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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独家庭在全面二孩政策下的现状

时间:2023-08-1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一)失独家庭的概念“失独家庭”并非一个法学上的专业概念,也非一个伦理学上的正式概念,而是一个由媒体最先使用从而逐渐进入人们视野与话题领域的概念。在历经2012年、2014年失独家庭群体性上访事件乃至集体起诉卫计委事件后,这一群体逐渐引起社会的关注。不过卫计委的答复文件,对上访人员的称呼为“独生子女死亡家庭”,其中关键字眼在于“独生子女”。也就是说,失独家庭的概念分为狭义和广义。

失独家庭在全面二孩政策下的现状

(一)失独家庭的概念

“失独家庭”并非一个法学上的专业概念,也非一个伦理学上的正式概念,而是一个由媒体最先使用从而逐渐进入人们视野与话题领域的概念。在历经2012年、2014年失独家庭群体性上访事件乃至集体起诉卫计委事件后,这一群体逐渐引起社会的关注。在此背景下,媒体将“失独家庭”这一概念运用于报道中,使这一概念得到广泛传播,时至今日,学术研究也逐渐引入这一概念。

值得注意的是,失独家庭这一概念产生的背景,是失独家庭以“计划生育受害者”的身份进行上访,因此,媒体报道及相关研究也均以此为出发点,导致我们提及“失独家庭”时,一般会认为其理应具有计划生育政策背景。但是,纵观政府文件、学者文献新闻报道,这种理解仅仅是一种狭义上的理解。2014年,失独家庭组织了一次较大规模(约有240 人)的进京上访,媒体以“失独家庭上访”为题眼进行报道。不过卫计委的答复文件,对上访人员的称呼为“独生子女死亡家庭”,其中关键字眼在于“独生子女”。根据时任卫计委副主任杨培安的发言,独生子女是指本人没有同父同母、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根据《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27 条的规定,独生子女父母是指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将思路跳出我国的计划生育政策,就可以发现,此处的关键在于“自愿”,也就是说,独生子女的产生不仅仅在于计划生育政策的影响,特别是在我国二胎政策已经放开的情况下,未来独生子女的存在只有两种情况(在这里,我们排除子女死亡导致只有一个孩子存在的情况):一是夫或妻一方病理体质导致不能再生育,二是夫妻双方的主动选择。也就是说,失独家庭的概念分为狭义和广义。狭义是指在我国计划生育政策的影响下夫妻只生养一个子女,但因疾病、事故、自然灾害不可抗力导致该独生子女死亡的家庭;广义则是指夫妻选择只生养一个子女,但因疾病、事故、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导致该独生子女死亡的家庭。

显然,广义的范围包含狭义的范围,二者之差别在于是否有计划生育政策的背景。对此予以区别显然具有重大的意义,那就是使我们的视野不再局限于让当下政策及法律处理历史遗留问题的状况,而是扩展到未来,毕竟排除计划生育政策,未来失独家庭的各项问题仍然存在。在此思路下,我们要回答这样的问题:现在上访的失独家庭以计划生育受害者的名义请求赔偿与保护,随着时间的推移,计划生育政策影响下的独生子女因素逐渐消失,倘若有一天独生子女是夫妻自己的选择,失独也是该选择下的产物,那么,国家是否还有义务管理这一特殊的社会现象?如果仍然有义务,又当如何管理?从生育法学及生育伦理学的视角看,对这些问题展开研究显然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www.xing528.com)

(二)我国失独家庭的现状

目前还没有对失独家庭进行单独统计的具体数据,学者大多以2010年人口普查为基础,利用抽样调查、建立模型等统计学方法进行估算,如用独生子女数量乘以该年龄段人群的死亡率,所得结果大致相当。以周伟等人建立的推算模型为例,其结果显示,截至2010年,全国农村独生子女数为7949 万人,城镇独生子女数为9927 万人,合计为1.79 亿人。农村失独家庭为158.57 万户,城镇为82.69 万户,合计为241.26 万户。在如此庞大的群体之中,我们还要注意到这样一个年龄点:49 岁,即医学上人类的生育极限。同样,周伟等人还建立了独生子女与其母亲的二维年龄分布结构,推算结果为:截至2010年,全国农村49 岁以上的失独父母为55.3 万人,城镇49 岁以上的失独父母为26.8 万人。至2030年,这一数字可能扩大为农村有85.1 万人,城镇有57.2 万人。[2]与其他文献相比,这一数据的估算较为保守。譬如在《大国空巢》中,易富贤对于数据的估算结果为:截至2010年,独生子女人数为2.18 亿,估计有1009 万人在25 岁之前死亡,不久之后,失独父母可达到2000 万!但其实,即便周伟等人推算的最为保守的估计数据也已足够引起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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