有的一系列医疗保健服务,维护了妇女合法的生育权、健康权。生育权、健康权是基本人权的重要内容之一,生育健康的后代是每个家庭的共同愿望。《母婴保健法》的立法宗旨即保护母亲和婴儿健康,提高出生人口素质,体现了国家对公民基本人权的尊重和保护。

(二)《母婴保健法》施行后取得显著成就

自颁布《母婴保健法》以及制定《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以来,《母婴保健法》已走过20 多个年头,在《母婴保健法》的推动下,我国在母婴保健相关工作方面取得了一系列成就。

第一,妇幼健康法律体系基本完善。《母婴保健法》颁布施行之后,我国又相继出台了一系列部门规章,进一步完善妇幼保健工作的法律体系。先后颁布的规范性文件包括:《中国妇女发展纲要》《中国儿童发展纲要》《孕产期保健工作管理办法》《孕产妇健康管理服务规范》《全国儿童保健工作规范(试行)》《0~6 岁儿童健康管理服务规范》《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许可及人员资格管理办法》《新生儿疾病筛查管理办法》等。“十二五”期间,我国修订了《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进一步保障妇女儿童权益,同时制定实施了《中国妇女发展纲要》等,有效地保障了妇幼健康工作依法服务、依法管理、有法可依。(www.xing528.com)

第二,妇幼健康服务网络基本健全。我国目前已经形成以妇幼保健机构为核心,以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为基础,以大中型的医疗机构和相关科研教学机构为技术支撑,具有中国特色的妇幼健康服务网络。同时,进一步整合妇幼保健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资源,逐步显现出资源共享、优势互补的效果。截至2015年,我国妇幼健康服务机构达到3078 个,儿童医院有99 个,妇产医院有622 个,妇幼健康相关从业人员45 万人。[4]

第三,妇幼健康公共服务大体实现均等化。我国广泛实施涉及妇女儿童健康的普惠性项目,免费提供包括孕产妇保健和儿童保健服务在内的12 类项目,2015年补助标准提高到人均40 元。[5]孕产妇系统管理率达到91.45%,3 岁以下儿童系统管理率达到90.69%,免费计划生育基本技术服务覆盖率达100%。实施孕前优生健康检查、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两癌”检查、儿童营养改善、新生儿疾病筛查等项目,孕产妇住院分娩率达到99.7%。[6]2009 到2014年,中央财政累计投入305 亿元,实施了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农村妇女“两癌”检查、增补叶酸预防神经管缺陷、贫困地区儿童营养改善、新生儿疾病筛查及预防艾滋病梅毒乙肝传播等一系列妇幼卫生重大项目,累计2 亿多妇女儿童受益。神经管缺陷发生率由1996年的13.59/万下降到2013年的3.37/万,从出生缺陷高发病种第3 位降至第9 位。艾滋病母婴传播率从项目实施前的34.8%下降到2014年的6.1%。[7]

第四,妇女儿童健康问题得到初步解决。孕产妇死亡率由2010年的30/10 万降至2015年的20.1/10 万,婴儿死亡率由2010年的13.1‰降至2015年的8.1‰,均提前实现了“十二五”规划和联合国千年发展目标,妇幼健康核心指标位于发展中国家前列。[8]2016年最新数据显示全国孕产妇死亡率下降到19.9/10 万,婴儿死亡率、5 岁以下儿童死亡率分别下降到7.5‰和10.2‰[9],防止了孕产妇死亡率反弹,有力保障了母婴安全。

第五,妇幼健康信息化建设初步完成。妇幼健康信息化可使妇幼健康工作的各项数据信息收集更加及时、客观、准确,为政府决策和科学管理提供可靠依据,同时将大大提高妇幼健康工作的水平。我国自20世纪80年代建立了妇幼卫生信息系统,常规监测、统计和报告妇幼健康相关信息,包括出生缺陷、孕产妇死亡和5 岁以下儿童死亡等情况,为促进妇幼健康事业发展提供了重要的信息支撑。[10]

(三)《母婴保健法》施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尽管《母婴保健法》颁布施行以来我国母婴保健工作取得了一系列不容置疑的成就,但在该法施行过程中依然存在一些问题。就目前来看,在《母婴保健法》施行初期出现的宣传力度不到位,配套法规不齐全等问题如今已经在很大程度上得到了解决,然而,在法律制度落实到位情况、母婴保健社会服务能力等方面仍有很大的完善空间。[11]

第一,部分法律制度落实不到位。比如一些地区未按法律法规要求及时校验、换发母婴保健服务许可证,个别医疗保健机构内部管理不到位,存在人员资质不合格、核心制度不落实等问题。

第二,城乡、地区间妇幼健康发展不平衡,服务能力仍显不足。一是妇幼保健机构建设滞后,普遍缺乏业务用房,设备老化,管理手段滞后,尚未建立统一的妇幼卫生信息系统,基层技术服务能力仍显不足。二是基层妇幼保健组织机构薄弱,基础设施落后,专业技术人才短缺,工资待遇没有吸引力,导致服务人员缺乏积极性。

第三,妇幼健康法律法规有待修订完善。一是《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与《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婚姻登记条例》在一些条款上相互不衔接,给基层服务与管理带来困难。比较典型的是关于婚前检查的规定存在冲突。二是《母婴保健法》及其实施办法对违法行为处罚力度不大,处罚条款不够具体,缺乏可操作性,使法律的权威受到减损。三是配套文件不够完善。如母婴保健技术人员资格考核缺乏具体明确的配套规定;助产、辅助生殖等重要技术服务管理文件尚需尽快制订。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