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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二孩政策下的养子家庭伦理与法律问题

时间:2023-08-1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一)伦理问题无再生育愿望但愿意收养的家庭与第一类家庭相同,也存在父母子女年龄差距较大的问题。对无再生育愿望但愿意收养的家庭而言,血缘观念使其产生心理上的障碍,这种心理障碍的形成,主要源于此类家庭本身及周围人两个方面。这些疾病包括没有影响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精神病或其他严重疾病,而失独家庭的父母因为经历丧失独生子女之痛,精神状况难免不佳。

全面二孩政策下的养子家庭伦理与法律问题

(一)伦理问题

无再生育愿望但愿意收养的家庭与第一类家庭相同,也存在父母子女年龄差距较大的问题。除此之外,还存在以下伦理问题。

1.血缘观念较重

中国有句古话叫“血浓于水”,从这句话中就可以看出中国人血缘关系的重视。民间还存在这样的说法,“领养的再好,也不是亲生的;亲生的再不好,毕竟是亲生的”。因此,有的人即使无儿无女,也不会随便领养别人的孩子。对无再生育愿望但愿意收养的家庭而言,血缘观念使其产生心理上的障碍,这种心理障碍的形成,主要源于此类家庭本身及周围人两个方面。

第一,此类家庭中多数家庭本身受血缘观念影响较重。无再生育愿望但愿意收养的家庭,在此处也可分为血缘观念不重和血缘观念较重的两类家庭。血缘观念不重的家庭,可能其本身就没有再生育的愿望,与身体状况无关,只是在失去子女后产生收养的愿望。这样的家庭数量不多,这里暂不讨论。对于血缘观念较重的家庭,多数可能是由于身体原因或其他客观原因,导致再生育无望,从而产生收养子女的想法。这类家庭受血缘观念的影响较重,可能在收养子女之后,也很难从失去亲生子女的悲痛中走出来。他们看到养子女不免想到自己亲生子女在世时的种种情景,与养子女对比后觉得还是自己的子女更好,无法将养子女视为己出,导致养父母与养子女的关系有所疏远。

第二,周围人的血缘观念对此类家庭的影响较大。任何人都是生活在社会中的,失独家庭不可能离开社会而存在,而在社会生活中,又不免受到周围人的看法的影响。失独家庭周围的人如亲戚、朋友等,可能因为血缘观念较重,存在这样的想法:首先,收养的子女终究不是自己亲生的,如今社会亲生子女不赡养老人的情况屡见不鲜,何谈依靠养子女养老。其次,如果收养的子女不是孤儿,即使通过收养手续收养到自己的家庭,该养子女可能依旧有寻找亲生父母的想法。不赞成收养子女的周围人,虽然不会直接对失独家庭提出自己的观点,但是也会在私下表达这种想法。他们的想法可能会使有收养愿望的家庭放弃收养,即使不放弃,在收养后也会存在前文提到的顾虑。

2.养父母与养子女相处不融洽

失独家庭收养子女还可能面临着养父母与养子女相处不融洽的问题。这一问题也要从两个方面进行讨论。

第一,从养父母方面看。首先,因为无再生育愿望的失独家庭中的父母大多数年纪较大,所以他们无论在抚养子女还是教育子女的理念上与年轻父母都有着很大的区别,而且他们很难理解和把握当下时代的孩子的想法,在与其相处时会产生矛盾或摩擦,相处不洽。其次,失独家庭在经历丧子之痛后,收养了子女可能会对养子女更加疼爱,甚至溺爱,这将不利于养子女的成长。在养子女成长过程中也会存在养父母与养子女相处不融洽的情况,一旦这种情况发生,养父母往往会将根源归结于与养子女没有血缘关系上,从而加重心理纠结。

第二,从养子女方面看。养子女被收养时的年龄对养父母与养子女之间的相处有一定的影响。这一方面要分两种情况讨论:第一种情况,养子女在被收养时很小,不知道自己是被收养的,养子女认为父母就是亲生父母,这样将不会对双方相处造成不良影响。第二种情况,养子女在被收养时年龄稍大,知道父母不是自己亲生的。这种情况下,双方在相处时,如果养父母在特定场合言语过激或者有其他类似行为,养子女可能会产生养父母对自己不好的想法,甚至可能出现对养父母排斥的情况。(www.xing528.com)

(二)法律问题

此类家庭面临的主要法律问题是,收养子女受到限制。该限制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收养条件较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以下简称《收养法》)第6 条对收养条件进行了明确规定:“(一)无子女;(二)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四)年满三十周岁。”失独家庭肯定能够满足第(一)、(四)项条件,但是很难符合第(二)、(三)项条件。首先,失独家庭可能因为子女生病去世之前,为救助子女已经花费大量钱财,经济困窘,难以满足第(二)项对于收养人抚养教育能力的要求。其次,第(三)项条件要求“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这些疾病包括没有影响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精神病或其他严重疾病,而失独家庭的父母因为经历丧失独生子女之痛,精神状况难免不佳。[10]这样的收养条件无疑对失独家庭收养子女造成更大的困难。

2.收养对象范围较小

我国《收养法》第4 条将收养对象限定为不满14 周岁的未成年人,这一范围对一般收养家庭来说没有任何问题,但是却对失独家庭收养子女造成一定的限制。首先,失独家庭一般都陷入经济困难期,而抚养教育不满14 周岁的未成年人却需要较高的成本,失独家庭考虑到此处难免望而却步,放弃收养。其次,如前文所述,失独家庭经历丧子之痛后,可能会对孩子过于溺爱,加上不满14 周岁的孩子自控能力较差,此种环境不利于孩子的成长。

3.收养制度单一

我国采取完全收养这一单一的收养制度,如《收养法》第23 条 第2 款规定:“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这一完全收养制度的规定,使得有些亲生父母即使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也不愿意将子女送养。这一收养制度将对失独家庭收养子女造成一定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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