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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二孩政策带来的生育观念转变

时间:2023-08-1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传统的“早、多、男”的早婚早育、多子多福、重男轻女、养儿防老的高生育水平的生育观念逐渐淡化,并在悄然发生改变。少生优生、晚生晚育、男女一样的生育观念已成为当今育龄人群的共识。多种因素影响着育龄人群的生育观念及生育行为,概言之,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第一,生育的功用发生变化。

全面二孩政策带来的生育观念转变

生育观念作为生育文化的一项重要内容,是人们对生育问题相对稳定的看法和主张,它是对于人们在婚姻生育史的演变过程中所形成的观念、道德、习俗和制度的一种概括,如为什么生育、生育的数量、生育的性别偏好等。生育意愿是生育观念最主要的表现形式,包括为什么生育、生育的数量、生育的性别偏好,以及人们对生育行为的价值取向、行为准则和风俗习惯等。生育观与生育意愿在层次和质的方面都有所不同,具体而言,生育观支配生育意愿,会对生育意愿产生积极的影响和消极的影响,而制约和影响生育意愿的则是生育观方面的因素。从行为学的角度来说,生育作为一种行为,首先受人们生育观念的影响,不同的生育观念往往直接对应着人们不同的生育意愿,并决定着其生育行为。我国在人口与计划生育问题上已经经历了由一孩政策到二孩政策的演变,但一孩政策期间奉行的一孩伦理所导致的人们的生育观念并没有完全转变过来。这必然会影响人们生育的意愿,并影响人们对是否生育二孩行为的选择。

(一)少生优生已成为我国生育观念的主流

本质上讲,生育观念是一定的社会经济条件在人们生育心理上的反映,人们的生育观念总是随着自身所处的社会、经济、文化条件的变化而变化。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的生育政策经历了“限制生育”“严格实行独生子女政策”“多样调整独生子女政策”到“逐步放开二孩”的历史发展。长达30 多年的一孩政策即“独生子女政策”的实施,对处于生育年龄的70 后、80 后及90 后尤其是90 后而言,他们的生育观念已受到潜移默化的影响,表现为生育水平直线下降,出生人口的数量减少,家庭规模变小,独生子女家庭和独生子女越来越多。传统的“早、多、男”的早婚早育、多子多福、重男轻女、养儿防老的高生育水平的生育观念逐渐淡化,并在悄然发生改变。少生优生、晚生晚育、男女一样的生育观念已成为当今育龄人群的共识。女性的受教育程度的不断提高又影响着女性的生育年龄以及生育间隔的跨度大小,良好的教育和较高的文化素质会导致生育行为的减少,或者推迟头胎的生育年龄。在各种因素影响下,持有低生育意愿和观念的群体数量日益增加,多集中在城镇,学历较高和收入较高的群体。2010年、2011年的《中国综合社会调查》、2013年国家卫计委的调查显示,20—44 岁妇女平均理想子女数分别只有1.78 个、1.88 个、1.93 个。2016年全国妇联的调查显示,一孩家庭中只有20.5%愿生二孩,有53.3%的一孩家庭明确不想生二孩。而实际生育率通常只是理想子女数的50%—70%。[16]自2014年1月全国开始实施“单独二孩”政策以来,截止到2015年5月,全国有145 万对夫妇提出再生育申请,占符合条件的目标群体的13.18%。[17]年青一代的生育意愿已急剧下降,进入了内生性的“超低生育率陷阱”,并由此可推断“中国坐失生育政策调整的最佳时机……即便政策完全放开,中国也难以摆脱持续的超低生育率格局”[18]

多种因素影响着育龄人群的生育观念及生育行为,概言之,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

第一,生育的功用发生变化。当今社会,随着经济的发展,人们受教育程度的不断提高,人们的婚育观念乃至家庭观念传统受到域内外多元文化影响,已经发生逆转。生育目的不再是养儿防老及传宗接代,执着于子女的物质效用,而是日趋看重子女的精神效用,对生男生女的性别偏好也日渐淡化。许多人尤其是年轻人开始将关注重点放在如何提升生活品质上,传统的“养儿防老”的观念正在逐步变化。许多人认为,有一个孩子就足够了,父母对孩子的爱不必和别人分享,甚至越来越多的年轻夫妻选择过二人世界,“丁克家庭”的数量不断增加。

第二,生育成本昂贵影响人们的生育决策。生育经济成本是指家庭用价值或货币形态计量的在生育层面的物质性经济支出,包括直接成本和间接成本。直接成本包括衣食住行、文化娱乐医疗费用、保险经费、教育培养等方面的经济支出。间接成本即机会成本,是父母因抚养孩子而失去的升职、加薪、继续教育的机会和因增加的孩子使生活水平、消费水平降低的损失。经济压力成为影响家庭生育决策的重要因素,一些发达国家人口经济学理论,可以解释我国在经济转型时期人们的生育决策行为。哈威·莱宾斯坦提出的“孩子的成本效用理论”,是西方微观人口经济学的重要理论之一。这个理论指出家庭在生育决策时会综合考量孩子的成本和收益(效用),再生育与否受成本与收益权衡的影响,人们可以分析新增加的孩子是否会影响家庭经济地位来做出生育决策,新生儿的边际效用普遍呈递减趋势,对地位较高的家庭而言,越高胎次孩子的效用相对越低。[19]

贝克尔的“孩子的数量质量替代理论”又指出,孩子的数量和质量都可以给家庭带来正效用,且数量和质量存在着相互替代的关系。收入越高,生育意愿会降低,父母则更加倾向于少生优育。

考德威尔的“家庭内部代际财富流动方向的变化导致生育率由高到低”的理论,明确指出传统社会中家庭的重要经济来源于子女,代际财富流动方向主要是子女向父母流动,多子多福,家庭选择多生育子女。而现代社会代际财富流动方向发生逆转,由父母向子女流动,多子少福,家庭选择少生育子女。(www.xing528.com)

随着经济的发展,人们对子女教育很重视,养育一个孩子的成本也不断增加,基本的经济成本,加上后续的教育、就业、婚姻方面的投入,在今天,养育一个孩子的花费达到了几十万甚至上百万,抚养子女的经济成本在家庭支出中占有了主要比例。高昂的生育成本、巨大的经济压力、沉重的精神负担会影响育龄人群对生育二孩的决策与行为。在家庭收入水平固定的情况下,今天的父母抚养子女经济成本的増高将会导致家庭相对收入水平的下降,同时也会导致生育率的下降。对于80 后而言,典型的421 倒金字塔家庭结构也使得家庭本来的养老成本比较高,加之较高的生育经济成本,更加剧了家庭的经济负担,也成为影响80 后群体生育二孩抉择的最重要因素。

第三,育龄妇女生育二胎可能遭遇职业歧视。随着女性受教育程度的提高,绝大多数女性走出家庭成为职场的生力军,女性的社会地位不断提高,在社会经济文化发展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但女性同样也是生育子女与养育子女的主要责任承担者,女性的职业发展期望与陪伴子女共同成长之间存在必然矛盾。职业女性一方面对自己的人生有着更明确的规划,对于职业的选择更为慎重,对通过职业发展实现自我价值的期望更高,不再仅仅满足于相夫教子的人生目的,另一方面,随着现代教育理念的深入,也使其投入更多精力更注重对子女的教育与培养。生育二胎,让职业女性更多面对家庭与事业之间的紧张关系、母亲与白领之间的角色冲突,这种矛盾也成为影响育龄女性生育二孩决策的一个重要因素。许多育龄女性,为了保持良好的工作状态,获得稳定的经济来源,或主动或被动地放弃了生育二胎的机会。

而事实上,因为存在生育问题特别是二次生育问题,育龄女性也的确面临着职场竞争不利,面临就业歧视,女性的职场权益保障受到影响。随着全面二胎政策的实施,女性群体在计划生育政策实施期间,所累积和争取到的平均教育资源和就业发展资源岌岌可危:(1)在全面开放“二孩政策”后,一些之前不符合政策无法生育二孩的群体,可能会在最近几年集中生育二孩,这使企业因女性生育二孩而提高间接生产成本。因此,企业对于女性生育二孩的顾虑将在一定程度上限制女性的职业发展。(2)全面二孩政策下男性员工很有可能会承担更大的家庭经济压力,企业认为这种压力将转化为男性员工的动力。在就业职场层面上,女性弱势增大和男性优势的相对凸显,将更大增加企业优先雇佣和发展男性员工的倾向性和可能性。最终将导致企业不再倾向于雇佣女性员工。[20]

第四,公共服务资源的缺乏。长期以来,我国的经济模式、社会制度、城市规划均是围绕着独生子女政策而展开,逐渐形成了文化惯性,进而发展为经济惯性,即便停止计划生育,全面推行二孩政策,一时之间也很难改变。从我国当前的情况来看,部分地方特别是一些经济发达的大城市,存在医疗、教育、卫生、就业等公共服务资源缺乏的问题。随着全面二孩政策的推行,公共资源缺乏的矛盾会更加尖锐,养育二孩的家庭,面临着产检生育、看病住院、入园上学、教育就业等多种公共服务资源紧缺的难题。面对资源的激烈竞争,这些社会现实也大大降低了育龄夫妇生育二孩的意愿。

“二孩政策”的推行,从生育观念上来看,就是要改变原来“只生一个好”的认识,而逐渐回归到生育“两个”的思想认识。但生育观念的形成经历了较长的历史时期,受到社会发现、经济水平、公众观念等一系列因素影响,生育观念的改变也不是一蹴而就的。“二孩政策”是否能起到应有的社会效果,首先就面临着既有的生育观念的影响,继而受到影响生育观念形成的社会经济、生育价值及社会资源等因素的影响。因此,要改变育龄人群的生育观念,提高其生育意愿,不仅需要生育政策的改变,更需要相关政策体系的支持:增加医疗、教育等公共资源与服务;增加对生育二孩的社会经济保障机制,外部化及社会化家庭部分生育成本,如延长生育二孩产假、增加育龄妇女的生育津贴,对二孩家庭给予更多的关爱和支持等;出台调解女性生育和工作矛盾的具体措施和方法,保障女性权益。只有建立生育政策调整下的新生育模式的政策支持体系,通过社会各部门的共同运作,才会达到理想效果。

如对生育主体的女性权益保障问题,现有的关于生育政策方面的法律法规,如《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中规定了与生育有关的原则、权利和义务,有利于保障性别平等,但过于原则化、表面化、缺乏可操作性,不能真正运用到实际生活当中,为女性受用。如《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指出“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应当与增加妇女受教育和就业机会、增进妇女健康、提高妇女地位相结合”,这些规定很好地体现了生育政策的社会性别意识,有利于生育妇女的自身素质的提高与就业促进,但是这些规定没有相关配套立法的协助是很难实现的。因此,要在经济、政治、社会等层面的立法当中涉及生育政策的内容,出台一些具体的、详细的有关性别平等的内容,使得“全面二孩政策”出台后,能有性别平等方面的保障政策与之协调配合,来保障妇女的权利。政府应该承担维护生育安全、提供公共服务、构筑社会保障的重大社会责任、政治责任和历史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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