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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抗辩权解析-国际商法

时间:2023-08-1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美国法允许被告提出的抗辩理由很多,即使是在严格责任诉讼中,仍有许多理由可以使被告减轻或免除责任。在有些州,自愿承担风险已经不能成为被告免除责任的抗辩,但至少是可以减轻责任的抗辩。即使没有这种警告,原告擅自拆装、改动产品也可以成为被告提出的抗辩理由。(九)其他抗辩理由被告还可以提出其他抗辩,比如,原告不是合适的诉讼主体、已经超过诉讼时效、已经进行了和解、缺陷与损害之间没有因果关系等。

被告抗辩权解析-国际商法

所谓被告的抗辩,是指法律允许被告在产品责任诉讼中提出的减轻或免除自己责任的理由。美国法允许被告提出的抗辩理由很多,即使是在严格责任诉讼中,仍有许多理由可以使被告减轻或免除责任。针对不同的诉讼依据,被告可以提出的抗辩理由也不同。

(一)无合同关系的抗辩

无合同关系的抗辩,就是主张原告与被告之间不存在合同关系,原告不是合同的当事人,因此不能主张合同的权利。这对违反担保之诉曾经是一种有效的抗辩,但是现在这种抗辩在产品责任诉讼中正在失去其效用,越来越多的美国法院突破了合同关系理论的限制,认为产品生产者、销售者关于产品安全的担保,不仅对直接的买方有效,对其他的使用者也一样有效。

(二)担保的排除与限制

被告可以通过担保的排除或限制来减轻或免除自己的产品责任,这一抗辩适用于原告依据违反担保包括明示担保和默示担保提起的诉讼。《美国统一商法典》允许卖方对自己的担保责任加以否定或限制,但其目的应当是为了提醒购买方或使用人,以免他们到时感到意外。担保的排除或限制必须采用明确的语言,以醒目的方式标出,足以引起对方的充分注意。在这种情况下,口头的保证往往不具有约束力。例如,产品的说明书上警告不得用于某种用途,而卖方口头保证说其实是可以使用的,消费者就很难以口头保证来推翻书面说明,而使卖方承担担保义务。《美国统一商法典》没有就担保的排除或限制的不公平作出限制,但法院会考虑这一问题。

如果法院认为被告关于担保的排除或限制违反了公平原则,就可以认定其无效。所以,担保的排除或限制,只有在明确、肯定、醒目、充分引起消费者注意且不违背公平的情况下,才可以成为有效的抗辩理由;而且对产品的适销性和可用性是不允许以合同来排除的,这是1975年联邦贸易委员会颁布实施的规定。

(三)自愿承担风险

自愿承担风险是指原告知道产品存在危险,但他仍然愿意使用该产品而使自己处于危险之下并受到损害,被告可以不承担责任。比如被告在发现产品的缺陷后宣布召回,而某一消费者拒绝理会被告的召回通知,则可以认为其自愿承担了该种风险。在有些州,自愿承担风险已经不能成为被告免除责任的抗辩,但至少是可以减轻责任的抗辩。

(四)原告的过失

原告的过失是指原告在使用产品的过程中存在过失,使自己受到损害。在过去,原告的过失可以成为被告免责的绝对理由,即使被告也存在过失。这一原则称为共同过失原则。现在,从共同过失原则发展出了相对过失原则或称比例过失原则。它是指原、被告双方对造成损害都有过失的情况下,根据各自的过错比例承担责任。但根据有些州的规定,如果原告的过错超过50%,他将完全自己承担责任。

(五)常识性危险(www.xing528.com)

对于产品的固有性质所带来的危险,因其为人所共知而成为常识,不能认为而是产品的缺陷,不予以警告也不能认为是被告的过失。例如,消费者不能因菜刀切了手起诉生产者。但对于消费者权利意识极强的美国,什么是常识性危险也不总是没有争议。吸烟有害健康这是常识,但仍然有很多人自愿吸烟,这就是自担风险。但在美国消费者起诉烟草制造者的诉讼中,消费者常常能够获得胜诉。烟草诉讼已经不仅是法律问题,更多地体现了美国法院及公众对吸烟的否定态度。

(六)非正常使用产品或误用滥用产品

在原告超出产品可以合理预期的用途不正常使用产品或者误用滥用产品而受到损害时,法院允许被告以此作为抗辩的理由。这里的合理预期标准,就是指被告如果能够合理预见到产品可能会被作某种使用,他就应当使产品符合此种使用,以免消费者受到损害,否则他就不能免除或减轻责任。

(七)擅自改动产品

许多生产者在产品上警告消费者不得擅自拆装、改动产品,并声称产品若经擅自改动和拆装,其将不承担保证产品安全和可正常使用的责任。即使没有这种警告,原告擅自拆装、改动产品也可以成为被告提出的抗辩理由。

(八)带有不可避免的不安全因素的产品

有些产品为社会所必需,但同时又带有某些不可克服的消极作用或不安全因素,被告可以以此作为原告求偿请求的抗辩。这一抗辩又称为技术水平抗辩。即根据现有的技术水平,这种不安全因素是不可克服、不可避免的,但该种产品又不能不使用。这类产品通常以药品居多。

(九)其他抗辩理由

被告还可以提出其他抗辩,比如,原告不是合适的诉讼主体、已经超过诉讼时效、已经进行了和解、缺陷与损害之间没有因果关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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