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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社区股份合作社利益分配机制研究

时间:2023-08-1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笔者认为,第一种做法并不符合法律规定,毕竟农村社区股份合作社是农工商总公司在法律上的股东,农村社区股份合作社而非农村社区股份合作社的股东享有对农工商总公司的股利分配请求权。同时,农村社区股份合作社作为农工商总公司的股东,农工商总公司股东意志的形成需要农村社区股份合作社的股东(代表)大会或董事会事先做出决议。无论是股利的分配,还是农工商总公司的经营治理,均仰赖于农村社区股份合作社的组织机构。

农村社区股份合作社利益分配机制研究

根据对北京市一些区县进行的实地调研,笔者发现这些地区的农村集体资产主要由农工商总公司及其下属企业负责运营,而农村社区股份合作社更多的是作为一种股东的利益分配机制而存在。农村社区股份合作社和农工商总公司之间是投资与被投资的关系,即农村社区股份合作社将农村集体资产出资到农工商总公司,农村社区股份合作社是出资人,农工商总公司是被投资公司

就农工商总公司的税后利润分配而言,实践中又存在两种做法:其一是农村社区股份合作社完全被虚置,由农工商总公司直接对农村社区股份合作社的股东进行分配;其二是农工商总公司将税后利润分配给农村社区股份合作社,农村社区股份合作社再通过内部流程进一步对农村社区股份合作社的股东进行分红。笔者认为,第一种做法并不符合法律规定,毕竟农村社区股份合作社是农工商总公司在法律上的股东,农村社区股份合作社而非农村社区股份合作社的股东享有对农工商总公司的股利分配请求权。因此本书此处着重讨论第二种做法。

图6-1 北京市海淀区玉渊潭股份合作社与农工商总公司及其下设企业的总体架构[61]

之所以会形成农村社区股份合作社作为股东利益分配机制的现状,既有历史的原因,也有现实的原因。历史上,农工商总公司成立较早,1983年10月12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的《关于实行政社分开建立乡政府的通知》要求在乡一级建立党委、政府和经济组织三个机构,乡镇经济组织的名称有的地方叫经济合作联社,有的地方叫农工商总公司[62]。农工商总公司的成立集中于二十世纪八九十年代,如玉渊潭农工商总公司成立于1986年9月22日[63],又如苏州市农工商总公司成立于1991年6月底[64]。最初成立的农工商总公司大多由乡镇政府或村委会作为出资人设立,但根据《宪法》第17条的规定,集体经济组织有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农村社区股份合作社是农村集体资产的所有者,加上城镇化后撤村建制,原来的村委会不复存在,农工商总公司的股东应相应变更为农村社区股份合作社,因此,农村社区股份合作社和农工商总公司之间的关系是一种投资与被投资的关系。然而,无论是农工商总公司的出资人记载为何人,其性质均属于集体所有制企业法人。在集体经济较为发达的地区,长久以来主要由农工商总公司负责农村集体资产的运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本身的经济职能较为弱化。(www.xing528.com)

鉴于农工商总公司的历史成因,虽然现阶段国家在全国范围内积极推进股份合作制改革,但现实情况是,在未赋予农村社区股份合作社法人地位的地区,农村社区股份合作社的市场主体地位并不被认可,在成立了农工商总公司的农村集体经济发达地区,实际经营中仍以农工商总公司为实体;而在农村集体经济不发达的地方,由于过去没有组建农工商总公司,通常由村委会对外进行经营,市场主体倾向于与村委会而非农村社区股份合作社签订经济合同

然而,在以农工商总公司为核心的农村集体资产运营框架下,农村社区股份合作社虽然不直接作为农村集体资产的经营实体,但是其承担着按照股权比例进行股利分配的现实功能。同时,农村社区股份合作社作为农工商总公司的股东,农工商总公司股东意志的形成需要农村社区股份合作社的股东(代表)大会或董事会事先做出决议。无论是股利的分配,还是农工商总公司的经营治理,均仰赖于农村社区股份合作社的组织机构。因此,在此情形下,相对健全的“三会”架构仍有存在的必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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