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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方违约,买方应采取的救济措施

时间:2023-08-1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而买方对此可以采取的救济措施有损害赔偿、要求卖方履行合同义务、要求卖方交付替代货物、要求卖方对不符合同之处进行补救、解除合同、要求减价等。针对不同的违约情形,买方所能够采取的救济措施不同。发生预期违约后,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中止履行合同。对买方而言,中止履行合同主要是停止付款。所以,卖方将发生根本的预期违约时,买方除了中止履行合同的救济外,也可以选择解除合同。

卖方违约,买方应采取的救济措施

卖方的基本义务是交货,其违反合同的情形有不交货、交货迟延或者交付的货物与合同不符。而买方对此可以采取的救济措施有损害赔偿、要求卖方履行合同义务、要求卖方交付替代货物、要求卖方对不符合同之处进行补救、解除合同、要求减价等。卖方也可以主动对不符之处进行补救,但是不得对买方造成不合理的不便。针对不同的违约情形,买方所能够采取的救济措施不同。下面分别进行介绍。

(一)要求卖方进行损害赔偿

对于卖方的任何违反合同的行为,买方都可以要求损害赔偿,而且买方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只要与损害赔偿不抵触,就不影响他可能享有的要求损害赔偿的权利。这是公约第45条的规定。

(二)要求卖方履行义务

如果卖方不履行义务,买方可以要求卖方按照合同履行,比如卖方不交货,买方可以要求卖方交货,这种救济措施就是所谓“实际履行”。根据公约第28条的规定,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另一方当事人要求履行的,法院没有义务作出实际履行的判决,除非法院对于不属于本公约范围的其他买卖合同愿意这么做。“国际商事合同法”一章中已经介绍,公约这么规定是为了调和两大法系对于实际履行救济的不同态度。

(三)宽限履行

如果卖方到了合同期限而不交货,买方可以给予卖方一段合理的宽限期,让卖方进行交货;在宽限期内,买方不得采取其他救济措施,但是这样不影响买方就卖方的交货迟延进行索赔的权利;如果卖方在宽限期届满仍然不交货,或者明确表示拒绝交货,买方可以解除合同,这是公约第47条的规定。买方解除合同不影响其要求损害赔偿的权利。

如果卖方交货迟延,此种迟延如果构成根本违反合同,买方可以撤销合同,并要求损害赔偿;如果迟延不构成根本违反合同,买方不能解除合同,但可以要求损害赔偿。

(四)解除合同

卖方任何不履行义务的行为,如果构成根本违反合同,则买方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损害赔偿。

(五)要求交付替代货物

如果卖方交货与合同不符,且该项不符构成根本违反合同,则买方有权拒收货物,并要求卖方交付替代货物。买方如果要求卖方交付替代货物,则必须在将货物不符的情形通知卖方后的一段合理时间内提出,否则就丧失了这种权利。要求交付替代货物是一种变相的实际履行,所以能否获得法院的支持要看各国法律的规定。

(六)拒收货物

如果卖方交货与合同不符,且该项不符构成根本违反合同,则买方也可以解除合同,拒收货物。

(七)要求减价(www.xing528.com)

如果卖方交货与合同不符,不论该不符是否构成根本违约,买方如果不解除合同,也不要求交付替代货物,不论货款是否已经支付,买方都可要求减价,减价的计算依据是实际交付的货物在交货时的价值与符合合同的货物在当时的价值之差额。这是公约第50条的规定。当然,买方也可以要求损害赔偿。减价和损害赔偿不能同时主张。但是如果买方拒绝卖方对货物不符之处进行补救,他就不能要求减价。

(八)卖方少交货物或只部分符合合同时的救济

如果卖方少交货物或交付的货物中只有一部分符合合同,针对少交的部分,买方可以给予卖方合理的宽限期,以便卖方补交货物;对于部分货物不符合同的情况,买方可以采取减价、损害赔偿等措施,但如果不符构成根本违反合同,买方可以要求交付替代货物;如果上述少交或不符构成根本违反合同,则买方还可以撤销合同。这是公约第51条的规定。

(九)卖方提前交货时的救济

如果卖方提前交货,买方可以收取货物,也可以拒收货物;买方拒收货物的,卖方应当在交货期到来时再次交货。这是公约第52条第(1)款的规定。

(十)卖方多交货物时的救济

如果卖方多交货物,对于多交部分,买方可以收取,也可以拒收;如果买方收取多交的货物的全部或一部,他须按照合同的价格支付货款。这是公约第52条第(2)款的规定。

(十一)分批交货合同下买方的救济

分批交货的合同,如果某一批货物的不符,构成对该批货物的根本违反合同,则买方可以就该批货物解除合同;如果某一批货物的不符使得买方有充分理由断定对今后各批货物将会发生根本违反合同,他可以宣布合同对该批货物及以后各批货物无效;如果某一批货物的不符构成对整个合同的根本违反,则买方可以解除整个合同,解除的效力及于已经交付和收取的其他批次的货物。这是公约第73条的规定。

(十二)卖方预期违约时买方可以采取停止付款等救济措施

预期违约,原属英美法的概念,公约将这一概念加以采用,并进一步明确了其表现和救济措施。公约第71条第(1)款规定:“如果订立合同后,一方当事人由于下列原因显然将不履行其大部分重要义务,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中止履行义务:(a)他履行义务的能力或他的信用有严重缺陷;或(b)他在履行合同或准备履行合同中的行为显示他将不履行其主要的义务。”

根据上述规定,我们可以把预期违约定义为:在合同规定的履行期限到来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到期将不会履行合同,或者其履行合同的能力或信用发生严重缺陷,或从其行为表明当事人一方将不会履行合同,就是预期违约。构成预期违约有三种情况:一是当事人明确表明他将不会履行,二是他的履约能力或信用发生严重缺陷,三是从其行为可以判断到期他将不会履行合同,比如特定物的买卖中,卖方已将该特定物卖给他人。发生预期违约后,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中止履行合同。对买方而言,中止履行合同主要是停止付款。但是中止履行合同的一方应当立即通知另一方当事人,如果另一方当事人对履行合同提供了充分保证,则中止履行的一方应当继续履行。

公约第72条第(1)款进一步规定:“如果在履行合同日期到来之前,可以明显看出一方当事人将根本违反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宣告解除合同。”所以,卖方将发生根本的预期违约时,买方除了中止履行合同的救济外,也可以选择解除合同。买方解除合同应当向卖方发出合理的通知,除非卖方明确表示他将不履行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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